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坏账准备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1.13.1 年末全面分析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业务概述
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采用备抵法,在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根据单位的具体规定,对于账龄超过一定年限并确认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应当进行核销。
2.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或+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时,当期计提坏账准备,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小于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时,当期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表1-9 年末全面分析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
3.案例解析
【例1-49】2×19年,某事业单位根据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算出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25 000元,“坏账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20 000。则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为:
当期应补提的坏账准备=25 000-20 000=5 000元
财务会计:
借:其他费用——坏账损失 5 000
贷:坏账准备 5 000
1.13.2 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业务概述
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采用备抵法,在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根据单位的具体规定,对于账龄超过一定年限并确认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应当进行核销。
2.账务处理
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表1-10 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