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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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刀不误砍柴工——掌握必备的逻辑思维知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健康的心态需要稳定的心理基础,而清楚的头脑则需要一定的知识准备了。

邻居家通宵达旦地打麻将,你实在忍不住,上门讨个说法:

“你们这样通宵达旦、吵吵嚷嚷地打麻将,影响别人休息。”

“影响别人,又不影响你。”

“怎么不影响,你们深更半夜还在吵吵嚷嚷,吵得人睡不着觉。”

“你们家孩子能不能不在深更半夜哭?也吵得人睡不着觉。还有你们家厕所的水管流水声特别大,你们家能不能把厕所关上?”

真可谓尖牙利齿。为了痛痛快快地破斥这类思辨的把戏、语言的诈骗,我们唯有保持清醒的头脑、健康的心态和敏锐的洞察力,才能不被其所蒙蔽。

什么叫作“清楚的头脑”?就是“思想要确定”,要善于合乎逻辑地思考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用思想的首尾一贯性去帮助还不充分的知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59页。

至于如何“思想要确定”,从而保持“清楚的头脑”,逻辑学是最基本的知识。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曾有言在先:“从事这种形式逻辑的研究,无疑有其用处,可以借此使人头脑清楚。”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3页。

当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正确地认识世界、正确地进行沟通交际,就要对自身的认识能力——思维进行研究了。因此,许多学科都在研究思维,如哲学、心理学、逻辑学等。

但哲学是从认识论角度,也就是从人类认识的来源以及认识发展过程的角度来研究思维的,如认识发展的过程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途径是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等。心理学则是把思维作为一种心理活动,探讨思维发生、发展的过程、机制和规律。普通逻辑学只研究思维形式、思维规律。

由于人际沟通中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是逻辑思维方式,而作为思维的陷阱——诡辩,更多是违反了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规则,所以,为了更清醒地认识诡辩、破斥诡辩,逻辑思维的基本知识,是我们必备的最基本的思维知识。

(1)什么是逻辑?

逻辑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2)什么是思维?

思维是认识的理性阶段,它是一个对感性认识进行加工,进而把握事物本质,形成概念、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

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在这个形成思维的过程中,思维具有哪些特点呢?

第一,具有间接性。思维只有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第二,具有抽象性。思维是人们在反映客观事物时,舍弃了非本质的东西,抽取其本质东西的认识过程。古希腊曾有人给“人”下定义:“人是两足直立的无羽毛的动物。”由于这个关于“人”的定义并没有抽象出“人”的本质,因此,有人把一只拔光了毛的鸡扔到这个人的面前说:“给,这就是你说的人。”我们不能说第二个人在诡辩,只能说第一个人的思维认识不具有抽象性。

第三,具有概括性。思维是通过抽象从部分认识对象中得到本质的认识,推广到这一类事物全体的过程,思维表达的是事物的具有本质意义的抽象属性。例如,历史上不同的学科曾给“人”下过不同的定义,有几十种之多。但无论哪一个学科的定义,都可以推广到人类的全体。

第四,思维需要借助语言来实现。人们是用语言进行沟通交际的,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思维是语言的思想内容。没有语言,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就只能比比画画地互相猜来猜去;没有思维,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就变成牛吼了。

(3)什么是思维形式?

思维形式是思维内容的一般形式结构。

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思维也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其思维内容就是反映到人们思维中的客观对象;其思维形式就是思维内容的一般形式结构。也即,不同思维内容所包含的具有某种相同逻辑性质的组成部分之间的一般联结方式。它的表现形式是:

第一,思维形式是一种“样式”,是贯穿于一切具体思维内容中的形式结构。它是判断或推理共同具有的思维“样式”,由变项和常项组成。

第二,思维形式是从具体思维内容中抽取出来的,是判断或推理共同具有的,都是由变项和常项组成。

例如,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经说过:“未经思考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现在思考了:值不值得过?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学园挂有一块牌子:“不懂几何者不得入内。”现在来了几个懂几何者,让不让进?

中国古代圣贤孔子曾经说过:“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措手足。”现在名正了,是否民就“有措手足”?

