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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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6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工作性质、任务和责任

1.6.1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工作性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建造师是一种专业人士的名称,而项目经理是一个工作岗位的名称,应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关系。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表示其知识和能力符合建造师执业的要求,但其在企业中的工作岗位则由企业视工作需要和安排而定(图1-12)。

图1-12 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

在国际上,建造师的执业范围相当宽,可以在施工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教学和科研单位等执业。

在国际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地位、作用以及其特征如下:

① 项目经理是企业任命的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班子的负责人(领导人),但它并不一定是(多数不是)一个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因为一个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在法律上赋予其的权限范围太大;

② 项目经理的任务仅限于主持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项目目标的控制和组织协调;

③ 在有些文献中明确界定,项目经理不是一个技术岗位,而是一个管理岗位;

④ 项目经理是一个组织系统中的管理者,至于是否有人权、财权和物资采购权等管理权限,则由其上级确定。

我国在施工企业中引入项目经理的概念已多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的过程中也有不少误区,如:企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不协调,在企业利益与项目经理的利益之间出现矛盾;不恰当地、过分扩大项目经理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将农业小生产的承包责任机制应用到建筑大生产中,甚至采用项目经理抵押承包的模式,抵押物的价值与工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极不相当等。

1.6.2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任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① 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② 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③ 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④ 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① 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②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托签署有关合同;

③ 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④ 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⑤ 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⑥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在一般的施工企业中设工程计划、合同管理、工程管理、工程成本、技术管理、物资采购、设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职能管理部门(各企业所设的职能部门的名称不一,但其主管的工作内容是类似的),项目经理可能在工程管理部,或项目管理部下设的项目经理部主持工作。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往往是一个施工项目施工方的总组织者、总协调者和总指挥者,它所承担的管理任务不仅依靠所在的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来完成,还依靠整个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指导、协作、配合和支持。项目经理不仅要考虑项目的利益,还应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企业是工程管理的一个大系统,项目经理部则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过分地强调子系统的独立性是不合理的,对企业的整体经营也会是不利的。

项目经理的任务包括项目的行政管理和项目管理两个方面,其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① 施工安全管理;

② 施工成本控制;

③ 施工进度控制;

④ 施工质量控制;

⑤ 工程合同管理;

⑥ 工程信息管理;

⑦ 工程组织与协调等。

1.6.3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责任

(1)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在项目实施之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与项目经理协商制定。编制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依据下列资料(在该规范中“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简称为组织”):

① 项目合同文件;

② 组织的管理制度;

③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组织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可包括下列内容:

① 项目管理实施目标;

② 组织与项目经理部之间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分配;

③ 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④ 项目需用的资源的提供方式和核算办法;

⑤ 法定代表人向项目经理委托的特殊事项;

⑥ 项目经理部应承担的风险;

⑦ 项目管理目标的评价原则、内容和方法;

⑧ 对项目经理部奖励的依据、标准和办法;

⑨ 项目经理解职和项目经理部解体的条件及办法。

(2)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①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② 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并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

③ 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

④ 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⑤ 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

⑥ 收集工程资料,准备结算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⑦ 接受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体的善后工作;

⑧ 协助组织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工作。

(3)项目经理的权限

项目经理应具有下列权限:

① 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

② 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

③ 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

④ 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⑤ 制订内部计酬办法;

⑥ 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

⑦ 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

⑧ 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⑨ 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

项目经理应承担施工安全和质量的责任,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项目经理对施工承担全面管理的责任: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在国际上,由于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的一个工作岗位,项目经理的责任则由企业领导根据企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以及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企业针对每个项目有十分明确的管理职能分工表,在该表中明确项目经理对哪些任务承担策划、决策、执行、检查等职能,其将承担的则是相应的策划、决策、执行、检查的责任。

项目经理由于主观原因,或由于工作失误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将追究的主要是其法律责任,企业将追究的主要是其经济责任,但是,如果由于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企业的损失,企业也有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1.6.4 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沟通方法

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由众多个组织参与,组织和组织之间、一个组织内部都有大量需要通过沟通解决的问题。同样,沟通也是实现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方式、方法、手段和途径。就一个建设项目而言,在业主方内部、诸设计方内部、诸工程咨询方内部、诸施工方内部、供货方内部,在业主方和其他项目参与方之间,在项目各参与方之间都有许多沟通的需求。沟通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的进展,关系到项目是否成功。工程技术人员需要具备沟通的能力,沟通能力对工程管理人员将更重要。

