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与本我(译文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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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这一章的内容属于一种理论思辨,它往往可被看作是一种颇为勉强的理论思辨,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对这种思辨进行考虑或不予考虑。这种思辨更主要的是一个尝试,即力图前后一贯地彻底探究一种观点,出于某种好奇心想看一看它将导致什么样的结论。

精神分析的理论思辨把从考察无意识过程所获得的下述印象作为自己的出发点:意识或许不是心理过程最普遍的属性,而仅仅是这些过程的一个特殊功能。用元心理学的语言来表述,就是:意识是那个被称作Cs.(意识)[26]的特殊系统所具有的功能。由意识所产生的主要是这样两方面的内容:对来自外部世界的兴奋的知觉以及仅来自心理器官内部的愉快的和不愉快的情感。因此,我们就有可能给Pcpt.-Cs.(知觉-意识)系统[27]规定一个空间位置。它应该处在外部和内部之间;它应该被转向外部世界,并包裹其他一些精神系统。人们将会看到,在这些假定中,没有什么大胆新奇的东西。我们只是采纳了大脑解剖学在定位问题上所持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意识的位置是在大脑皮层中,也就是在中枢神经器官的最外一层的包裹层中。从解剖学上说,大脑解剖学无须考虑意识为什么应该位于人脑的表层,而不是安置在它的最里面的某一位置上。也许由我们在Pcpt.-Cs.系统中来说明这种状况将会比较成功。

意识,并不是我们归之于意识系统的各种过程的唯一区别性特征。根据我们从精神分析经验中获得的印象,我们断定,所有出现在其他系统中的兴奋过程,后来都会在这些系统中留下一些持久的痕迹,它们便构成了记忆的基础。因此,这一类记忆痕迹与它们曾否是有意识的东西无关。事实上,当留下这些记忆痕迹的过程是一个从未进入意识状态的过程时,这些记忆痕迹通常最强烈、最持久。但是,我们发现,很难使人相信在知觉-意识系统中也会留下这样一些永久性的痕迹。如果这些痕迹经常是有意识的,那么它们将会使这个系统接受新的兴奋刺激的能力受到限制。[28]然而,如果它们是无意识的,我们将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必须说明在一个其他方面的作用都是被有意识的现象伴随的系统中,如何会存在着无意识的过程。可以这样说,我们通过关于变成有意识的过程属于一个特殊系统的假定,并不会改变什么,也不会获得什么。虽然这一假定不具有绝对的结论性,但它却使我们产生了如下的猜想:在同一个系统中,变成有意识和留下记忆痕迹是两个不相容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兴奋过程在意识系统中变成有意识的,但不在该系统中留下持久的痕迹。这种兴奋被传导到位于意识系统之下的那些系统中,并且在这些系统中留下了它的痕迹。我在《释梦》一书的理论部分[29]中用一种图解的形式来说明过这同一个思想。应该牢记的是,对于产生意识的其他根源我们认识得还很不够,因此,当我们提出这样的命题:“意识代替记忆痕迹而产生”时,还是值得对这个断言进行考虑的,因为,不管怎样,这一命题总是由相当精确的术语构成的。

如果这一命题是真的,那么意识系统就将获得如下特征:在这个系统中(与其他精神系统中的现象相反),兴奋过程并不给该系统的诸成分造成任何持久性的变化,而似乎是在变成意识的现象中发散了。对于这样一种违反普遍规律的例外现象,必须用某些只能适用于那个系统的因素来加以说明。这种其他系统所没有的因素很可能就是意识系统的裸露状况——意识系统直接毗连外部世界。

让我们以有机体可能具有的最简单的形式来描绘一个有生命的机体,把它设想为某物体身上的一个未分化的囊。这个囊对刺激很敏感,它那朝着外部世界的表面将正是从这种特定的位置上被分化,并且成为一个接受刺激的器官。的确,胚胎学这门可以重现发展史的科学,实际上向我们表明:中枢神经系统是从外胚层产生的,大脑灰质是有机体的最原始的表层的衍生物,也许还保存了该表层的某些基本特性。于是人们很容易设想,由于外部刺激对囊的表层的不断影响,结果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永久性地改变了这个表层的物质,使发生在这个表层中的兴奋过程所循走的路径不同于发生在更深层次中的兴奋过程所循走的路径。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硬壳,它最终被刺激“烘烤”得那么彻底,结果可以在可能的范围内提供接受刺激的最有利的条件,并且不可能有任何进一步的变化。用意识系统的术语来说,这就是说它的成分不再因为经历了兴奋而发生其他永久性的变化,原因是它们在上述有关部位早已被作了最大限度的改变。不过,现在它们将变得有可能来产生意识。对这种兴奋过程的性质和物体变化的性质,人们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但目前都不可能得到证实。也许有人会这样认为:当兴奋从一个部分传递到另一个部分时,必须克服一种抗拒,而当这种抗拒逐渐被克服时,就会留下一种永久性的兴奋痕迹。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促进作用。因而在意识系统中,这种从一部分向另一部分传递的抗拒现象将不复存在。[30]我们可以把这种描述与布罗伊尔的下述区别理论联系起来:在精神系统的各成分中存在着安稳的(或被结合的)精力投入能量与活动的精力投入能量之区别。[31]意识系统的各成分不携带被结合的能量,只携带能够自由释放的能量。不过在发表对这类问题的看法时,还是尽可能小心谨慎为好。尽管这样,上述思辨性理论还是能使我们看到:在意识的起源与意识系统的位置以及意识系统中发生的兴奋过程的特点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

