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解析
(一)《政府会计准则》概述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政府会计准则》。该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政府会计准则》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中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政府会计准则》上以《会计法》为纲领,下由《政府会计制度》统驭具体的各个行业的会计实务处理。《政府会计准则》是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成的。
《政府会计准则》重新确认了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同时,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等。较为关键的是,《政府会计准则》规定了政府会计核算要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共同纳入政府会计核算体系。预算会计部分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财务会计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二)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的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会计信息质量规定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