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土地与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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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与婚姻
Women and Marriage

18世纪以来在西欧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所谓“欧洲婚姻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女性通常在20岁到25岁才步入婚姻,甚至有些女性终身未婚。相比较而言,中国女性结婚的年龄普遍要早得多。在家庭主义体系提供的结构性支撑下,中国的年轻人甚至在没有获得经济独立时就可以结婚。在欧洲婚姻模式下,年轻人在结婚前通常需要先经济独立,这甚至意味着他们需要等到父母退休或故去才能结婚。不过,从列宁格勒(Leningrad,1924年为纪念列宁而更名,1991年恢复原名为圣彼得堡——译者注)到的里雅斯特(Trieste)这条线以东的区域中的很多社会都遵循着“中国婚姻模式”,年轻人很早就步入婚姻,只有日本较为接近“欧洲婚姻模式”。

当一个女孩长到17岁左右,她就做好准备迎接结婚这个人生转折了。20世纪以前,大多数中国女性在17岁左右结婚,而男性则在19岁左右结婚。虽然这件事对她来说非常重要,但她自己的意见,包括她未来丈夫的意见却从来不会被问及。在中国,婚姻被看作是整个家庭的事情——婚姻由家庭来决定,结婚也是为了家庭。对于新郎的家庭来说,缔结一桩婚姻的主要目的就是找一个能给家庭传宗接代的女性,如果她能够适应新家并适合持家就更好了。如果某家娶了一个又懒脾气又坏的女人,那简直就是对这个家的诅咒;如果这个女人身体不好,就会成为婆家的负担;如果这个女人太有吸引力,就有可能发生私通事件,从而使婆家蒙羞。

在缔结一桩婚姻时,婆家也会将新娘家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考虑在内。新娘的家庭地位最好比较高,但又不要太高。《礼记》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所有的家庭都会意识到,有利的婚姻能够提升家庭的声誉,并且能带来无法计量的经济和政治好处。如果新娘的家庭地位太低,那么婆家可能就得在招待她娘家人(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时感到很别扭,也会很费钱,而且婆家也会经常面临娘家借债和请求帮忙的麻烦。因此,父母在张罗儿子婚姻的时候,儿子是否喜欢要嫁给他的女人,并不是最重要的原因。

女孩的家庭也会考虑自身是否能因女孩嫁给一个有前景的丈夫并因此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受益。然而,毕竟女孩是嫁到别人家去,所以女孩的家庭在受这场婚姻影响的程度上要远远低于她将要嫁去的家庭,因此女孩父母也会相对较多地考虑女孩未来的幸福。比如,将来要与她共同持家的婆婆是否宽容?她要嫁的男人是否能干?是否大手大脚?她丈夫或公公是否赌博或嫖妓?(偶尔去嫖妓,并不是什么大事。)与缔结婚姻过程中所有需要讨价还价的事情一样,彩礼和嫁妆的数量也是一个敏感的事情,需要媒人从中周旋。对任何阶层的家庭来说,婚礼都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事件。无论是新郎家还是新娘家都要为婚礼花上全年一半甚至更多的收入。新郎家要支付彩礼,而这笔彩礼将成为新娘原生家庭的财产。作为回馈,新娘也要带着布料、衣服、家具以及钱等嫁妆嫁到新家,而且是要大张旗鼓地带到新家里去,这样邻里乡亲才能看到这些嫁妆并为之赞叹。嫁妆通常不属于新郎的原生家庭,而是会成为新郎和新娘所共同建立的新家的财产。另一些钱花在订婚喜饼以及大型的订婚宴和婚宴上以及婆家给新娘买的金银首饰上。因为“要面子”,所以就要实实在在地花钱。

理想的状态是,未来的新郎和新娘之间彼此并不认识,在入洞房之前甚至从未见过对方,反过来,如果两个人婚前就对彼此有感情,则非常容易引起争议。如果年轻人有权利选择伴侣,他们就会容易受到感情、外貌或性吸引力等因素的影响,如此上述这些“短暂的”和“不重要的”因素就会凌驾于家庭需求和幸福之上。当一桩婚姻被妥当地安排好了之后,新娘在来到婆家之后第一件事就是被正式地带到公婆和家庭其他长辈面前,然后才被送入洞房,而这个时候她才会见到她的丈夫。