不过,对于那个有生命的囊所具有的感受皮层,我们还有些问题要谈。这个生物体的小小的组成部分悬置在外部世界之中,这个世界充满着极强烈的能量。如果不为这个囊提供一个防御刺激的保护层,那它就会被那些极强烈的能量产生的刺激杀死。这个囊是通过下述方式获得这个保护层的:它的最外层的表面其结构本身不再是有生命的物质,而是有点变得像无机物质,所以它就变成了一层抵御刺激的外壳或包膜。这样一来它就使得外部世界的能量只能以原先强度中的极小一部分进入这层保护层之下的有生命的皮层,而后者可在这个保护层的保护下,感受那些已得到允许而进入其中的刺激量。最外表的皮层以牺牲自己使较深层的其他组织免于死亡——除非发生了如下情况才无法挽救它们:这个保护层受到的刺激极其强烈,结果它自己被打穿了。对于有生命的机体来说,防御刺激较之感受刺激几乎是更重要的功能。这个保护层具有自己的能量,它最首要的任务是必须保护在自身中进行的那些特殊的能量转换形式,避免外部世界存在着的巨大能量威胁所带来的影响——这类影响试图抵消它们从而造成破坏。感受刺激的主要目的是去发现外部刺激的方向和性质,为此它只需从外部世界中抽取少量的样品,对它们进行少量的抽样检查就足够了。在高度发展了的有机体中,早期的囊所具有的感受皮层早已移至身体的深层部位中了,尽管它的某些部分还遗留在直接位于那个普通的防御刺激的保护层之下。这些部分就是感觉器官,它们主要包含这样一些内容:用以感受特定的刺激效应的组织;用以进一步防御过量的刺激和排斥不合适的刺激的特殊结构。[32]它们的特点是:只考察外部世界的极少量刺激,而且对外部世界只作抽样检查。或许可以把它们比作触角,这些触角一直在向外部世界作试探性的触碰,然后又往回缩。

在这方面,我想大胆地谈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本是应该作最彻底的研究的。作为精神分析理论发现的成果,我们今天已经有可能对康德的下述原理展开讨论:时间和空间是“思想的必然形式”。我们已经认识到,无意识的心理过程本身是“无时间性的”。[33]这首先就意味着:它们是不以时间为序的,时间无论如何都不能改变它们,而且时间的观念也不能应用到它们身上。这些都是无意识心理过程的负性特征,它们只有与有意识的心理过程进行比较才能被清楚地理解。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对时间形成的抽象观念看来完全是通过知觉-意识系统的作用方式而获得的,并且符合于该系统本身对这种作用方式的知觉。这种作用方式或许是另一种提供抵抗刺激的保护层的途径。我知道,人们听到这些论断时一定会感到晦涩难懂,但我必须使自己的论述不超出这些启示性的思想之外。[34]

我们已经指出,那个有生命的囊是如何获得一个抵御来自外部世界的刺激的保护层的;我们也早已指出,那个保护层以下的皮层必定会被分化成一种感受外来刺激的器官。然而这个后来成为意识系统的敏感的皮层同样也接受来自内部的兴奋刺激。这个系统位于内部和外部之间,它的这种位置以及感受刺激的条件在内外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差异,对这个系统的功能和整个心理器官的功能都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个囊外向的那部分组织被一层保护膜包裹起来,这样就可以抵抗外来的刺激,从而减弱了外部世界的兴奋刺激量对它的影响。但是,对于内向的那部分来说,不可能存在这样一种保护层,[35]那些处在更深层的兴奋就它们具有能在愉快-不愉快系列中产生情感的某些特点而言,它们是直接地、丝毫不减量地扩展到这个系统中去的。不过来自内部的兴奋在强度上以及其他质的方面如幅度上比那些来自外部的刺激更适合于该系统的作用方式。[36]事物的这种状态产生了下述两个确定的结果:首先,愉快的和不愉快的情感(它们是心理器官内部发生变化的标志)压倒了所有外界的刺激;其次,人们采取了一种特殊的方法,以应付任何会导致不愉快情感极度增长的内部刺激。人心中有这样一种倾向,即把这些内部刺激看作不是来自内部,而是来自外部,因此就可以发挥那个抵抗刺激的保护层的作用,把它作为抵抗这些内部刺激的手段。这便是产生投射的根源。投射注定要在病理过程的机制方面发生这样一种巨大作用。

