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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节 精神对象
除了我们讨论过的两种对象,即物理的对象和心理的对象之外,对哲学来说最为重要的对象种类是“文化的”、“历史的”、“社会学的”对象意义上的“精神对象”。它们属于精神科学的对象范围,而且正是由于这些科学的名称,把其对象称为“精神的”对象似乎是适当的。的确,人们已愈来愈少用“精神的”和“精神”这两个词表示心理的东西和心理东西的主体统一性即“心灵”或者表示心理东西的某个部分,而且最好完全避而不用它们。个别的事件和广泛的过程,社会学的群体,机构,各个文化领域中的思潮,乃至这些过程和机构的性质和关系,也都属于精神的对象。
精神的东西之为一类独立的对象,这一点在19世纪哲学中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原因在于认识论的和逻辑的研究把目光特别集中于被视为其典型专业领域的物理学和心理学。直至新近历史哲学(从狄尔泰以来)才提出精神科学领域在方法论和对象理论上的特殊性。
精神对象和心理东西的一致在于精神对象也是附着于主体的:其载体总是某一群体的人。但是,与心理对象截然不同,这种载体是可以变换的:一个国家,一种风俗习惯,当其负载主体已然消失而被另一负载主体所取代时,仍能继续存在。精神对象也不是由心理的东西(亦决非物理的东西)构成的。这里涉及的是全然不同的类型的对象;精神对象属于物理的和心理的对象之外的另一种对象领域(在后面第29节中将要说明那种意义)。这表明任何精神对象都不可能有意义地被放入一个关于物理的或心理的东西的命题中。
后面,与构造理论相联系,我们将说明主张认识对象的一切领域的统一性,意即根据同一基础推导(“构造”)出所有的对象,主张有各自独立的对象领域意即承认有各种不同的构造等级和构造形式;因此,这两种表面看来互相抵牾的观点是可以调和的(参见第4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