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选题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权利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解决权利冲突的最根本方法是划清不同权利的边界,即确定合理的权利界限划分标准。然而,权利界限的划分一直是困扰司法裁判的一大难点,本书所论及的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之间的界限划分亦是如此。当出现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交叉融合,无法厘清它们之间界限而发生冲突时,从理论层面对它们之间的界限划分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书将利益平衡理论运用到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界限划分问题中,并进行了充分地说理论证,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冲突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
1.1.2.2 实践意义
从根本上说,解决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的冲突,明确商业秘密和雇员知识技能之间界限划分标准,使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之间的边界更加清晰,可以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此类冲突提供司法参考,也为立法机关解决此类冲突提供立法建议。具体来说,本论题实践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报告提出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国家政策性文件,都强调创新对社会进步、国家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重要意义。这些政策性文件,一方面,提出要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系,让企业真正成为创新的主体。这就要求从法律层面对企业所产生的创新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之一,理所当然应给予其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提出要破除人才流动的制度障碍,实现社会各类人才顺畅流动,满足企业创新对人才资源的需求。这就要求雇员特别是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的雇员在人才流动中其知识技能得到充分地利用。然而,人才流动的负面影响就是企业商业秘密可能被离职雇员使用或者泄露,这也被实践发生的大量商业秘密泄密案例所印证。因此,确立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的划分标准是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第二,维护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的重要保证。古罗马时期法律就有关于“商业事务的秘密”之规定:市场主体恶意引诱或威胁迫使竞争对手之奴隶向其泄露竞争对手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其竞争对手(即奴隶所有者)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奴隶诱惑之诉”(actio servi corrupti),请求侵权人给予双倍损害赔偿。自此以后商业秘密保护被贴上维护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的标签。各国既存的各种学说和为数不少的判例认为,基于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之目的,给予商业秘密持有者以法律上的保护,作为明示或者默示协议一方,有不能披露或者使用持有者所拥有商业秘密的义务,非经持有者同意,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法律将予以明令禁止。诚如,美国学者Melvin F. Jager(梅尔文·F.贾格)所言,商业秘密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方向,谁也不愿意从事风险投资。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盛行,必将导致任何市场主体不愿意浪费时间和金钱从事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虽然出现技术研发停滞、技术创新受阻的局面,生产和经营活动并不会因此而停止。但是,任何有价值的思想、有创新的技术、有新意的产品将不会诞生,社会发展进步也将无从谈起。因此,确立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的划分标准是维护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的重要保证。
第三,保障雇员劳动权和择业权的基本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法律都对公民享有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作出了明文规定,雇员是否可以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家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方面,都由雇员自主决定和选择。同时,国家负有为雇员提供就业机会和维护职业安定的职责,不能因雇员离职就丧失运用先前掌握的知识技能谋取新工作的机会。然而,具备必要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雇员实现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任何知识、经验、技能的雇员将无法面对当今如此激烈人才竞争所带来的挑战。非经法律明确规定,雇主不得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任意禁止雇员运用自身知识技能谋取职业,否则将违反《宪法》《劳动法》保障雇员劳动权和择业权的基本规定,严重侵犯雇员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因此,确立商业秘密与雇员知识技能的划分标准是保障雇员劳动权和择业权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