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是新兴的法律领域,除了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符合网络环境的新的法律原则。因此,为保证电子商务法有效合理的调整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其应具备以下基本原则:
1.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相同,则法律效力也应该相同。电子商务法应以这样的认识为依据:针对传统的书面文件的法律规定是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发展商务活动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法通过扩大“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的范围,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也包括进去,解决国内法中的传统规定对使用电子商务造成的障碍。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应依赖一种称作“功能等同”的新方法,这种办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可起到如下作用: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读;提供的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保持不变;可复制一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副本;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提供的文件采用社会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就查明数据的来源和内容而言,其可靠程度和速度要高得多,但须符合若干技术和法律要求。然而,采取“功能等同”办法不应造成电子商务使用者须达到较书面环境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费用)。
2.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交易各方可以自愿约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尊崇当事人自主的意思选择,从法律上承认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活动,仍未脱离民法的调整范畴。所以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虽然通过电子形式进行,但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民事交易活动并没有区别,因此同样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参加电子交易的各方应当能够以电子方式选择交易方式,应当能够按双方的意愿确定交易协议的条款,不应含有被强迫的成分和由国家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活动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和谁交易。这完全体现电子商务主体的意思自治。
3.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达到公平的目标,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中立
电子商务法对各种现行电子商务及相关技术,不应有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例如,新型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当然,技术中立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势必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
2)媒介中立
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信媒体上的具体表现,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电子商务法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开放性互联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
3)实施中立
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
4)同等保护
同等保护原则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信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的。
4.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和基本原则。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