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的公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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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的本质及权能属性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是“‘生活的紧张和复杂度’以及 ‘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语。转引自王利明等编:《人格权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页。隐私权的产生与发展,展现了人格权保护内容不断丰富和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信息社会对个人隐私权本质的界定必须回归社会本身,在权力行使和权利保护的实际状态中进行定位,这一定位与隐私权的权能属性及其公法保护紧密相连。探寻隐私权的权利本质及权能属性,进而定位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是信息社会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