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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国立各级边疆学校教员服务奖励办法令教育部一六九一四号部令公布1946年3月23日
一、凡在各边远省份国立各级边疆学校(以下简称各边校)服务教员之奖励,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二、凡在国立各级边校业经教育部核定合格之在职专任教员得申请奖励,校长、各处科主任、医师护士及部派有案之会计人员,亦得比照办理。
三、国立各级边校教员,有眷属在学校所在地居住者,各校应设法免费供给房舍及煤水,如无适当房舍及不能随时供给煤水时,得改发津贴。
四、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国立各级边校单身外省教员,在一校继续服务,每满二年得还乡一次;有眷属随在学校所在地者,一校继续服务每满三年,得还乡一次,并得申请往返旅费。单身者以一人计,有眷属者至多连本人不得超过三人。
前项还乡时间以假期为限,还乡去程旅费,于离校时,由校支给之;回校旅费,应于回校后,报请学校核发。
五、凡在国立各级边校服务教员,其薪俸得加百分之十支给,并按其服务成绩予以年功加俸。
六、边地国立各级边校之图书、仪器及各种教学设备,应力求充实,并尽量供给教员研究学术之一切便利。
七、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国立各级边校一校继续服务每满五年,并合于下列规定,得申请休假或进修。
(一)曾受检定合格并报经本部核准聘用者。
(二)系专任者。
(三)品格健全,无不良嗜好者。
前项休假进修之期限为半年,休假进修期内仍支原薪及各项补助或津贴,由所在学校报请核发,其职务由校聘合格人员代理(校长申请休假时,应自行委托校内处主任代行校务)一并报部核准。
凡应休假而不愿休假者,得另核给奖助金。
八、本办法所列举之各项奖励办法,其所需经费,由各校专案报请教育部核发。
九、边疆学校及国立海疆学校服务之教员不适用本办法。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教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7-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