对新郎来说,结婚之后他的生活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他仍旧生活在他的原生家庭(natal home)和熟悉的环境里,他甚至很明确地知道他的未来会是怎样的。对新娘来说,婚后初期确实是她生命中最痛苦的一段时期,她从自己的原生家庭里脱离出来,置身陌生的环境和陌生的人群当中,对接下来的日子乃至长久的未来会发生什么全然不知。最好的情况就是她发现自己的丈夫对她很体贴,也不是很讨厌,并由此跟丈夫产生爱恋之情,这样她就会拥有一个伴儿和可依赖的小港湾。然而不幸的是,丈夫和妻子在新婚时对彼此通常比较有距离感,因此互相比较冷漠,他们的感情一般都是在步入婚姻很久之后才可能培养起来。在卧室之外,夫妻之间很少互动,他们在公开场合甚至彼此不讲话,除非丈夫需要命令妻子为他做什么。他们如果感情外露就会招致他人的严重不满。

婚姻绝非是为了增进一对新人的感情和幸福程度,相反,却是为了实现家庭目标,即生育男性继承人给整个家庭传宗接代,生育女孩以分担家务并在将来她的公婆年迈时提供照顾。夫妻之间如果有感情,那么他们就会将自己的打算和幸福凌驾于家庭目标之上,这也会减弱婆婆对儿子的掌控,有时甚至促使年轻的夫妇想分家单过。因此,新婚夫妇之间的感情,被认为对整个家庭的团结和壮大具有破坏性,而非建设性。

在新娘的新生活当中,婆婆比起她的丈夫还要重要。两个女人通过这桩婚姻建立了一种紧密和长久的联系,她们一起做饭,一起收拾家,一起下地干活,一起缝缝补补。在这对关系当中,婆婆占据着支配地位,新媳妇很难满足这位年长女性的“严格”要求。实际上,婆婆通常会以容忍和友好的态度来开启她与儿媳的关系,但是年轻的儿媳对于干家务活相对生疏,毕竟她在自己父母家里学到的与在新家里学到的不太一样。另外,儿媳对于婆婆继续掌控她的儿子也具有潜在的威胁——关于这一点,当我们接下来讨论“子宫家庭”(uterine family)时会更为明显——这也是为什么两个女人之间很快就会出现裂痕的重要心理和实际因素。

或早或晚,两个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冲突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相对于儿媳的谦恭,婆婆总是显得霸道、专横和残忍。相应地,一个女人刚结婚的第一年通常也是她一生当中最为紧张的一年。如果她遭到婆婆的打骂或者虐待,她是无人可以求助的,她的丈夫和公公都不愿意掺和进来。她可能会跟自己的娘家父母抱怨,但人们认为婆媳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没有这种矛盾反而是不正常的和令人觉得奇怪的,所以儿媳偶尔挨打被认为是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她的父母通常也不愿意介入。通常邻居家女人的存在却有可能节制婆婆虐待儿媳的行为,因为邻居家女人如果将婆婆虐待儿媳的闲话传到村子里,婆婆的脸面就会没处搁。

绝大多数新媳妇都会觉得自己的新生活无法忍受,但是想要逃脱却没那么容易。一个女人想要逃回自己娘家或长期待在娘家是不可能的,因为她已不再属于娘家,她的父母也会把她看成是负担,并且认为这样会让他们很尴尬。理论上,她是可以离婚的,但实际上离婚是被严格禁止的,除非她再婚,否则她将无法维持生计。而且,那些可能接受“二手货”的单身汉通常都很穷困,毕竟他们都是因为支付不起彩礼才没结婚的。在这种情况下,离了婚的女人如果年轻漂亮,就很有可能沦落为妓女。

