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五年。这一规定说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当是专职的,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