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依据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家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通过此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的支取。企业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而开设的账户,企业可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而开设的账户。
企业的一切货币资金收支,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用现金收支以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视野拓展
国家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宏观管理,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货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项:
(1)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1997);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
(4)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2001);
(5)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
二、银行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现行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9种。
1.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企业支付货款等款项时,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持银行汇票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企业在收到付款单位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可以由付款方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方签发交由付款方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付款人开户银行凭票将票款划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备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如果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则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可以使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表现为外在的票据形式,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加强约束力,有利于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由于可以延期付款,便可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及时购进商品,使商品流转活动顺利进行。对于销售企业来说,可以疏通商品渠道,扩大销售,加速资金周转。汇票经过承兑,信用较高,可以按期收回货款,防止拖欠。在需要资金时,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融通资金。
3.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用银行本票购买材料物资,销货方可以见票付货,购货方可以凭票提货;债权债务双方可以凭票清偿;收款人将本票交存银行,银行即可为其入账。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取得银行本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
4.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结算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企业财会部门在签发支票之前,出纳人员应该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
5. 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均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但不允许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6.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划拨款项简便、灵活。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汇、电汇的取款通知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
7.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的,需要提供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的,需要提供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供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
8.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还适用于收取电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银行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9.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起源于国际贸易结算。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会发生进口商不愿意先支付货款、出口商也不愿意先发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充当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并代为融通资金,由此产生了信用证结算方式。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该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为了适应国内贸易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付款人首先向开证银行申请办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信用证开立后,通知收款方银行转告收款人。收款人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发货以后,将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办理付款。
相关案例
小会计何以制造惊天案
某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原会计卞某,从1995年8月至2003年1月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 262.37万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9 993.3万元,伙同其主管领导、经费管理处副处长吴某挪用公款1 000万元。
卞某作为一个小会计,为何能在8年中贪污、挪用公款而不被发现呢?该基金委员会财务制度管理不规范和基金审批与监管环节中的漏洞给了卞某可乘之机。按规定,主管部门应对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管理与监督。遗憾的是,办案组在侦查中发现,该基金委员会会计部门账务极其混乱,卞某担任会计期间,主管部门没有很好地查过财务账,而且主管部门的财务做账也不严格,让卞某钻了空子。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对卞某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卞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整理)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为了总括反映企业银行存款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应该设置“银行存款”总分类账户进行核算。在各种支付结算方式下,存入或转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提取或支付在银行的存款时,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期末银行存款的实际结余数。
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核算和管理,及时掌握银行存款收付动态以及结存情况,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银行存款日记账”由企业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随时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时,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银行存款的清查
为了保证企业银行存款账目的正确性,企业必须对银行存款定期进行清查。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即将企业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送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通过核对,若双方余额相符,则说明基本正确;若发现双方余额不相符,其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双方各自的记账过程出现错误;二是由于未达账项所致。
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银行对同一笔收付款业务,由于结算凭证在传递时间上的差异,使得一方先得到结算凭证已经入账,另一方尚未取得结算凭证而未入账的项目。未达账项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企业已经收款入账,而银行尚未收款入账;
(2)企业已经付款入账,而银行尚未付款入账;
(3)银行已经收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款入账;
(4)银行已经付款入账,而企业尚未付款入账。
企业在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时,若发现未达账项,则可以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双方的余额进行调节,即根据核对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填制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内,若调节后双方余额一致,则表明记账正确;若调节后双方余额仍不相符,则说明双方记账过程可能存在错误,需要进一步查明错误所在,加以更正。
下面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方法举例。
【例2.2】 20×3年9月30日,长江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为834 028元,开户银行对账单余额为841 25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有下列未达账项:
(1)公司收到客户支付货款11 500元的转账支票,银行尚未入账;
(2)银行已代公司支付到期货款10 028元,公司尚未入账;
(3)银行已收到外单位汇来产品货款26 000元,公司尚未入账;
(4)公司开出转账支票支付咨询费2 750元,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表2.1所示。
表2.1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相关案例
财务人员腐败案例两则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能用来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单余额进行核对,检查其账户记录是否一致,不能据此来更改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或开户银行对账单的记录。对于未达账项的入账只有当结算凭证达到并具有相关的记账凭证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