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概述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及范围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因销售活动应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和增值税款,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等,但不包括其他应收的非销售活动款项,如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利息等。
在现代经济社会,商业信用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建立在买卖双方信用的基础上,由此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也与日俱增。应收账款是由赊销而形成的,赊销虽然能使企业扩大销售,减少库存,增加产品销售收入,但同时也存在着货款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一对矛盾,是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应收账款的计价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在未来能够收取的债权,理论上来说,可以按照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入账,但由于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其现值和交易发生时的金额不会有很大差别,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收账款一般都是以交易日的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
在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时,应注意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 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销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折扣优惠。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比来表示,如折扣5%、10%和15%等,也可以用金额或其他方式表示,如一些企业和商场所采取的“买5件送1件”或“满100元送10元”等优惠方式。企业销售商品在规定了商业折扣的条件下,从商品标价中扣减商业折扣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即发票金额。因此,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加以确认。
2.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惠。现金折扣一般用“折扣/付款期限”来表示,如2/10、1/20、n/30,其含义分别为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30天内付款无折扣。
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
总价法是将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现金折扣只有当顾客在折扣期内支付货款时才予以确认。这种方法下,销售方把给予顾客的现金折扣视为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净价法则是将扣除最大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假设顾客一般都会得到现金折扣,如果顾客超过折扣期付款而丧失了现金折扣,则视为企业的理财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对现金折扣通常采用的是总价法。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的商品如果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则应将其对价视为可变对价,企业应根据最可能收取的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见本书第十二章。
二、应收账款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账户对应收账业务进行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应收账款时,应按应收的货款和增值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如果销售过程中有为购货单位代垫的运杂费等,也一并记入该账户借方);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按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3.5】 长江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E公司,按商品价目表标明的价格为30 00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公司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适用增值税率为16%,产品已发出并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到。
发出货物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货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3.6】 黄河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F公司,价值20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6%;代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10 000元(假设运费不考虑增值税),产品已发运并办妥托收手续。10天后,黄河公司收到开户银行的收账通知,款项已全部收到。
(1)销售实现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收到款项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