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逻辑构造(二十世纪西方哲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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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结构性限定摹状的一般可能性

由上例可见,如果一个对象领域不是太狭窄,其间的关系有极其多样的结构,那么,根据一种结构描述,通过该对象领域内的一个或更多的纯结构描述的关系,我们就能反复地以纯结构陈述而无需利用指示对诸个别对象做确定的摹状,凡是还不能做出这样明确的描述之处,则必须扩大对象领域,或者借助于其他的关系。如果科学上可用的一切关系都被使用之后,一个对象领域的某两个对象之间仍然看不出有任何区别,那么对于科学来说,它们就是完全相同的,尽管从主观上来看它们是不同的。(这只是表示,如果所说的前提条件完全实现,那么这两个对象就不仅应被看作是相同的,而且应在严格的意义上被认为是同一的;这里我们不可能详细地讨论这个乍看似乎自相矛盾的论断。)因此,完全可能做出科学区分的范围内通过纯结构陈述做出明确的限定摹状一般地说是可能的;只有在根本不可能用科学的方法区别这两个对象时,这种描述才失去效用。

通过结构性限定摹状的方法,我们就有可能赋予经验对象以确定的符号,使其成为可给以概念处理的东西。虽然从另一方面说,经验对象又正是由于被赋予这些符号才可能被规定为个别的东西。因而,对下面这个“奇特的事实”的解释就在这种方法之中,即“在认识上,我们使两个集合互相配合,其中一个集合的分子只有通过这个配合才能被界定”(莱辛巴哈:《相对论和先天知识》,柏林,1920年,第38页)。

这里所说的纯结构性限定摹状类似于希尔伯特几何公理所用的隐含定义(《几何学基础》,莱比锡和柏林,1922年版),石里克对其一般方法和科学意义做过叙述(《普通认识论》,柏林,1918年,第29页以下诸页)。隐含定义或通过公理所下的定义在于,一个概念或更多的概念是由于人们确定了某些公理适用于它们而得到确切规定的。对这些公理,我们所要求的只是其无矛盾性,只是一种通过纯逻辑的考察即可验证的形式逻辑的特性。对于以这种方式被隐含地予以定义的对象可能做出的那些命题都是从这些公理推演出来的,亦即通过纯逻辑的方法得到的。严格地说,通过公理被隐含地加以定义者并不是某一确定的对象(概念)而是一类这样的对象,或者你也可以说,是一种“不确定的对象”或“非原本的概念”参阅卡尔纳普:“原本的和非原本的概念”,《Symposion》,第1辑(1927年),第355—374页。

与隐含定义不同,结构性限定摹状只是描述(或界定)一个个别对象,一个经验的、逻辑之外的领域的对象(在第14节的那个例子中,对象就是铁路车站这个对象领域中的一个单独的车站)。因而,要使这种限定摹状成为有效,不仅需要摹状的结构陈述无矛盾,而且还要出现这样一种事实情况,即在所涉及的对象领域中至少有一个而且不能多于一个这类被摹状的对象存在。对被如此摹状的对象的进一步的陈述不像对隐含定义的对象的陈述那样全都是分析的,即由进行定义的陈述推演出来的,而是部分地也是综合的,就是说,有些陈述是对所涉及的对象领域内的经验事实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