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发挥“龙头企业”在品牌创建中的核心作用
培育壮大发展稻作龙头企业,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增加农民就业和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稻谷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延长产业链、走精深加工、树立品牌的道路,实现多次增值,提高稻米附加值,以质量和品牌满足市场需求。
一、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整合的主导作用
产业链整合的主导企业是优质稻米产业链整合的核心。核心企业将农户、合作社与其他企业通过某种共同利益关系联结成为一条产业链条,农户、合作社及其他企业都围绕核心企业开展业务。产业链上其他主体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政策都要受到核心企业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很大程度上核心企业对整个产业链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决定了产业链运行的好坏以及整个产业链竞争力的强弱。
首先,发挥核心企业对稻米质量的控制作用。从生产环节开始到销售环节结束的整个产业链运行过程中,都需要核心企业对各个环节的稻米质量进行监控。一般情况下,核心企业首先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质量指标,然后选择在各个环节派驻质量监督员,整个稻米产业链的质量由核心企业控制。
其次,发挥核心企业产业链的信息作用。来自顾客的需求信息、生产环节的供货信息都会通过不同渠道传递到核心企业,供需信息在此交融,经过核心企业处理后的各类信息再传递到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节点企业或合作社等。各个节点企业或合作社在接到核心企业传递的信息后按信息指令开展生产、储运、加工等活动。
最后,发挥核心企业产业链利益协调作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产业链各主体参与产业链的初衷,各产业链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难免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个时候产业链某些主体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为了公平和公正,核心企业必须承担起协调好各主体利益关系的重任,以保证整条产业链的利益最大化。核心企业通过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保证产业链稳定运行。核心企业发挥产业链整合的主导作用就必须在产业链质量控制、信息处理及利益协调等方面起到影响和制约产业链其他主体的作用,发挥核心企业对整个产业链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发挥政府支持对龙头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政府要扶持龙头企业创建具有特色的稻米商品品牌,帮助龙头企业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进行品牌销售。目前,来自东三省的“精加工”、“无公害”米在这些高端市场竞争力很强,如黑龙江省方正县的“富硒米”,哈慈集团的“七河源”精制大米,辽宁省的“秋田小町”等,这些稻米主要以绿色品牌大米为主,销售价格是普通米的2~3倍,他们在市场上的成功与政府的支持密切相关。
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支持主要通过政策支持、农业推广系统的技术支持,组建农业经济合作社,帮助企业流转土地,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产品。在水稻产业发展的实践中,龙头企业能够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水稻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推动现代化水稻产业体系良性循环发展。目前,龙头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主导模式有产销订单模式、契约联结的“企业+农户”模式、基地农户提供生产原料的“企业+基地+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联结企业农户的“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后直接兴办企业形成的“合作社+企业+农户”模式等。为了促进企业为龙头的产业链形成,浦城县通过新建、重组、兼并、嫁接等途径,对各大米加工厂进行资源性整合,淘汰小企业,扶持做大龙头,现已从原来40多家整合为21家,其中进入规模企业的有5家。
一是龙头企业对稻米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加强龙头企业在稻米收购、储运和加工方面的质量控制是稻米产业链质量控制的基础。在生产环节,企业要面对普通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这些组织都使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都有各自的经济诉求。因此,将他们联结起来,关键使建立内部利益联结的合作机制。在合作方式上,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组织普通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进行水稻种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将水稻种植质量管理的部分功能和利润让渡给合作社,合作社也承担起组织和规范农户生产的责任,合作社对农户的管理除了经济联结外,感情因素和长期合作战略也构成了约束条件。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直接与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洽谈水稻种植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企业直接与农户之间构建经济联结模式,共享产品质量提升利润。企业对生产环节的整合可以采取四种基本方式,即合同契约、技术指导、投资及扶持。
(1)合同契约。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之所以愿意加入企业主导的稻米产业链中来,原因是能够获得更高的生产利益或能够降低生产风险。通常,企业和农户采用合同契约的形式将预期利益和预期风险的收益规定下来,作为各方在农业生产中的合作标准。为了能够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必须按照龙头企业要求进行生产,生产出企业要求的产品。
在合同契约中,一般规定生产技术标准、土地流转方式、农资供应、标准化生产及生产监管等。除此之外,合同中还应明确稻谷收购的质量标准、各品类级别稻谷的收购价格及结算方式。
(2)技术指导。在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与企业合作过程中,为了能够提高产品质量,更有利于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通常企业会组织对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的技术指导帮助。企业会聘请一些专业人员负责技术指导,通过技术指导解决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的技术问题,提高产品的质量,如配方施肥技术,控水控肥技术等。这些措施通常能够逐步提高产业链整体的产品质量水平。
(3)投资。有些企业在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名的产品品牌后,为了产业链布局的长远考虑,还对合作社或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进行直接投资。企业通过对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进行直接投资或企业对合作社进行投资入股的方式,实现对产业链的管理。在产业链纵向整合形式中,通过对产业链其他参与主体的投资使得产业链之间的关系呈紧密合作状态,形成紧密型整合。这种整合方式能够使龙头企业实现对生产环节资源的控制,有利于龙头企业主导的产业链整体战略的实施。
(4)扶持。很多情况下,企业为了稳定与合作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会积极采用各种方式对合作单位予以扶持。当合作社缺乏资金时会积极地为合作社筹措资金,当合作社管理遇到瓶颈时会积极组织专家为合作社管理出谋划策等等。这种方式与入股合作社不同,资金扶持只是以借款的形式存在,只是构成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合作社都会选择与给予其扶持的企业进行合作,从情感上也更易于被农户、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所接受,更愿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水稻种植。
二是稻米储运环节的质量控制。稻米储运环节的质量控制是指稻米收获后到市场出售前这一时间段的运输和储藏过程。在这一阶段,质量控制主要考虑的是合作社及其他企业参与储运的质量控制情况,在这些环节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为了保障储运环节的稻米质量,龙头企业可以选择三种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即合同契约、投资及扶持进行控制。
(1)合同契约。合作社及其他储运龙头企业主导的稻米储运环节的动机是获得利润和规避市场风险。通常龙头企业的行业地位和品牌渠道优势是约束参与各方的核心力量。龙头企业对储运企业的质量控制通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规范。一种合约方式是储运企业或负责储运的合作社只收取储运服务费,并不负责对生产环节的农户或合作社进行产品价格结算。通常,龙头企业与从事储运的合作社或其他企业签订合同,规定储运技术标准、储运服务费用金额及付款方式,合作社及其他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储运稻米。另一种就是既负责对生产环节的农户或合作社进行产品价格结算又收取储运服务费。在这种质量控制方式中,除上述合同中的规定之外,合同还明确龙头企业收购合作企业稻谷的质量标准、价格及付款方式。
(2)直接投资。有些已经具有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为了获得更稳定的合作关系也采用对合作社或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通过股权投资获得对合作社或其他储运企业决策管理的权力。通过投资,把与合作社或其他企业的市场交易关系内部化,依靠龙头企业指令来取代与合作社或其他企业的市场交易关系,消除市场活动对稻米收购储运品质的影响和参与主体的投机行为,更有利于稻米品牌价值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