至此,我觉得以上所作的一些考虑已经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理解唯乐原则的优势作用了,但是那些与这种优势相矛盾的情况还没有得到解释。因此,让我们再作些进一步的考察。我们把所有来自外部的、其强度足以打穿那个保护层的兴奋统统都称作“创伤性”的兴奋。在我看来,创伤的概念必然含有这样一种联系,即与其他场合能有效地抵抗刺激的屏障出现裂口联系在一起。像外部的创伤这样一类事件必定会在有机体能量的功能方面造成大规模的障碍,并且调动起体内一切可能的防御性措施,同时使唯乐原则暂时不起作用。此时,保护心理器官,使其免遭大量刺激的侵袭,已不可能。代之而起的问题是:设法控制住闯入的大量刺激,在精神的意义上去结合它们,以便能达到消除它们的目的。

由肉体的痛苦而产生的特殊的不愉快感觉,大概是这种保护层的某一区域被突破的结果。于是,从连接中枢心理器官的神经外周部分组织中产生了一股持续的兴奋流,一如通常只能从器官内部产生的那种兴奋流。[37]那么,我们将期待人心对这种外来的入侵作怎样的反应呢?人心从各个部分聚集精神能量,以便能为被突破的部分贯注足够的高精神能量。因此引起了一场大规模的“相反精神贯注”,为了保证这种相反精神能量,所有其他的精神系统都处在停顿状态,结果使其余的精神功能大规模瘫痪下来或者遭到了削弱。我们必须力图从这一类例子中有所收获,并把它们作为我们进行元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从刚才所举的这个例子来看,我们可以推断,一个其本身已高度精神能量贯注的系统能够接纳一股附加的、新涌进来的能量流,并能够把它转变为安稳的精力贯注,也就是说,能够在精神能量的意义上把它结合起来。看来,这个系统本身具有的安稳的精力贯注越高,它的结合能力就越大;因而,也可以反过来说,它具有的精力贯注越低,它接纳新涌进能量的能力就越小,[38]而且这种在抵抗刺激的保护层上的突破所引起的后果也就越强烈。反对这种观点的下述意见必定是不正确的:在突破区域周围的精力贯注剧增现象可以极简单地解释成刺激的大量涌进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如果事实确实如此的话,那么心理器官就只是增加了其精神的能量贯注,而所有其他系统的瘫痪性痛苦和停顿状态就都无法解释了。此外,那种由痛苦所造成的非常猛烈的释放现象也没有影响我们的解释,因为它们是以一种反射的方式出现的,也就是说,它们是在没有心理器官的干预下产生的。在我们就所谓元心理学方面所做的一切讨论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都必定由这样一个事实造成的:我们对在诸精神系统的各部分中所发生的兴奋过程的性质缺乏了解,而且在形成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假设时,感到没有足够的依据。结果我们仿佛一直是带着一个巨大的未知数在进行运算的,而且还不得不把这个未知数继续纳入每一个新提出的公式之中。也许可以这样合理地假定:这个兴奋过程是以在上不同的能量来进行的,也还可能是这样:这种过程具有多种(例如在幅度方面的性质上)。我们已经将布罗伊尔的假设作为一种新的因素考虑进来了。他认为,能量的贯注以两种形式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区分在精神系统及其部分中存在着的两种精神能量贯注:一种是自由流动的精力贯注,它迫切地要求得到释放;另一种是安稳的精力贯注。我们或许可以这样猜想,所谓对涌进心理器官的能量进行结合,主要就是把这种能量从一种自由流动的状态转变成为一种安稳的状态。