离婚的女人也有可能自杀。在中国,20岁左右的女性大量自杀是个悲惨的事实,而这个年龄段的女人基本都是刚刚订婚或结过婚(如图2.2所示)。对于被虐待的新媳妇来说,自杀远远比我们想象得要有吸引力。她认为她死后会变成厉鬼回来折磨那个折磨过她的人,她的婆婆也知道那个厉鬼会一直等着报复自己并因此备受煎熬。新娘一想到她的原生家庭会因她自杀而把婆家告上衙门,她婆家会遭到清算,而她婆婆会丢尽脸面并且最终会在她坟前哭泣和忏悔,她就会觉得很满足。

一个新娘子从紧张和不愉快的氛围中解脱出来的时机通常是她第一个孩子出世的时候。她希望这个孩子是个男孩,不过即使是个女孩,也至少证明了她有生育能力,能给这个家庭生育男孩传宗接代。其实,她在没有生第一个孩子之前,一直就没有被当作是这个家庭的真正成员。现在,她成功地在这个家庭里占据了一个位置,并且相对有所保障了。

不过,她不可能像她丈夫那样受到这个家庭的认可。在她丈夫看来,这个家庭是一个由他们所能追溯的祖先到无限延续下去的血脉所组成的封闭世系,他自己才是这个家庭稳固的和不可或缺的成员,是他之前的家族掌管者的继承者和受益者,他因此也要负责延续家族世系,并负责掌管家庭荣誉、积累财产。

在年轻的媳妇看来,家庭的概念却有所不同。从童年开始,她就明白自己并不是原生家庭的真正成员,而是“属于另一个家庭”。实际上,如果她在结婚之前死去,她的父母就会面临一个不知如何安放她灵魂的尴尬局面。按照传统,她不属于任何家庭,她的牌位也不能放在她原生家庭的祭台上。但同样情况下,男孩却可以,就像一个村民所说的那样,“如果你把一个令人厌恶的东西放在祭台上,祖先一定会很生气”。转引自Arthur P. Wolf, “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in Religion and Ritual in Chinese Society, ed. Arthur P. Wolf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 p. 148。因此,很多家庭都把象征女孩灵魂的、装有夭亡女孩骨灰的小布袋安置在家里某个黑暗的角落里-虽然中国一些地方的民众都认为把女孩灵魂安置在家里任何的角落都会给家里带来霉运。

[图2.2]女性自杀率剖面图

来源:马格里·沃尔夫:《中国的女性及其自杀》,载马格里·沃尔夫编:《中国社会的女性》(加州,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5),第118页。经授权再版。

在结婚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刚嫁过来的女人总是会觉得自己不属于丈夫的家,总觉得丈夫的家人对她持怀疑态度甚至可能怀有敌意。另外,她怎么也感觉不到与丈夫家族祖先的情感联系,因此她总是感到很孤立,至少在最初阶段是这样的。

年轻的媳妇只有在有了自己的孩子后才能找到对这个新家的归属感,但这只限于她对由母子构成的家庭的认知,也就是说,她对家庭的概念是“子宫家庭”,这与她丈夫对家庭的认知全然不同,后者是一种“姓氏家族”(surname family)的概念,即这个家庭包括这一姓氏有血缘关系的所有成员。女人的“子宫家庭”将在她儿子把儿媳娶进门并生儿肓女之后得到扩展。不过,儿媳的到来却给“子宫家庭”带来了新的矛盾,因为儿媳的存在至少对婆婆继续掌控自己的儿子带来了挑战,婆婆的安全感因此受到威胁。这也是中国婆婆强烈反对儿子恋爱结婚的原因——一切基于爱情的婚姻并不利于“子宫家庭”的扩展,相反都会使其面临解体的危险。

