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个人隐私权的公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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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数据信息时代的个人隐私权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网络信息技术的盛行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形成了莫大的挑战,其涉及的根本问题,或许不只是“谁拥有信息”(Who Owns Information)这样简单,而在于数字技术的运用使得个人自我实现与自我定位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由此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受到深刻影响。归根结底,如何解开数字技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我们对“个人”与“社会”采取何种观点至为关键。具体地说,有关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解答,所牵涉的是对于以数字科技为主干建构起来的信息社会,我们应当赋予何种意义,以及抱持何种态度的问题,其终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然而,当我们来到网络世界,至少希望在传统的现实世界里所享有的个人信息隐私保障程度,不至于降低,甚或期待落空。参见刘静怡:《网络社会的信息隐私权保护架构》,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1262,访问日期:2016年1月10日。学者刘静怡的这种担心和质疑,在网络信息社会步入大数据时代后,颇为警醒。

21世纪以来,商务智能、无线传感器、云计算、语义网、社交网络等新技术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数据开放、软件开源、普适计算、智慧地球等新理念令人应接不暇,如高速列车一般呼啸着越过一个个站台,而我们往往来不及看清楚窗外的风景。当新技术爆发的能量一次又一次地冲击我们这个社会的时候,不少学者惊呼:我们正在以飞快的速度穿越我们定义的信息时代……列车将驶向何处?涂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9页。1995年,美国学者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所著的《数字化生存》一书最早提出了后信息时代的概念参见 [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200页。,这个后信息时代正是以大数据的处理为典型特征的,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并成为全球性应对的时代。

大数据这一概念并不确切。最初,大数据意指出现了过大的信息需要处理,信息量大到已经超出了一般电脑数据处理所能使用的内存量,因此处理数据的工具必须改进。这导致了新的处理技术的诞生。今天,大数据的可能含义,是指在大规模数据的基础上人们可以做到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在原来小规模数据的基础上根本无法完成。大数据成为了人们创造新价值、获得新认知的源泉;市场、组织机构、政府与公民关系也通过大数据处理得以改变。这只是一个开始,大数据对我们的生活以及与世界交流的方式都提出了挑战。参见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9页。

其实,“大数据”这个名词并不新鲜,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就有人提出了这个概念。三十多年过去了,数据量在社会各个领域迅猛增长,“大数据”成为越来越流行、越来越重要的名词,乃至国家的发展战略也不能忽视它。值得注意的是,“大数据”的“大”,并不只是说其“容量之大”。“大数据”之“大”,更多的意义在于通过“分析和使用”大量增加的数据,通过数据的交换和整合分析,人类能够发现更多的新知识和新价值,从而带来“大知识”、“大利润”、“大科技”和“大发展”。大数据,将成为我们下一个观察人类自身社会行为的“显微镜”和监测大自然的“仪表盘”。参见涂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7—58页。

大数据时代,最重要的资源是信息和数据。数据开放、信息自由意味着每一个公民和信息之间距离相等,且中间不存在层级过滤。开放和流动的数据带来了知识、权力的开放和流动,这是一种多中心的、水平的开放和流动。大数据时代,社会的主体结构不再是“分层”,而是“结网”,在网状传播的过程中,个人的主体价值将得到空前的张扬,而政府的权力将从集中走向分散,最终流向社会、大众、一个个独立的公民个体。大数据时代正在呼唤下一波社会化的浪潮:一个更开放的社会,一个权力更分散的社会,一个网状的大社会。参见涂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3页。这样的大数据时代直接影响着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从世界范围看,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有两个。一是,面对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各国都在抢占大数据发展的先机。2012年,6个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宣布立即启动投入两亿多美元的“大数据发展研究计划”,但这势必带来大数据流动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问题,即如何处理好个人数据权利与政府开发利用数据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二是,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不仅仅具有私的属性,经过大数据处理利用的数据更具有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一方面改变了数据权利的私人处置权行使,另一方面也推进了新型民主社会的建构。公共性优先的大数据收集和处理弱化了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不用得到个人知情同意就能利用个人数据信息,这对已经确立的网络信息处理基本原则形成了挑战。

总之,“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成为了联系个人与政府、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节点,与之相对应,与“数据权利”相联系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权含义的变化

在信息时代,“数据脚印”无处不在,小到个人的日常消费,大到健康、教育等重大决策,这些保存在不同系统中的“数据脚印”,可能构不成伤害。但是一旦建立起集中的数据库,经过数据整合和信息加总,通过数据之间的印证和互相解释,就几乎能够把一个人的生活轨迹全部再现,从而导致个人隐私无所遁形。这种信息加总和数据整合其实就是一种监控,即“数据监控”,就像《一九八四》中的电幕一样可以随意侵害个人隐私权。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大数据就是老大哥!(Big Data is Big Brother)参见涂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页。但是更为可怕的是,老大哥的监控是可见的、显性的、有死角的,而大数据时代的监控是无形的、无处不在的、无法隐藏的,由此带来了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变化。

大数据时代,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收集信息并做数据化处理,社会各项业务、各种立法,都对应着一个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另外,大数据时代也是普世计算时代,微小计算设备无处不在,互联网也无处不在,两者相结合,就会实现无处不在的自动信息采集、传递和计算。参见涂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3、51页。越来越细化的数据化处理、数据库的随时联网以及利用数据处理进行的全面监控,都使个人隐私面临受到侵犯和滥用的极大风险。从确保网络安全的角度出发,用户的全部信息将存放在“云端”,一切网络活动都将在服务商的终端服务器中进行,现有的个人电脑将被取代,特别是当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之后可以被用来提供个人化服务的时候,产生于前互联网时期的长期实践的独立和自主已经慢慢遭到侵蚀。参见胡凌:《网络安全、隐私与互联网的未来》, 《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

事实上,不是所有的数据都包含了个人信息。通常直接和个人相连的数据处理才会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问题。但是,大数据处理带来了通过数据追溯到个人信息的便利。“大数据的价值不再单纯来源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利用。”[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97页。如前所述,在网络信息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是以个人信息自决为核心的告知和许可。在大数据处理背景下,告知和许可成为不可能也没必要,而由于数据越来越多,数据处理的综合效益轻易就突破了匿名化保护个人隐私的做法。国外有学者认为,“在大数据时代,我们需要设立一个不一样的隐私保护模式,这个模式应该更着重于数据使用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将重心放在收集数据之初取得个人同意上。”[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页。从个人许可到让数据使用者承担责任,固然是迎合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应对之策,但是信息使用者如何承担责任却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与讨论的问题。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处理特点带来了个人信息自决权内容的变化,大数据时代正在削弱个人的信息自主决定权,但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个人核心地位不应该被改变;为适应这种变化,个人信息自决权应该变通为个人信息自控权。即使个人没有许可和被告知而被使用了个人信息,从保护个人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个人始终有控制个人信息合法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不被滥用的权利,即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收集使用有知情、参与和控制的权利。只有认识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这种变化,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