1.6.4.1 沟通过程的要素

沟通过程包括五个要素,即:沟通主体、沟通客体、沟通介体、沟通环境和沟通渠道。沟通主体是指有目的地对沟通客体施加影响的个人和团体。沟通主体可以选择和决定沟通客体、沟通介体、沟通环境和沟通渠道,在沟通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沟通客体即沟通对象,包括个体沟通对象和团体沟通对象。沟通对象是沟通过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在沟通过程中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沟通介体即沟通主体用以影响、作用于沟通客体的中介,包括沟通内容和沟通方法,它使沟通主体与客体之间建立联系,以保证沟通过程的正常开展。沟通环境既包括与个体间接联系的社会整体环境(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政治观点、道德风尚、群体结构等),也包括与个体直接联系和影响的区域环境(学习、工作、单位或家庭等)。沟通渠道即沟通介体从沟通主体传达给沟通客体的途径。沟通渠道不仅能使正确的思想观念尽可能全面、准确和快捷地传达给沟通客体,而且能广泛、及时和准确地收集客体的思想动态和反馈的信息,因而沟通渠道是实施沟通过程和提高沟通功效的重要环节。沟通渠道很多,诸如讨论、开会和座谈等。

1.6.4.2 沟通过程的分析

沟通是传递信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至少存在着一个发送者和一个接收者,即发出信息一方和接收信息一方。沟通过程即信息在两者之间的传递过程,一般包括七个环节。

① 发送者需要向接收者传递信息或者需要接收者提供信息。这里所说的信息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观点、想法、资料等内容。

② 发送者将所要发送的信息译成接收者能够理解的一系列符号。为了有效地进行沟通,这些符号必须适应媒体的需要。例如,如果媒体是书面报告,符号的形式应选择文字、图表或照片;如果媒体是讲座,就应选择文字、用于投影的电子文件或板书。

③ 发送的符号传递给接收者。由于选择的符号种类不同,传递的方式也不同。传递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如信、备忘录等;也可以是口头的,如交谈、演讲、电话等;甚至还可以通过身体动作来表述,如手势、面部表情、姿态等。

④ 接收者接收符号。接收者根据发送来的符号的传递方式,选择相应的接收方式。例如,如果发送来的符号是口头传递的,接收者就必须仔细地听,否则,符号就会丢失。

⑤ 接收者将接收到的符号译成具有特定含义的信息。由于发送者翻译和传递能力的差异,以及接收者接收和翻译水平的不同,信息的内容和含义经常被曲解。

⑥ 接收者理解被翻译的信息内容。

⑦ 发送者通过反馈以了解想传递的信息是否被对方准确地接收。一般而言,沟通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干扰和扭曲信息传递的因素,这使得沟通的效率大为降低。因此,发送者了解信息被理解的程度也是十分必要的。沟通过程中的反馈,构成了信息的双向沟通。

其中为什么沟通,沟通什么信息,用什么方式沟通,沟通如何反馈等都很值得深入思考。

1.6.4.3 沟通能力

沟通能力包含着表达能力、争辩能力、倾听能力和设计能力(形象设计、动作设计、环境设计)。沟通能力看起来是外在的东西,而实际上是个人素质的重要体现,它关系着―个人的知识、能力和品德。

一般说来,沟通能力指沟通者所具备的能胜任沟通工作的优良主观条件。简言之,人际沟通的能力指一个人与他人有效地进行沟通信息的能力,包括外在技巧和内在动因。其中,恰如其分和沟通效益是人们判断沟通能力的基本尺度。恰如其分,指沟通行为符合沟通情境和彼此相互关系的标准或期望;沟通效益,则指沟通活动在功能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或者满足了沟通者的需要。

构成沟通能力有两个因素,一是思维是否清晰,能否有效地收集信息,并作出逻辑的分析和判断;二是能否贴切地表达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自己的思维过程和结果。而前者更重要,没有思维的基础,再好的语言技巧,也不可能达到(传达、说服、影响)预期的结果。

沟通有两个要素:思维与表达。沟通也有两个层面:思维的交流和语言的交流。一般人重视的都是语言的交流,但如果你不了解对方心里此时此刻在想什么,你想得再清楚,讲得再清楚,也达不到沟通的目的。判别沟通能力的强弱,有个重要标准,就是能实时把握对方的思维,而提前作出反应,使交流从语言层面上升到思维层面。

1.6.4.4 沟通障碍

在人们沟通信息(信息在传递和交换)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信息意图受到干扰或误解、导致沟通失真的现象,即造成沟通障碍)。

沟通障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发送者的障碍、接收者的障碍和沟通通道的障碍。

(1)发送者的障碍

在沟通过程中,信息发送者的情绪、倾向、个人感受、表达能力和判断力等都会影响信息的完整传递。障碍主要表现在:表达能力不佳,信息传送不全,信息传递不及时或不适时,知识经验的局限,对信息的过滤等。