在女人眼里,她的丈夫与她眼中的子宫家庭之间的联系也是不稳定的。有人说,“父亲固然很重要,但他并不是这个家庭天然的成员,有时候他甚至是子宫家庭的敌人”。“子宫家庭”是卢蕙馨(Margery Wolf)提出来的概念,参见Margery Wolf, Women and the Family in Rural Taiwan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 pp. 32—41,转引自该书第33页。比如,如果这个丈夫继续被他母亲所掌控,那么他对自己妻子所建立的子宫家庭的支持力度就很小。此外,因为丈夫更加珍视整个姓氏家族,所以他可能会为姓氏家族的排场消耗很多财产,或为某位经济困难的兄弟提供经济支持。这种因姓氏家族而产生的花销,对认为财产只属于子宫家庭的女人来说就是浪费。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女人关于子宫家庭的概念也会逐渐转变,最后与她丈夫的父系家族(patrilineal family)的概念统一起来。这个时候,她和丈夫才真正地形成了共同利益并且建立了共同的感情。在婆婆去世后,她开始成为这个家庭的掌事人,在家里的地位也非常稳固,由此她也建立了对这个家以及邻里和所在村落的无比熟悉的感觉。她不再是一个心怀恐惧的外人,而是这个家庭的女性家长,也许已经也有了她可以折磨的儿媳。“子宫家庭”这一概念的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洞见到了中国社会中的男女两性在心理和社会属性上的差别,不过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比如,女性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内化了男性核心家庭的价值观,我们其实不得而知。假设女性深以此种价值观为然,那么无论子宫家庭的概念看起来多么充满理性,中国的新娘们对此也不会太感兴趣。另外,其实子宫家庭的概念可能主要是对婆婆和儿媳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来说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实际上,据我们所知,三分之二的中国家庭都主要是由父母及其子女组成的夫妇式家庭,而且通常都很贫困。在这样的家庭里,丈夫与其原生家庭的血缘关系较弱,与其妻子儿女的关系较强。从这个意义上讲,子宫家庭更是用于那些能够维持主干家庭及联合家庭形式的富裕家庭,而不是用于那些无法维系上述两种形式的贫困家庭。

婚姻的变形

我们刚刚探讨的婚姻,即一个女人在她16岁到18岁这个年龄段出嫁并脱离原生家庭的形式是婚姻的主要形式,其实还有另外两种婚姻形式:一种叫做“次要形式”(minor form)(这里指我国古代甚为流行的“童养媳”婚姻形式——译者注),在这种形式当中,女孩在很小的时候就被送到已经订婚的家庭当中;另一种形式叫做“入赘”(uxorilolal mariage)(“入赘”俗称“倒插门”“招婿”——译者注),也就是成年男性嫁入女性的原生家庭。此处主要借鉴了武雅士(Arthur P. Wolf)和黄介山(Chieh-shan, Huang)有关于此的精彩论述,参见Arthur P. Wolf and Chieh-shan, Huang, 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 1845—1945 (Stanford, 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这两种婚姻形式比前文提及的主要婚姻形式更能凸显中国社会中与“家庭主义”相关联的社会价值观。

在婚姻的次要形式中,已经订婚的新娘通常在她还是个婴儿——通常是六个月左右,最大不超过一岁——时就被送到她未来丈夫家中,然后像是这家的女儿一样被养大,甚至可能是吃未来婆婆的奶长大。然而,实际上,她的养父母对她通常都很严苛和冷酷。养母如果有同样大的亲生女儿,通常会给她提前断奶,她因此非常容易生病,但是却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在成长过程中,她通常会受到虐待并且要干重活。因此,童养媳的死亡率要远远超出在原生家庭长大的女孩的死亡率。

直到15岁左右的时候,她与未来丈夫的关系通常是兄妹或姐弟关系。很快,在她月经来潮后,家人就会为他们举办一个简约的婚礼,有时甚至不办任何仪式就让他们圆房。

从法律上讲,婚姻的主要形式和次要形式其实没有本质差别,但从心理角度来看,两者则有很大的差别。在婚姻的次要形式当中,夫妻亲密程度和对彼此的满意度要比主要形式中的夫妻弱得多,因为他们曾像兄妹或姐弟一样被抚养大,所以他们对婚姻感到极度厌恶。成为兄妹或姐弟的他们——至少在心理上如此——对发生性关系也非常反感,最终必须由他们的父亲或家庭强迫他们在新婚之夜圆房。