游泳池前也挂有一块牌子:不会游泳者不得入内。现在来了几个会游泳者,让不让进?

《刑法》上有一条: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教唆者所唆使的犯罪,那教唆者可以轻罪责。现在如果被教唆者犯有教唆者所唆使的犯罪,那么,教唆者将怎样?

上述的语言,尽管具体思维内容不一样,但如果从中抽取出思维形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固定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思维形式:

只有p才q(p←q)

或:如果不……则不……(-p-q)

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学习并掌握这种思维形式的逻辑特征,即它在何种情况下具有何种真假值或不确定值。从而以形见理,对上述推理很快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来。如果还觉得抽象,我们就再举一个生活中的例子。

不生病就不会发烧。现在生病了,发烧还是没发烧?

思维内容不一样,但思维形式与上述提问是一样的。因此,由其“形同”而“理同”,上述问题就好理解了,因为思维的“共许”是“强约束”。如下例子:

有位大胆的姑娘,下夜班回家,发现后面有个人老是紧跟着。姑娘快走,这人也快走;姑娘慢走,这人也慢走。于是姑娘跑到路边一个公墓里,往一个墓座上一躺:“这下总算到家了。”那人被吓跑了。后来又出现过一次类似的场景,姑娘又重演一幕“这下总算到家了”。后面紧跟的那位很高兴,也往旁边的墓座上一躺:“哈哈,原来咱们是邻居。”这次姑娘吓跑了。

前后两次的“被吓跑”,就是两人都服从了思维的“共许”: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只有p才q)推理的肯定后件就要肯定前件。

(4)什么是思维形式的规律?

思维形式的规律是思维内容的一般结构的规律。即用概念组成判断和用判断组成推理的规律。它是客观事物确定性的规律在思维形式中的反映。

思维形式的规律有四个,它们分别有不同的基本内容和逻辑要求。

第一,同一律。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必须与自身保持一致。它要求必须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亦即每一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统一。否则将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第二,矛盾律。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它从反面要求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不能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以肯定,否则将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第三,排中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可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它进一步要求不允许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以否定,否则将犯模棱两可的错误。

第四,充足理由律。在论断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被确定为真的,必须具有充足理由。它要求在一个论证中,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否则将犯虚假理由或推不出原因的错误。

思维规律的基本内容和它的逻辑要求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思维规律的基本内容是指思维规律自身的客观内容在思维中的反映。思维规律的逻辑要求是人们根据这些思维规律的内容为保证思维的正确性而提出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思维规律的内容体现了思维规律本身的客观性、必然性,它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在人们进行思维的过程中,它总是起作用的;而思维规律的要求,人们可以遵守它,也可以违反它。

思维规律对人们如何运用思维形式进行思维提出了要求。符合要求、遵守规律的思维才是正确的思维。不符合要求、不遵守规律的思维即为错误的思维,其中即包括了诡辩。

因此,思维规律的作用即在于:它是保证思维形式的正确性所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思维法则;它是从正确的逻辑思维形式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对各类逻辑形式的正确运用,都带有普遍性的意义;它保证思维过程的确定性(同一律的要求)、一贯性(矛盾律的要求)、明确性(排中律的要求)、论证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

思维规律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强制性,任何正确的思维过程都必须遵守;二是规范性,凡是符合思维规律的思维过程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

我们之所以有必要学习、掌握逻辑学知识。是因为,人们即使没有系统学习逻辑学也在使用逻辑,但这种“使用”更多的是依赖于现实生活中从小至大积累起来的“逻辑感觉”。因此,这种“使用”就有正确和错误的区别;对思维规律、规则也有遵守和违反的不同。又由于思维形式与思维规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能够将它从不同的具体思维内容中抽取出来,使它暂时脱离思维内容,并对它进行专门的学习,从而分清正确的思维和错误的思维。因此,学习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基本知识,亦即系统学习具有基础性、工具性、全人类性性质的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就可以在“法的意识”下,培养我们认识世界的方法;提高沟通交际的能力;识别、反驳错误的认识或诡辩;培养逻辑精神。从而把日常生活中积累起来的逻辑感觉,从“熟知的东西”变为“认识的东西”;从而使自己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更加有逻辑;从而将“自发的逻辑感觉”培养成为“自觉的逻辑意识”,并通过“自为的逻辑训练”,将逻辑感觉、逻辑意识升华为一种“自由的逻辑精神”,使之成为一种时刻用逻辑思考的习惯。这就是逻辑思维素质。它对于我们希望清楚地论证什么或反驳什么是时刻有用、永伴一生的。

