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节 符号命题、意义命题和意谓命题的区分
为了给外延性原则提出根据从而证明外延的构造方法是正确的,我们首先要介绍另外一种更宽泛的命题分类,即不同于前面所说的把关于命题函项的命题区分为外延的和内涵的两种。这种分类不仅涉及关于命题函项的命题,而且涉及关于任何对象、命题或函项的命题。按照这种分类,我们把命题区分为符号命题,意义命题和意谓命题。
这种区分与符号的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有关。我们一方面把符号所“表达”的意义与符号本身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又把其所“意指”的“意谓”与其本身区别开来。(这种区别来自弗雷格:“论意义和意谓”,载《哲学和哲学评论杂志》,100(1892);《算术基本法则》,第1卷,第7页。)如果一个符号被置入一个命题函项的主目位置,那么,即使这个符号及其意谓是已知的,我们也并不立即就清楚了解被指定为命题函项的主目者是什么。通常我们不难从上下文联系猜出它。但是为了把对命题的区分弄得更清楚,我们在这里(仅在第44,45节)要借助一些主目符号的辅助符号来表示所指的是三种使用方式中的哪一种。如果符号本身即是命题函项的主目,那么我们就给这个主目符号加上引号,例如:“‘7’是一个阿拉伯数字”,“‘5+2’由三个符号成分组成”。如果这个主目符号的意谓,即其所指,像通常那样是用作主目的,我们把这个符号用方括号括起来,例如:“[7]是一个奇数”。但是我们还可能用7这个符号表示第三种东西。我们把这个第三者称为这个符号的“意义”以区别于意谓,并以角括号把它括起来,例如,“我刚刚有了〈7〉的观念”。如果我们比较一下在保持命题真值的条件下这三种情形中有哪些替换是可能的,这里所说的意思就更清楚了。在符号命题的表达式中主目符号不允许有任何改变:上述关于“7”的陈述既不可代之以“Ⅶ”也不可代之以“5+2”。相反地,在上述包含“〈7〉”的语句中则可代之以〈Ⅶ〉”。因为意义命题表示我有一个数7的观念,对这个事实我可以用〈七〉,〈7〉,〈Ⅶ〉这三个符号中的任何一个同样恰当地加以表达。相反地,“我刚刚有了〈5+2〉的观念”这个命题则不必具有相同的真值;我并不需要已经具有五和二之和的观念。意谓命题最顽强地保持不变。在语句“[7]是一个奇数”或“[7]大于6”中我可以[Ⅶ]和[5+2]来替换[7]。因此我们说明一下我们所谓符号本身是指这种书写的(或语言的等等)数字;7,Ⅶ,5+2,就这些符号本身来说,是互不相同的;因此在我们的术语表中,“7”,“Ⅶ”,和“5+2”是不同的对象。一个符号的意义是指这个符号所要引起的那些观念、思想等等的意向性对象所共同具有的东西;7和Ⅶ具有相同的意义,即作为观念内容或思想内容的七这个数,5+2则具有另一种意义;因此〈7〉和〈Ⅶ〉是同一个东西,而〈5+2〉则是某种不同的东西。同样地,〈der Abendstern〉(9)和〈the evening star〉(10)是同一的,〈der Morgenstern〉(11)则是某种不同的东西;〈司各脱〉是与〈《韦弗里》的作者〉不同的某种东西。一个符号的意谓是指它所意指的对象;7,Ⅶ和5+2具有同一意谓,即七这个数(如弗雷格在《算术基本法则》,第1卷,第9页所指出的,算术的相等是逻辑的等同),[7]、[Ⅶ]和[5+2]是相同的,[der Abendstern]和[der Morgenstern]则是等同的,[司各脱]和[《韦弗里》的作者]也是等同的。
我们这里就以狭义的对象为其意谓的符号所谈的符号本身、符号的意义和符号的意谓的区别也适用于作为命题符号的语句,归根结底也适用于命题函项符号。由于语句和命题函项符号与其意义和意谓的区别类似于上面所解释的符号及其意义和意谓的区别,我们在这里就只是简略地说一下就行了。首先看一看语句。一个语句的意义是其表达的思想;一个语句的意谓(照弗雷格的看法)是其具有的或真或假的真值。
例子:试看下面三个语句:(A)Socrates ist ein Mensch(12);(B)Socrates homo est(13);(C)2+2=4;我们把它们简称为A,B,C。A,B和C作为符号(语句)是各不相同的;A和B有相同的意义;A,B和C有相同的意谓,即相同的真值:真。关于这些语句的命题可以像前面那样加以分类。“‘A’由四个词组成”是一个符号命题;无论B还是C都不能替换A。“〈A〉是一个历史事实”是一个意义命题;我们可以用〈B〉替换〈A〉,但不可以用〈C〉替换它。“[A]与[1+1=2]等值(即具有相同的真值)”是一个意谓命题。在这里[A]可代之以[B]亦可代之以[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