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节 各种独立的对象种类
除了物理的、心理的和精神的几类对象之外,我们还要举出若干其他独立的对象种类。这些对象种类的每一种都是“独立的”,下面我可以把这个说法更确切地表述为:它们属于不同的“对象领域”(第29节)。因此,在描述了构造理论之后,我们将必须考察一下,这个理论在根据它构造起来的概念系统、“构造系统”(见第四部分)中是否为这里提到的对象种类安排了位置。
后面(第41节)我们将指出,独立的对象种类的多样性与对象领域的统一性的矛盾只是表面上的。
例子:逻辑对象:否定,蕴涵,间接证明。这些是狭义的逻辑对象,即不包括数学对象在内。数学对象与狭义的逻辑对象有密切的联系,但是按照通常对科学的划分,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加以讨论;不过这样划定界限是有点任意的。(逻辑对象将在第107节中被纳入概念的“构造系统”,即被“构造”起来。)
数学对象:数字3,所有代数的数的类,等边三角形。此处三角形不要从直观的空间的意义上而要从数学的抽象的意义上去理解(数学对象的构造,第107节)。
具有空间形状的对象种类:球体,等边三角形。此处用语不要理解为抽象的非空间的几何学的用语,而要从其本来的空间直观的意义上去理解(参见数学对象)。具有空间形状的对象与物理对象截然不同,因为它们缺乏时间、地点、颜色、重量,等等的规定(具有空间形状的对象的构造:第125节)。
颜色对象种类:灰色,红色,绿色。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就纯现象的意义而言)不适用于颜色,而且更确切地说,颜色、重量或其他官觉性质也不适用于它们;颜色因此而有别于物理对象。颜色和物理对象的区别乃基于表象内容和表象的区别(颜色的构造,见第118节;为了把它们构造为主体间性的对象,我们还要把第148节讲的主体间化的方法运用于这种构造;对于其他更多方面的构造也是如此)。
声音对象种类:c、e和音c—e—g。气味和滋味对象种类,正如颜色和声音对象种类一样,也应作为独立的对象种类被提出来(这些官觉性质的构造,见第131、133节)。
生物学对象:橡树、马(两者均指种属,非指个体)。这样的一个生物学对象不是物理对象的总和,而是它们的组合,也就是一个类;关于组合与集合的区别,参见第36节,特别是第37节关于类和集合的区别(生物学对象的构造,见第137节)。
伦理学对象:义务、顺从,(一种行为的)伦理价值。关于伦理学对象与心理对象的区别,参见关于颜色的论述(构造,见第152节)。
不难看出,我们还可以继续列举许多对象种类。不过,对我们提出的目的来说,这个对象种类的系列已经足够了。它使我们看到有多种多样的独立的对象种类,而且可被用来检验对象系统,亦即这里所说的构造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