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逻辑构造(二十世纪西方哲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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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构造系统的形式问题(本书第三部分)

对构造理论的阐述是从第三部分开始的。在第一章中我们将较详细地讨论构造的概念,特别着重指出它和组合联结的区别。我们将指出,一个对象的构造必须是用定义的逻辑形式给出的;而且每个要被构造的对象都是通过其构造定义作为类或关系而被引进的。因此,在构造体系内的每一步骤上,都有这两种形式中的一种被构造出来。类和关系是构造系统的“等级形式”;除此之外不需要其他的形式。

在第二章中我们将对构造系统的“对象形式”和“系统形式”进行逻辑的和实际的研究。所谓一个被构造对象的对象形式是指从基本对象引导到该对象的一系列构造的步骤。在这里我们将不是仅就个别的特定的对象而是一般地指出,如何能够从关于该对象而特别是关于其特征的实际科学知识获知其对象形式。所谓“系统形式”是指整个系统的形式,即对系统的各个步骤及其构造的对象的安排。在各种不同的逻辑上和实际上可能的系统形式中,我们选择最适于表现诸对象相互间的认识关系的那种形式。

在第三章中我们将探讨构造系统的“基础”问题,即两类有本质区别的基本对象:“基本要素”和“基本关系”,后者指基本要素间最初的次序安排。“我的经验”被选择作为系统的基本要素(更确切地说,这种经验最初是无名且无性质的,只是在进行了某些构造之后才成为被如此指称的关系项)。这样我们就选择了一个具有“自我心理基础”的系统形式。然后我们将指出,如何才能把这些基本要素看做不可分析的单元,并通过一种虽则采取分析的语言形式但实为综合的方法(“准分析”)把后面称为经验的“特征”或“成分”的那些对象构造出来。

然而,构造系统的真正的基本概念,即一切科学概念都要还原到它们的那些概念,并不是基本要素,而是基本关系。其所以如此,乃是根据了构造理论的一个基本的见解,即认为一个关系结构较其诸关系项是居先的。为了选择构造系统的基本关系,我们要进行一些实际的研究,这些研究通过对以何种顺序和何种方式才能构造较低等级的对象以及为此需要何种基本关系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已为这个系统的较低一些等级做了准备。结果我们看到,构造系统所需的基本关系为数极少,甚至也许仅有一个基本关系也就足够了。

第四章将讨论系统纲要的构造(在本书第四部分中)如何及为何以四种语言来表述,一是真正的系统的语言,即逻辑斯蒂的语言,其他三种则是翻译的语言,这些翻译会使我们易于理解各个构造并检验其是否满足了一定的形式方面的要求。这三种翻译就是:用文字语言把构造定义重述出来;用实在论语言把定义转换为对事态的报道;根据作为直观辅助的某些虚构把定义转换为一种操作规则(“构造性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