例如,前些年,有一本书叫《河南人惹谁了》。其中有一段“你真的了解河南吗?”大意为,有个搞营销的人在河南受尽了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在网上发了一篇针对河南人的帖子:“朋友,你去过河南吗?如果你来过河南,我奉劝你不要再来;如果你没有来过,告诉你最好不来……”本书作者大为不平,便开始告诉人们如何“了解真正的河南,了解真正的河南人”:

“如果你有机会踏上河南的土地,我劝你最好选在秋末冬初的时节,因为那个时候庄稼已经收割,绿叶已经褪尽,你眼里的河南才是裸露的真实的河南。

“在你看到河南平原上一望无际的黄土的时候,不管你是北方人还是南方人,是移民新疆或是迁徙福建,你都应该想到——你的先祖曾经用这块土地上收获的粮食养育过你们这些儿孙,你的祖辈曾经用这里成片的森林燃起篝火来铸犁铸剑,你的父辈就是在这片土地上为了你的今天拼死一战。

“在你看到那浊浪翻卷的黄河水滚滚东去的时候,不管你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是嫁作了老乡的儿媳还是客居中原,你也应该想想那单薄的渡船里是否还有你父亲北上讨生时留下的风尘?那碗你现在连看也不愿看一眼的黄河水——半碗是你身上的筋骨,半碗是中原身上的血汗。这才是真正的河南。”

作者在那封帖子之后,又加发了一封这样的帖子:

“朋友,你去过河南吗?你了解河南人吗?如果你来过,河南人欢迎你再来;如果你没有来过,告诉你最好来看一看。”

看了这篇反驳,人们能够得出什么结论?

首先,诋毁河南人的那封帖子:“你去过河南吗?如果你来过河南……如果你没有来过……”

“去”和“来”在这封帖子中,作为言语行为的主体,有确切的含义,作为外地人,他应始终使用“去”。但由于他“来”“去”不分,所以他的角色地位让人心存疑问:“你到底是什么地方的人?”

同样,为河南人辩护的那封帖子也是如此:“你去过河南吗?如果你来过……如果你没有来过……”

作为辩护的言语行为的主体,辩护人要么是作为其他地方的人为河南人打抱不平,要么是作为河南人而为家乡人辩护。但由于他也是“来”“去”不分,所以他的角色地位也让人心存疑问:“你到底是什么地方的人?”

因此,由于概念不清楚,这个辩护不得要领。此其一。

其二,我如何“了解真正的河南人”?通过这满篇的富于感情色彩的历史描述和情景描述,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吗?这通篇的诗意与作者的论证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显然,论证没有相关性。因此,这篇辩护文章虽文学色彩浓郁,但论证性不强,偏离了辩护的主题。

总之,为了分析、清除诡辩或谬误,我们必须要掌握必备的逻辑思维知识,这样我们才可能在任何一个分析论证中,使思维的线索缀满“逻辑”的花结。当然,为了更好地辨明诡辩,清除诡辩或谬论,除最基本的普通逻辑的思维知识外,我们还需要掌握一些辩证逻辑的知识、语言逻辑的知识、批判性思维的知识、心理学的知识等。

但是,在这些庞大的思维科学体系面前,如何学好却又有一个方法论的问题,这就是如何掌握学习思维科学的要领。唐代学者韩愈曾经说过:“记事者必提其要。”明代学者陈献章则说过:“学贵有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

为了“若挈裘领,诎五指而顿之,顺者不可胜数也”(《荀子·劝学》),我们认为,逻辑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要确定”;辩证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要具体”;批判性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须质疑”。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掌握这些要领,继而掌握并熟练运用思维科学的知识,我们就能够以“利其器”而“善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