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发掘高潜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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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国合伙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英国是对合伙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早在19世纪,英国就已经开始大量使用合伙制度。为了完善对合伙制度的规定,英国在1865年制定《合伙法修正案》,到1890年正式制定《英国合伙法》。普通合伙是从事共同经营的人之间为了营利而存在的一种关系。这种表述既说明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也说明合伙的外在表现形式,合伙从事营业可以有独立的名称,称为商号。英国合伙法虽没有赋予合伙以主体地位,但是把它视为企业。1890年《英国合伙法》针对合伙人的交易人制定特殊法规:“在其合伙期间,所有合伙人对合伙所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同某一合伙人进行交易时,明知该人不具有这种权利而与其发生法律行为,则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对该人的行为不负连带责任。同时根据该法,合伙人在从事合伙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了侵权行为,合伙人也应对此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损害人可以选择起诉一名或多名合伙人。

1907年,英国借鉴法国的无限公司制度而制定《英国有限合伙法》,承认了有限合伙制度。但是,《英国有限合伙法》只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才有详细的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遵照之前的《英国合伙法》和判例来进行判决。在这部法律中,有限合伙人被规定为不得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且需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设立,否则就会被视作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会计师行、律师事务所等行业的发展,与有限合伙制度相关的法律诉讼也越来越多。这些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某位合伙人为素不相识的另一位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虽然法律也对此进行了修改,为他们提供了公司改制化的道路,但由于公众的反感,各大会计师行并不愿意接受公司改制化之路。

后来,一些专业人士为了寻找出路,便来到英吉利海峡中的一个风景宜人的小岛——泽西岛,并推动泽西岛颁布《英国泽西岛有限责任合伙法》,并规定所有的会计师行都要到泽西岛来进行注册。

英国政府对人才可能产生流失大为恐慌,但无论是税务部门的威胁还是贸工部的声明根本无法起到任何效果。在这些人的倒逼之下,英国政府终于准备开始进行改革。1997年2月,英国政府公布了名为《有限责任合伙:面向专业人士的新的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经过3年之久的咨询与论证后,2000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法》,但该法律文件仅有19个条款和一个附录。2000年年底,英国政府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法》的授权,对有限责任合伙适用1985年和1989年《公司法》,1986年《破产清算法》以及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丧失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问题作出说明,编纂成一本《有限责任合伙法令汇编》,使得《有限责任合伙法》变得可操作。自此,英国的有限合伙制度才算是最终确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