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逻辑构造(二十世纪西方哲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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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概念和对象

我们既然总是在最广义上使用“对象”一词,所以属于每个概念的只有一个对象,即“它的对象”(不要同归于这个概念之下的那些对象混为一谈)。我们甚至也说普遍概念有其“对象”,因为同迄今所有的概念学说相反,我们认为概念的普遍性是相对的,因而按照这种观点,普遍概念和个别概念的界限是可以变动的(参阅第158节)。某个符号表示一个概念还是一个对象,一个语句适用于概念还是对象,这在逻辑上并没有什么差别,最多只有一种心理的即表象的差别。这根本不涉及两种不同的理解,而只是对解释的两种不同的说法。因此我们在构造理论上有时讲构造对象,有时又讲构造概念,这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

这两种并行的语言讲概念和对象而实则讲的是同一个东西,但归根结底它们代表了实在论和唯心论两种语言。被构造的东西是像马堡学派所说“由思想产生”的呢,还是如实在论所主张“只是”被思想所“认识”呢?我们的构造理论使用一种中立的语言;按照这种理论,事物既不是“被产生的”也不是“被认识的”,而是“被构造的”;而且我们现在应该强调指出,“构造”一词在这里总是在完全中立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从构造理论的观点来看,关于对象是“被产生的”还是“被认识的”之争乃是一种无益的言词之争。

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直截了当地说,概念和对象是同一个东西。不过这种同一性并不意味着概念的实体化,相反地,毋宁说是对象的“功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