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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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实体环境权因受私法调整而为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

公民环境权是基于人类共同拥有的环境这一要素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如按照传统观念,公民实体环境权更多的属公法范畴,强调的是权利的公益性,具有公权利性质。但环境权发展至今已不再局限于公法领域,其也强调对“公民”个体权利的维护,越来越多地作用于私法领域,越来越多地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产生影响,因此具有私权利属性的一面。对环境问题的民法研究,目前法学界也有很多人从民法角度进行了思考:如杨立新教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环境法论坛提出的《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王竹的《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曲解抑或对话——与蔡守秋教授商榷》;马俊驹、舒广的《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冲击与21世纪民法的回应》等。同时,环境法是介乎公私法之间和跨部门的综合性法律制度,损害公民环境权产生的责任,既有公法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私法责任,如民事责任。因此,公民实体环境权不仅受公法所规范,也受私法所调整。将公民实体环境权纳入私法调整的范畴,既能减轻国家环境保护的负担,也让公众更进一步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维护其自身所需要的环境性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同时,从受害人的角度看,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私法范畴,将公民实体环境权纳入私法调整范畴,为侵害公民环境权而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适用空间,并且可改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保护无力的状况,其结果是既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生活环境,又维护公民的环境性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总之,公民实体环境权因受私法调整为侵害公民实体环境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