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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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

【引导案例】 经济法独立存在之争

改革开放之初,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存在问题有过长期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经济管理职能是国家固有的职能,“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和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时代和地区的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是不一样的,面临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导致不同的国家在执行社会经济职能时表现出来的形式是多姿多彩的。但这都属于执政的范畴,可以在行政法范围内解决。

评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均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于特定社会生活领域中;两法的价值指向均为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与行政法具有某些共同性质,即管理职能是我国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发挥这一职能的重要方式,就是授权经济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管理权对经济生活实施管理。而在现代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均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这种法律规范是确认具有行政权某些性质的经济管理权,调整带有行政关系特点的经济管理机关与企业、公民等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正因为如此,行政法的某些性质也反映在经济法某些规范上。

尽管经济法分离、独立于行政法,但这并不等于说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再相关,实际上两者仍然是相互配合的。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具有普遍性;另一类具有特殊性。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主要由行政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上述双重性质以及法律的属性决定,必须两者相互配合,经济法和行政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二者缺一不可。

行政法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基于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经济法实质上是经济行政法。但是,从行政法中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本质并不是国家的行政手段,而是管理管理者的法,即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属于程序法。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格局下,经济法侧重从内容上进行规范,行政法侧重从形式上进行规范。

本节将阐述下列问题

1.经济的主要学说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概念

1.3.1 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1.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德国经济法学说主要是在“二战”以前,是早期的经济法学说,主要形成有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等多种经济法学说。日本经济法有影响的学说主要反映在“二战”以后,其代表人物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就是用“国家之手”来代替“无形之手”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法;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法国作为老牌大陆法系国家,以民商法、行政法的发达闻名于世,但法国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存在的,并形成企业法说、国家干预经济法说、普遍经济利益法说等典型学说。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是在民法与经济法的争论中逐步演进的,现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及所存在的制度背景的变迁,更多的具有史学意义;主要包括“两成分法”学说、政策经济法说、综合部门法学说、纵横经济法学说、经济行政法学说。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传统明显,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影响较大,一般不重视法律部门的划分。其经济法研究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相差很多。德国学者托伦(Denis Tallen)指出,“在普通法系,很少有谁使用经济法(Economic Law)概念,人们宁可选择商事法(Commercial Law)这一术语”。但是,也有学者注意到了经济法,提出了一些有益的看法,如英国学者施米特托夫和特伦斯·邓蒂瑟。他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商业、工业和金融活动的规则,不是关于私人权利的法律。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的干预,一般不管行为人是商人、工业家或银行家。他们主张狭义的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金融财政的法律规定;二是竞争经济的法律规定;三是价格收入的法律规定;四是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英国学者施米特托夫还提出,经济法是商法与行政法之间,而与前者一起调整经济事务,与后者分享行政管理方法的法。

2.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和法学建设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经济法研究蓬勃兴起,一度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法学界主要形成了以下学说:综合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向经济法论、企业经济法论、纵横经济法论(又分为纵横统一说、管理协作说、密切联系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论、大经济法论,等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来,经济法理论不断修正、不断补充和更新,主要形成了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纵横统一新论、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1.3.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我国仍有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和层次提出不同的见解。我们认为,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紧密贴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从市场经济的主体建设、运行规则、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4个方面来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摆脱了与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难以区分的窠臼,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又与经济法的内部体系紧密结合,易于理解和接受。

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认为,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而言,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为了协调经济的运行,对于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等,绝不能管得太多、太严,但又不能撒手不管,而应该进行必要的干预。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这种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能动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市场管理关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框框的分割、封锁和垄断,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竞争会导致垄断,有正当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约束市场功能的实现,妨碍资源配置的优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市场本身又无力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就需要国家干预,加强市场管理。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也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有了市场调节为什么还要宏观调控呢?大家知道,市场调节是自发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有些事情是市场调节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这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在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再“吃大锅饭”,但是劳动者遇到风险后的基本生活应当给予保障。可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之所以应该由经济法调整,首先决定于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这种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同时,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更有利于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国民经济。

1.3.3 经济法的概念

要清楚地说明经济法的概念,必须恰当地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前面我们已经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借助“经济法是调整……(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大多数学者主张的概括方法,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添加进去,可以得到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章小结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本章学习,应理解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和法律科学发展的必然产物,理解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学说的复杂性,了解经济法产生的思想、经济和政治背景及其产生过程,了解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在调整对象上的衔接关系,掌握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和发展阶段,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关键概念

经济法  战备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