(2)接收者的障碍

从信息接收者的角度看,影响信息沟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息译码不准确;对信息的筛选;对信息的承受力;心理上的障碍;过早地评价情绪。

(3)沟通通道的障碍

沟通通道的问题也会影响到沟通的效果。沟通通道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选择沟通媒介不当。比如对于重要事情,口头传达效果较差,因为接收者会认为“口说无凭”“随便说说”而不加重视。

② 几种媒介相互冲突。当信息用几种形式传送时,如果相互之间不协调,会使接收者难以理解传递的信息内容。

③ 沟通渠道过长。组织机构庞大,内部层次多,从最高层传递信息到最低层,从最低层汇总情况到最髙层,中间环节太多,容易使信息损失较大。

④ 外部干扰。信息沟通过程中经常会受到自然界各种物理噪声、机器故障的影响或被另外事物干扰所打扰,也会因双方距离太远而沟通不便,影响沟通效果。

沟通障碍有如下两种形式。

(1)组织的沟通障碍

在管理中,合理的组织机构有利于信息沟通。但是,如果组织机构过于庞大,中间层次太多,信息从最高决策层传递到下层不仅容易产生信息的失真,而且会浪费大量时间,影响信息的及时性。同时,自下而上的信息沟通,如果中间层次过多,同样也浪费时间,影响效率。

统计资料表明,如果一个信息在发送者那里的正确性是100%,到了信息的接收者手里可能只剩下20%的正确性。这是因为,在进行信息沟通时,各级主管部门都会花时间把接收到的信息自己甄别,一层一层地过滤,然后有可能将断章取义的信息上报。此外,在甄选过程中,还掺杂了大量的主观因素,尤其是当发送的信息涉及传递者本身时,往往会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信息失真。这种情况也会使信息的提供者畏而却步,不愿提供关键的信息。因此,如果组织机构臃肿,机构设置不合理,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形成多头领导,或因人设事、人浮于事,就会给沟通双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影响沟通的进行。

(2)个人的沟通障碍

个人的沟通障碍由以下多种原因造成。

① 个性因素所引起的障碍。信息沟通在很大程度上受个人心理因素的制约。个体的性格、气质、态度、情绪、见解等的差别,都会成为信息沟通的障碍。

② 知识、经验水平的差距所导致的障碍。在信息沟通中,如果双方经验水平和知识水平差距过大,就会产生沟通障碍。此外,个体经验差异对信息沟通也有影响。

③ 个体记忆不佳所造成的障碍。在管理中,信息沟通往往是依据组织系统分层次逐次传递的,然而,在按层次传递同一条信息时往往会受到个体素质的影响,从而降低信息沟通的效率。

④ 对信息的态度不同所造成的障碍。一是认识差异。在管理活动中,不少员工和管理者忽视信息的作用的现象还很普遍,这就为正常的信息沟通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二是利益观念。在团体中,不同的成员对信息有不同的看法,所选择的侧重点也不相同。有些员工只关心与他们的物质利益有关的信息,而不关心组织目标、管理决策等方面的信息,这也造成了信息沟通的障碍。

⑤ 相互不信任所产生的障碍。有效的信息沟通要以相互信任为前提,这样,才能使向上反映的情况得到重视,向下传达的决策迅速实施。管理者在进行信息沟通时,应该不带成见虚心听取意见,鼓励下级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这样才能做到思想和感情上的真正沟通,才能接收到全面可靠的信息,才能作出明智的判断与决策。

⑥ 沟通者的畏惧感以及个人心理品质也会造成沟通障碍。在管理实践中,信息沟通的成败主要取决于上级与上级、领导与员工之间的全面有效的合作。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合作往往会因下级的恐惧心理以及沟通双方的个人心理品质而形成障碍。

为克服沟通障碍,应建立正式、公开的沟通渠道,克服不良的沟通习惯,作为领导者应善于聆听下属的意见。

1.6.5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1)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种类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 企业自有职工。通常是长期合同工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企业对这部分员工的管理纳入正式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范畴,管理较为规范。

② 劳务分包企业用工。劳务分包企业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出现,由其直接招收、管理进城务工人员,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或成建制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使用。

③ 施工企业直接雇佣的短期用工。他们往往由包工头带到工地劳动,也有一定数量的零散工。

上列第②、③种情况的用工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人员,俗称农民工,是目前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的主力军。对这部分用工的管理存在问题较多,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明令必须加强管理的重点对象。

(2)劳动用工管理

近年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陆续制定了许多有关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①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②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劳动合同法规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③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当地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更。

(3)工资支付管理

为了防止拖欠、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又制定了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的工资支付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①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本人签字。

③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

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⑤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⑥ 建筑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⑦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