虽说对置身于次要婚姻形式当中的夫妇来说,这种婚姻并不怎么好,但婆婆却觉得颇有裨益。首先,这种婚姻形式比主要的或传统的婚姻形式给婆家带来的经济负担要轻,在“收养的女儿”真正嫁给自己儿子之前,给她提供吃穿所用的花销远远少于主要形式婚姻的花销,婆家后者需要给新娘娘家彩礼,而且还需要给新娘和她的家人买礼物,一场婚宴有时能花掉婆家整年的收入。

当然,很多父母倾向于给自己儿子选择次要形式的婚姻,主要考虑的还不是结婚成本的问题,而是还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很多富裕且地位高的家庭与贫困家庭一样,也为儿子养童养媳,同时也会在自己女儿还是婴儿时就把她送到未来丈夫家养育。实际上,一个家庭选择给自己的孩子定下一桩次要形式婚姻的最主要原因,是想要通过收养一个女儿并从小把她养大这种方式,来避免主要形式婚姻中必然出现的紧张的婆媳关系。一个女孩如果在其丈夫家而不是自己的原生家庭中被养大,就会在其早期社会化过程中熟知丈夫家的生活方式,并且符合她未来婆婆对她的期待。然而,她未来的丈夫却很难与“姐”或“妹”一样的妻子培养出浪漫的感情,而恰因如此,这个儿媳妇也很难对婆婆所珍视的子宫家庭形成威胁。

入赘,是第二种所谓非正统的婚姻形式,其虽不如次要婚姻形式常见,但也绝不罕见。一个没有生育男性继承人的家庭通常就会选择这种婚姻形式,否则他们就要面对家族后继无人,以及他们自己在年老之后无人照顾、故去之后无人祭祀等问题。对于一个中国人来说,这就是最令他焦虑的未来。

然而,这个问题是有法可解的。一种方法是从丈夫的兄弟或妻子的姊妹家过继一个儿子,或者从遥远的村子里买一个儿子。这后一种方法通常不被看好,因为从亲戚或熟人那里过继来的儿子通常会忽视养父母而重视自己的亲生父母,而从陌生人那里买一个儿子要花很多钱,而且这个买来的儿子的忠诚度也是一个问题。

缔结一桩入赘婚姻给没有男性继承人但有女儿的家庭提供了好选择。这样的家庭会去物色一个可以入赘过来娶他们女儿的男人。(那些无儿无女的家庭则倾向于先收养一个女儿,然后再让一个男人入赘,这样要比直接过继一个男孩容易得多。)

入赘也有很多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入赘的男人就像一个男媳妇(male daughter-in-low)一样脱离了与原生家庭的联系,姓妻子家的姓氏,并且同意自己的孩子也姓妻子的姓氏。在另一种形式中,入赘的男人仍旧姓他自己的姓,他的孩子中有一部分姓他妻子的姓,并且只在他妻子家生活一段时间。在第二种形式中,入赘的男人并没有继承妻子家财产的权利,他妻子父母的财产也只会留给他妻子和那些姓了妻子姓氏的孩子。

不过,无论婚前是如何约定的,入赘的丈夫都会很悲惨,因为中国社会关于家庭的价值观是儿子必须延续自己家族的血脉世系,服侍自己的父母并祭祀自己的祖先。一个远离自己父母的男人怎么都会被认为是不人道的和不道德的,他会被乡里乡亲所轻视,即便是本应觉得欠他人情的妻子的家人也会像对待佣人那样对他。即便如此,入赘的人也不在少数,几乎每个村子都会有一些穷得拿不出彩礼也没有继承财产可能的光棍汉。入赘,虽然是个降低身份的事情,但对这样的男人来说毕竟是能够娶到媳妇和获得经济保障的方法。