我认为,我们暂且可以大胆地假定,普通的创伤性神经症产生的原因乃是抵御刺激的保护层遭到了大规模的突破。这看来仿佛是在重温古老而幼稚的休克理论,这个理论与后来的那个在心理学上更为雄心勃勃的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后一个理论强调,病因的重点不在于机械的暴力所引起的后果,而在于惊悸和对生命的威胁这一类因素。但是,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并非势不两立。而且精神分析理论关于创伤性神经症所提出的观点,即便从最粗陋的形式上来看,也与休克理论不同。古典的休克理论认为,休克的本质是神经系统某些部分的分子结构,甚或是组织结构受到了直接的破坏。而我们想要理解的却是,那个抵御刺激的保护层被突破以及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心理器官上所引起的后果。我们依然强调惊悸因素的重要性。它的产生是由于人心对焦虑缺乏任何准备,并且也因为那个将最早受到刺激的系统缺乏高度精神能量贯注。由于那些系统的精神能量贯注太低,所以不能有效地把涌流进来的兴奋量约束住,从而保护层的突破愈发容易发生。因此人们将会认识到,为对付焦虑而做的准备以及感受系统所具有的高度精力贯注,这两种因素是保护那个防御刺激层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许多创伤性的病例可以看出,那些毫无准备的系统和那些通过高度精力贯注而做好充分准备的系统之间的差别,对于决定最后的结果来说,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尽管在某种创伤其强度超过一定限度的地方,这个因素就不再显得这样重要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梦是以一种幻觉的方式来使人的愿望得到满足的。在唯乐原则占优势的情况下,这一点已经成为梦的功能。但是,如下现象却不是唯乐原则的作用所引起的,即创伤性神经症患者的梦如此频繁地使他们梦见创伤发生时的情景。我们宁可说,梦在这里是在帮助执行另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在唯乐原则的优势作用甚至还未发生时就必须完成。这类梦通过形成那些患者以前所缺乏的、因而导致创伤性神经症发生的焦虑,力图以回顾的形式来控制刺激。因此对这种梦的研究使我们形成这样一种看法,即心理器官有一种功能,它虽然不与唯乐原则相矛盾,但不以唯乐原则为转移,而且看来比那种追求愉快避免不愉快的目的更为基本一些。

现在好像到了这样的时机,我们可以第一次承认:对于梦是愿望的满足这一命题来说,存在着一种例外。正如我已经反复而详细地指出过的那样,焦虑性的梦不提供这样的例外,“惩罚性的梦”也不提供这种例外,因为它们只是以对被禁止的愿望满足给予适当的惩罚来取代这种愿望的满足,也就是说,它们满足了罪恶感的愿望,而这种罪恶感是对被否定的冲动作出的反应。[39]可是,不能把我们刚才一直在讨论的那种梦归于满足愿望的一类梦中。那种梦就是指创伤性神经症患者的梦,或者是指在作使人回忆起孩提时期的精神创伤的精神分析时产生的梦。毋宁说,这些梦是服从于强迫重复而产生的,尽管事实上在作分析的时候,这种强迫是得到这样一种(受“暗示”鼓励的)[40]愿望的支持的,即希望把早已忘怀的、被压抑的事情回想起来。因此这样看来,那种梦的功能,即通过使扰人的冲动的愿望获得满足来排除一切可能妨碍睡眠的动因,并不是梦的原始的功能。只有在整个心理生活都已受唯乐原则支配之后,梦才有可能执行这样的功能。如果人心中存在着某种“超越唯乐原则”的东西,那么我们就得承认,在梦的目的是满足人的愿望这一情况发生之前还存在着某段时期。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前后矛盾。而这并不是说,我们否定了梦所具有的满足愿望的功能。不过,这个普遍的原则一旦被打破,就会产生出另一个问题来,即为着从精神上来结合创伤性的印象,这样一类服从强迫重复原则的梦是否根本不会发生在精神分析的范围以外?对这个问题只能有一个十分确定的肯定回答。

我在别处[41]已经论证:“战争性神经症”(就这个术语不仅指这种病症发生时的环境而言)很可能就是已被自我中的冲突所加剧了的创伤性神经症。如果我们牢记精神分析研究一直强调的两个事实,便可以清楚地理解我在第9页上提到的那个事实:由创伤同时引起的肉体上的巨大损伤,会使神经症的发病机会减少。这两个事实乃是:一、 应当把机械的刺激看作是性兴奋的根源之一;[42]二、 如果痛苦的、发热性疾病经久不愈,就会对力比多的分布产生强大的影响。因而,一方面,由创伤带来的机械刺激将会使大量的性兴奋获得释放,然而由于缺乏对焦虑所作的准备,这种被解放了的大量的性兴奋又将造成一种创伤性的后果。但是在另一方面,那种同时在肉体上造成的损伤,又会通过唤起被损伤器官[43]的一种自恋性高度精力贯注来约束过度的兴奋量。有一个早已为世人所知、但力比多理论还没有充分加以利用的事实,即像忧郁症那样的在力比多分布上严重紊乱的病症,也会因并发躯体器质疾病而暂时消失;而且还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一种症状严重的早发性痴呆(亦称精神分裂症)也能在这种状况下暂时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