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全球时代的国际法
几千年以来,人类对大地的整体仅有神话般的描绘而没有知识性的经验。人类并没有意识到,这个星球可以通过丈量和定位来理解,而且归属于全体人类和所有民族。既然缺乏人类的全球性意识,也就无以建立全球性的共同政治目标。同样也就不存在包括大地与人类在内的万民法(jus gentium)。说到那个时代的所谓万民法,由于空间结构不同,当时这个词语还不能被称作“星球化”和“全球化”概念出现后的所谓“万民的法”(Recht der Völker)、万民法(jus gentium)“国际法”(Völkerrecht)或“(国家间)国际法”(internationales Recht)。希腊化时代从城邦(Polis)到世界(Kosmopolis)的哲学式泛化,这里我们可以暂时放到一边。那是一个没有空间(Topos)的时代,换句话说,没有场域化(Ortung),也就没有具体的秩序(Ordnung)。
当然,以我们今天的视角反观之,大地总是有过某种划分的——即使当时并为被人类所意识到。但这种划分并不等同于大地整体的空间秩序,并不是法(Nomos)和大地(Erde)这两个语词本身含义下的“大地的法”(Nomos der Erde)。各个巨大的权力体(Machtkomplexe)——如埃及、亚洲和希腊的帝国,罗马帝国(Imperium),也许还包括非洲的黑人帝国(Negerreiche)和美洲的印加帝国——它们彼此间也并非完全孤立绝缘。但它们的相互关系却缺乏全球化特征。这些帝国中的每一个都自视为整个世界,至少是自视为有人类居住的土地或者是世界的中心,自视为宇宙和家园。这个世界之外的大地部分,如果不构成威胁,则要么觉得无关痛痒,要么视为罕见的珍奇;如果构成威胁,则视之为邪恶的混乱体,总之是视之为对自己开放的、“空白的”和无主的,用来征服、占取和殖民的空间区域。正如19世纪罗马史的著名史家蒙森(Theodor Mommsen)在其教科书中提及罗马人时所指出的:现代与古代的情况迥然不同,古代民众生活在一种“自然的”敌对状态下,所有的陌生人都是敌人,所有的战争都是毁灭性战争,只要不明文签署友好协定,所有不结盟的外国都是当然的敌国。因为在当时,一个现代的、人性的和文明化的国际法尚不存在。他的这些言论是当时对19世纪自我感觉和文明幻影的一个表征。如今,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已经为此论断做出了旁证。
正是罗马法和它的万民法实践使我们得以认识正确的历史,了解到战争、邦联、结盟(foedus aequum und foedus iniquum[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和外国的多种形态。首先,罗马法能够区分敌人(Feind)、公敌(hostis)与强盗、罪犯。Hostes hi sunt, qui nobis aut quibus nos publice bellum decrevimus: ceteri latrones aut praedones sunt [对我们宣战或者我们对他们宣战的人是敌人,其他是强盗或海盗]。这句箴言引用率很高,源自罗马法学家彭波尼乌斯(Pomponius)《学说汇纂》“语词的含义”一节。认定正当敌人的能力,是所有万民法的开端。从这个意义上说来,前全球时代图景下的万民法,还是存在的。但这种万民法对地球和“万民”的理解却停留在神话的层面上,经受不住16世纪以后随着地理大发现和科学丈量而出现的全球化世界潮流的考验。大地(Erde),或者说世界(Welt),呈现为一个圈(Kreis),一个地域(Orbis);而地域这个词语拥有多重含义,既可以解释为一个片层(Scheibe),一个圆片,也可以解释为一个球体。在古代,地域的界限是由神话意象来划定的,例如海洋(Ozean)、巨蛇(Midgard-Schlange)或者赫拉克勒斯之柱(Säule des Herkules)。而它的政治保障则是由排外性的防御设施来实现的,比如界河、长城(große Mauer)、(古罗马帝国的)界墙(Limes)。比如伊斯兰法律中有和平家园(Haus des Friedens)这个概念——和平家园之外尽是战争的区域。上述这些界限的意义在于,它们将和平的秩序与非和平的无序,将宇宙和混沌,将家园和非家园,将保护区和荒野,彼此区分开来。这些界限蕴含了当时万民法上的一个分疏,相反,18、19世纪的相邻两个陆地国家的边界含义并非彼此排斥,而是国际法上的相互承认——承认边界之外的邻国土地并不是无主的。