次要婚姻形式和入赘并不是普遍存在于中国各地的婚姻形式。在中国北方,这两种形式都不太常见,而在长江流域的江苏和安徽等地以及在华南的广东一带则较为常见,在那里,次要婚姻形式几乎占据所有婚姻形式的两成到四成。在有些地区,比如江西南部,这个比例几乎达到了七成到八成。有学者曾详细研究过台湾北部一个叫做海山的地方在20世纪早期的婚姻状况,发现那里人们的首次婚姻中四成都是次要婚姻形式,一成是入赘婚姻。在离海山约二百四十公里的地方,次要婚姻形式就很少见了,比例大概是从零到15%,但入赘婚姻仍旧占据了10%。由此可见,要对中国社会的婚姻情况做总体概括是危险的,因为多样性才是规律。

纳妾和外遇

丈夫纳妾也是解决没有生育后代的婚姻的一种方法,而实际上,男人纳妾无论是为了传宗接代还是只是为了自己取乐,都是一件提升声誉的事情,因为小妾是上层社会才能负担得起的“奢侈品”。中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这意味着一个男人一次只能娶一个妻子,在中国,男人能再娶的机会其实并不多。一个男人只有其首任妻子婚前失真或做出严重损害姻亲的事情从而给家族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再娶。但中国社会对男人纳一个或多个小妾并没有设置法律上的障碍,而且也不将此视为道德上的污点。

小妾总是来自于下层社会,大多数时候,小妾都是农家女儿,她的父母把她卖给地主为后者提供性服务;有时候,地主家的女佣也会引起地主的兴趣而被收房;此外,女艺人或妓女也比较容易成为小妾。地主纳妾时不会给小妾任何好处,也不会举办婚礼,小妾在社会和法律地位上也大大低于地主的正妻。小妾通常需要卑微地承担起没有人愿意干的活儿,并且给正妻当佣人。她可能因地主的一时之念就被从家里赶走或被卖掉。然而,小妾并不仅仅是提供性服务的家奴,与正妻一样,她也必须从不同于地主的异姓家族中选取,因为她的孩子也会成为地主的继承人——虽然她的孩子与正妻的孩子不可能享有同等地位;而且在她死后牌位也会被安置在地主家的祭台上,当然有可能只是被放在一个不显眼的位置上,而且不过一代就会被挪走。

小妾的地位高低其实更取决于她与地主及其正妻的关系好坏,而与其法律地位关系不太大。通常情况下,地主都是自己选小妾——当然也有一种情况是地主的正妻和父母并没有考虑他是否喜欢就给他选了一个小妾——所以,地主和小妾之间经常会产生真正的情感。如果这个小妾给地主生了个儿子,特别是在地主的正妻没有子嗣的情况下,她的地位就会很高。其实,小妾只有生了儿子才能获得进入这个家族世系的资格。然而,社会逐渐不允许地主和小妾之间产生过多的感情,只有在地主需要寻找性满足时他们才被允许在一起。

绝大多数时候,小妾在家中地位的高低一般取决于正妻的态度。有时候妻子会鼓励丈夫纳妾,或者是因为她想要逃脱总是必须给丈夫提供性服务的繁重任务,或者是想要借此提升家族声誉。《红楼梦》里的邢夫人就总是支持自己的丈夫纳妾,她说:“大家子三房四妾的也多,偏咱们就使不得?”在这种情况下,小妾就会受到较多的包容并且过得比较愉快。然而,更多的情况则是正妻对小妾心怀嫉妒,这种情况下,小妾就跟儿媳一样,如同生活在地狱中。如果这个小妾是被自己父母卖给人家的,那么她也不可能从原生家庭那里找到支持和安慰,而且地主也认为女人的事情不在他管辖范围内,因此不愿意掺和到两个女人之间的争斗当中。由此,纳妾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生活中总是作为破坏性因素存在的。

