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没收与资产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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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特别刑事没收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引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本章称之为“特别刑事没收程序”),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围绕与此相关的各种问题开展着热烈讨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分别为该程序的具体运作规定了细则。在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以下几个问题对于理解和适用新引进的特别刑事没收程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1)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是否带有刑事处罚的色彩?(2)特别刑事没收程序具有怎样的性质,是类似于刑事缺席审判还是类似于民事对物之诉?(3)人民法院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应当以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为前提条件?(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仅凭对有关财物的所有权证据对抗人民检察院的没收申请?(5)在特别刑事没收程序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采用怎样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