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0)
1.对城乡规划的制定有监督权。主要体现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对城乡规划的修改有监督权。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镇总体修改规划时,应当将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修改后的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即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机关报送审批镇总体修改规划,应当将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3.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有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十八、哪些事项属于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法律没有对属于乡镇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范围作出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的部署要求和中办2017年发布的《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有:(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具体措施;(二)贯彻落实上级国家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四)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五)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六)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七)讨论、决定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的具体措施;(十二)其他需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十九、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需要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向乡镇党委请示报告。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3.坚持依法治国原则。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中决定问题。
4.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原则。就一个乡镇来说,可能会有许多事情要做,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又不能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都解决。这就需要从实际出发,既要按轻重缓急,又要看解决问题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全心全意去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并且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有利于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严肃性。
6.坚持抓大放小原则。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对本乡镇内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政府去认真贯彻执行而不能着眼于政府的一些繁琐事务中。这就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关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保障。一是从决策的内容上看,主要是与民主法治建设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有关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二是从范围上看,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在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建设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三是从性质上看,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并且在实践中行得通的问题。本乡镇的重大决策均需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合法,才能付诸实施。
7.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重大事项的确定没有绝对的标准,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往往因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而不同。所以,确定什么是重大事项,不但要看某个事务本身的重要性,还要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而决定。既不能因为法律对重大事项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放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将所有的大事小情都看作重大事项对待,做丢西瓜捡芝麻的事。
三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不同?
根据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乡镇是我国行政区划地最小单位,管辖的范围较小,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所不同。如乡镇不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制定经济、文化事业的建设计划,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不设一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当然也就没有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务,没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监察委员会、本级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任务等。
三十一、怎样理解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十三项职权,还规定了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这是一项义务性的规定,目的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依据有关法律应当享有的风俗习惯,照顾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例如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配备中,应当照顾本乡镇内的各民族成分,民族乡的乡长由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国家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乡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等。
三十二、为什么地方组织法删去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规定?
许多现行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绝大多数都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2015年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修改后,绝大多数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修改内容,对本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修改仍然不到位,致使出现一些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情况。如2015年8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原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也就是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删去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这一规定。从工作的角度来说,协助的特点是,协助者与被协助者必须是相同的工作主体。原来的规定与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不相称,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也不相称,混淆了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不利于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因此,为了在法律上明晰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明晰人大代表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明晰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地方组织法对这一内容进行修改时,删去了这一内容。与此相适应,一些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也都作了修改,删去了相关的内容。但仍然有一些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保留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这一规定,出现与地方组织法不相一致的规定。
三十三、乡镇人大与乡镇人代会是否是一回事?
经常会听到有人这样说,我去乡镇人大办事去了。或者有人这样说,乡镇召开人代会了。那么,这里所说的乡镇人大、乡镇人代会是否是一回事?表面上看,乡镇人大与乡镇人代会是一回事,因为都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但在实际工作中,二者的含义还是有区别的。
人民代表大会有两个含义。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时的“人民代表大会”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所以,这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指的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俗称乡镇人大,也就是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简化为“乡镇人大”。
2.乡镇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权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形式实现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许多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这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俗称“乡镇人代会”,也就是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化为“乡镇人代会”。
由此说明,乡镇人大和乡镇人代会不是一回事。一个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一个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方式(会议)”。
三十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可以配备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
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可以配备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一些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共中央2015年18号文件关于“明确人员协助乡镇人大主席开展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对配备乡镇人大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以下规定: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办理日常事务(北京)。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秘书,在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办理日常事务(天津)。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办事人员(代表联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贵州)。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配备或者明确工作人员,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江苏)。
5.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事机构,或者与乡镇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浙江)。
6.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作为本乡镇内各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和人大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代表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办代表建议、处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事宜。乡镇人大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甘肃)。
7.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办公室(代表联络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承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主席团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二)负责起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要点、总结、报告等材料,承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召开的各种会议,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三)联系本乡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做好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服务保障,做好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工作;(四)承办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乡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人选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