纳妾在中国是一种制度性存在,这表明中国社会并不十分看重丈夫对妻子的性忠诚,只要他不在邻居和亲属当中找乐子,那么他通常都会得到原谅。这适用于所有的社会阶层的男性,只不过是穷人去家附近的集市上逛低级的窑子,而上层精英去城镇的高等娱乐场所罢了。很多男人都会发现他们只能在妓院里找到浪漫的爱情,而在家里则没有这个可能。嫖妓被认为是一种陋习,却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陋习。妓院经常被当做做生意和政府官员谈论正事的场所。此外,很多文人也经常会因为跟妓女在一起而写出他们一生当中最好的诗歌。中国传统社会对嫖妓的高容忍度在一个著名的孝子故事上得到了最好的证实——一个儿子为了满足父亲的愿望带父亲逛妓院。

因为对嫖妓的容忍,那些沦为妓女的女孩和女人并不会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正如在西方社会一样。很多女孩或女人进入这个行当是因为家里太穷,而且她们的收入还会成为家里重要的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在进行道德让步。乡里乡亲也都知道彼此的经济状况,因此他们并不会去谴责一个“遵从父母之命,牺牲自己过正常日子的权利去当妓女的女孩,如果这个女孩在村子里举止端庄,他们还会夸她是个特别孝顺的女儿,肯为她父母还债,比其他女孩强多了”。Margery Wolf, Women and the Family, p. 208.

妓女并不是唯一违背儒家关于女性贞洁理想的群体。对于拒绝再嫁的寡妇,政府通常通过建立贞洁牌坊的方式赐予荣誉,但这样的“贞洁烈妇”就如同“联合家庭”形式一样,通常只见于上层社会的富裕家庭,却很难产生于底层社会的贫穷家庭。那些年轻的、经济困难的寡妇通常会选择再嫁。武雅士和黄介山指出,没有孩子也没有财产的寡妇“通常”会再婚(参见Arthur P. Wolf and Chieh-shan, Marriage and Adoption, P. 228),然而巴博德(Burton Pasternak)却坚持认为寡妇再婚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她家里缺乏成年男性劳动力(参见,Burton Pasternak, “On the Causes and Demographic Consequences of Uxorilocal Marriage in China,” in Family and Population in East Asian History, ed. Susan B. Hanley and Arthur P. Wolf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321)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台湾北部的海山地区34岁前守寡的女性当中有四成的人后来都生了私生子,私通“虽不被允许,但实际上却很常见,而且也会得到容忍”。Wolf and Huang, Marriage and Adoption, pp. 159—60.

婚外情发生的几率因婚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海山315位走入主要婚姻形式的女性当中,16.5%的人可能有过私通行为。比较而言,236位步入次要婚姻形式的女性当中, 37.7%的人可能曾与丈夫以外的人发生过性关系。为什么次要婚姻形式下的女性发生私通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主要婚姻形式下的女性呢?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童养媳”很难跟她那“兄弟”般的丈夫达到性满足,因此只能在外面寻找这种感觉。然而,真正的原因可能并非是因为纯粹的欲望问题,有研究者指出,那些出轨的女性主要是想要给她丈夫家生育一个男性继承人,但她那个“兄弟”般的丈夫却总是避免跟她发生性关系,所以她必须去找丈夫以外的人——有时候甚至是婆婆授意她这样做的——这样她才可能怀孕。Margery Wolf, Women and the Family, pp. 182—83.这都是在服务于家庭主义。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人们的性生活似乎是一本正经的,但实际上,一些关于乡村生活的研究却充斥着强奸、私通和勾引等一种原始性冲动的想象。相关例证参见 Jonathan D. Spence, The Death of Woman Wang (New York: Viking Press, 1978) , pp. 104—105, 108—09, 117; William Hinton, Fanshen: A Documentary of Revolution in a Chinese Village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1966) , pp. 163, 164, 181, 228, 229。

私通行为在穷苦人那里的发生率要高于精英阶层,后者还是相对受制于儒家关于女性理想的学说。无论这种判断是否正确,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女性是被隔离在社会关系之外,特别是隔离性接触的观点都是十分不妥的,就像说典型的中国家庭都是五世同堂一样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