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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叫生产关系,具体包括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生产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经济关系有一定的规律性,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人们可以在客观存在的总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参加一定的经济关系,例如用若干货币购买若干商品。人们从事一定经济活动所参加的经济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因此,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即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属于具体的经济关系。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可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可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是人们可以任意选择的。但是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经济活动取得一定的财产,法律可以调整具体财产所有关系,从法律上确定财产的归属,保护所有者对归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主要内容的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货物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都是财产流转关系,通常是有偿的。这类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不同形式,当事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有偿性体现了商品关系原则。法律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商品交换的调整,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例如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民法区别于经济法、行政法的重要界限。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行政法调整。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财产权的抛弃、遗嘱的设立等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能非法干预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自主性、自愿性,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尊严”属一般人格利益,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具体人格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法律确认就分别成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体现为实现自己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人身关系义务人的义务体现为不侵害权利人的人身权,属于不作为义务。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人身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但其他部门法也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①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独立的人格利益,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利益。不同类型的身份关系有不同的内容,每个具体的身份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有不同,但地位仍然平等。

②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放弃或被剥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利不能转让。

③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有的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例如企业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有偿转让即可获得财产利益。有些人身关系的存在是取得某种财产利益的前提,例如作者的身份是作者取得稿酬的前提。有些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例如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等。

④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多种部门法都涉及人身关系,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的重要的部门法。民法概括并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和身份权,使民事主体实现其人身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其他部门法调整人身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是保护方法的不同。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民法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权,即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法和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则用行政制裁和刑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