在帝国之间,任何时代都存在各种形态的国际关系:或是国际斡旋,或是友好抑或敌对的双边关系,或是相互遣使,又或是贸易合同、护航、结盟、战争、停战协定、和平协约、家庭关系、难民权、遣返原籍、人质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存在着国家之间的商贸关系(commercium)甚至联姻关系(connubium)——至少在掌权阶层和皇室家族之间是如此。史上最早以书面形式流传下来的友好结盟协约,出现于公元前1279年,即我们经常提及的埃及大帝拉姆西斯二世(Ramses II)和赫梯王阿图西里什(Hattushilish)之间的协约。该协约包含了针对双方内外公敌的互助,遣返难民、流亡者以及国际赦免等规定。这一协约成为国际法上协约的著名模板,成为两个帝国霸权奠基的例证。不久前欧洲仍盛行此种观点:一种有教养的外交,一种审慎的、能够均衡列强势力的对外政治,一直到15、16世纪方才出现——他们认为这是文艺复兴以后现代社会的产物。今天,这种观点被那些熟稔埃及历史的专家讥为“妄语”,因为这些史学家把公元前14、15世纪埃及法老们、巴比伦王和亚述(Assyrien)王,米坦尼(Mitanni)王和赫梯(Khatti, [中译者按]原文为Klatti,疑为笔误)王的谈判、结盟、商务合同、政治婚姻、书信往来和案卷精要归为国际法关系的原型。相应地,希腊的、希腊化的、犹太的、印度的、阿拉伯的、蒙古以及拜占庭等古代列强的政治经济关系也成为了有趣的讨论对象。尽管如此,这些都还只是一种不完整不确定的万民法或国际法关系形态。因为古代列强的战争在组织上仍然停留在那个时代的经济、技术以及外交水平上。更重要的是,当时的一切都还发生在一个尚未囊括全球、尚未全球化的框架和视界之内,当时的地球也并未经过科学的测量。
在东方和西方,古代和中世纪高度文明地区的大型政治体上所产生的文化种类,不是内陆型的,就是河流型的,最多也只是内海型的。因此,他们的空间秩序的法则,并不是像迄今为止的欧洲国际法那样通过“陆地——海洋”的对立来确定的二元体系,也就更谈不上与此对立的超克。在东亚和印度帝国是如此,在伊斯兰世界有东方印记的地区也是如此。这种情形延续到亚历山大大帝的帝国、罗马和拜占庭帝国、查理大帝的法兰克帝国,及至中世纪时的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它们彼此的关系也都脱离不了上述特质。欧洲中世纪的封建法更是地域性的土地法——这种法律缺少对海洋的认知。罗马教宗划分新的传教领地时,对陆地和海洋也都等同视之。教宗们对所有的岛屿都曾提出诉求(如西西里岛、撒丁岛、科西嘉岛、英格兰岛),但其立足点却在于所谓的康斯坦丁的赠予(Schenkung Konstantins),而不在于地球上陆地和海洋的区别。陆地和海洋的区分作为不同空间规则之间的对立,是近代以后的事情。这种区分原则支配了欧洲17、18世纪的国际法的基本结构——即海洋开放、第一个全球化地球图景诞生之后的国际法基本结构。
以前全球时代之地球划分为基础而产生的共同法律,不可能是一个全面的、彼此关联的系统,因为它首先不可能是一个全面的空间秩序。当时存在的是各种形态的原初关系:部落、部族、家族、城市、扈从和同盟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要么为了驱动一个帝国的建立,要么以建立帝国的征战作为主要内容(例如在意大利土地上建立的罗马帝国,在德意志—罗马的土地上建立的法兰克帝国)。一旦帝国建立,就产生了三个层面的关系:帝国之间的关系,帝国内部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帝国和原住民之间的关系——例如罗马帝国和游牧的部落之间就曾签订盟约,将帝国的土地交付他们。
前全球时代的帝国间关系蕴含了对于调整战争与和平的重要法律建构。尽管如此,它仍然无法摆脱缺乏全球化视界的遗憾。它仍然是原初的、不健全的——虽然在使节、结盟、和平协定、外国人法和难民法方面的许多习惯条例和规则基础都是由那个时代发展而来。帝国之间的国际法不能成为战争限度(Hegung des Krieges)和认定其他帝国为正当敌人(justus hostis)的法律。因此在另一相关标准或尺度产生之前,这些帝国之间的战争都是毁灭性的。帝国之内不同民族之间的法律,通过他们归属于某一特定帝国疆域的这一基本标尺而确定。即便是那些独立自治的结盟者,他们的土地也属于帝国疆域。而那些彻底被奴役、土地完全被他人掠夺的民族,也能拥有一个相当于国际法意义上的存在。这一点从斯巴达(Sparta)的那些由执政官对希洛人(Heloten)——即对失去土地的被征服者——所做的年度宣战(Kriegserklärung)便可见一斑。在此时代,帝国之间缺乏相互共存的意识。也就是说,同一个地球上各个大国之间缺乏一种规制力量,因为当时缺少一种整体的、囊括全球的空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