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由于湖北省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湖北省在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制度政治优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呈现出人大工作的湖北特色。然而,在人大的工作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尤其反映在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实践中。
1.地方立法质量有待提高
当前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权责难以界定问题。现代社会治理中出现问题,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因而容易出现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责不清的现象。而地方希望通过立法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然而由于上位法没有相应改变,致使地方立法根据实际作出一些很好的创新,但却存在于法无据问题,导致执法过程中权责难以界定清楚,最终“有法难依”。第二是重复性立法,而结合地方实际的特色性立法内容则比较少见,这种状况在相关设区的市较为普遍。对比而言,这些地方的立法与作为其上位法的省级立法高度相似,大部分法条甚至就是简单直接照搬相关立法规定,而对于各地方立法的特殊内容需求,在立法表述中回应不多。第三是立法力量不足问题。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更加强调要在法治框架中推进改革,面对各种改革面临的深层次问题,需要地方立法的法律法规数量急剧增加,然而由于地方人大在立法方面的人才、能力、编制等方面存在着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立法的需要。
2.人大监督权威性有待增强
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权力,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在人大监督实践中,这种权威性却并没有真正体现出来。对于“一府两院”的监督,缺乏刚性约束机制,往往是建议性监督意见多,而强制性监督意见少。在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人大监督建议交给相关职能部门之后,并没有得到及时满意研究办理,而是以文件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从而造成人大监督针对性、有效性不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人们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认识不够,有些人认为人大不如党委、政府重要,基本上等于退居二线。还有的人甚至认为人大监督只是走程序,没有实质作用。二是人大代表的监督素质不够。人大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由于地方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除了对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知之不多外,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也就不可能全面掌握被监督部门的具体情况,因而很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3.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本级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又进一步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划分为九个方面的内容。然而,这些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范围很宽泛,没有对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作出相应界定。由于缺乏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重大事项的提请往往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甚至将某些不属于重大事项范围,但在推行中困难较多或是社会争议很大的问题,如征地拆迁等,借助于人大决定的法律权威,主动提请人大讨论、决定。一些地方人大作出的决定在内容表述上很难把握到位,要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政府执行起来无从着手;要么过于具体,制约了政府行政工作的自主性。此外,人大对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刚性的制约手段,容易出现有决无行、行而无果的现象,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从而影响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威性。
4.地方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待拓展
地方人大代表来自各个地区、系统和行业,实行兼职制。这种兼职制有利于人大代表保持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密切联系,有利于随时倾听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方面还做得很不够。一是因为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是依据政治性和代表性,而忽视了代表的专业性,一些代表在自己的工作领域非常优秀,但却缺乏当人大代表的专业政治素质,缺乏与基层人民群众打交道的能力。还有少数代表只是把当选代表当作是一种政治荣誉,而缺乏主动联系群众的积极性。二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范围、内容、方式、保障机制等方面缺乏具体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三是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范围比较狭窄,联系的方式方法也比较单一。人大代表大多数只是联系本单位、本部门而很难跨出去。在方法上也多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电话交流、参加考察等为主,往往是走马观花,难以深入了解实际,从而导致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不够。
5.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比例有待提高
2015年,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加强县级人大组织建设,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年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然而当前我省的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离这一比例尚有不小的差距,以鄂西某市为例,该市13个县市区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数为405人,其中专职人员205人,占比为50.6%,全市平均比例为53.8%,有7个市县区低于55%,其中占比最低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仅为36.4%。此外,一些地方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才结构也不尽合理,法律、经济、社会管理等专业方面的专才数量和编制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