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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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

根据国家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机构的成立和开展的业务工作,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版)、《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

一、机构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有资格从事检测资质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相关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一般可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是建筑工程检测机构中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能效评定的专业机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项业务检测资质;另一个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前者要求检测机构具有能够开展的业务范围,后者要求检测机构运行的能力和质量保证措施。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等级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条件,具体规定了法人资格、资金数量、计量认证、实验室标准、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资格、仪器设备、检验依据及检验项目等具体的条件。

二、人员资格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满足所从事工作的数量和能力的需要。建筑节能专项资质管理部门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相关专业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的职称;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有建筑热工基础知识、常用建筑材料的性能、检测基础知识、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及操作知识、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内容,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其岗位工作。在工作中所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不同资质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其组成人员资格具有相应的要求。例如,《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中,一级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组成人员资格是:①专业技术人员中,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工程师不少于8人,且至少有一人取得建筑节能设计审核资格; ②检测报告编制人须从事暖通或建筑学、建筑材料、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并具有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结构、给排水等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须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③检测报告审核人、技术负责人须从事暖通或建筑学、建筑材料、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并具有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结构、给排水等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8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三、仪器设备配备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中规定: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如抗冲击性能试验装置、抗风压试验检测装置、耐冻融试验装置、建筑外窗三性检测实验装置、建筑外窗保温性能检测装置、电子万能试验机、压力实验机、拉伸强度实验仪、试件养护室、现场传热系数检测仪、导热系数检测仪、现场外窗气密性检测装置、高分辨率红外热像仪、温湿度采集仪、水蒸气渗透性能试验装置等,这是进行建筑节能检测的重要条件,也是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必须满足开展建筑节能检测业务的要求,主要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其中实验室所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材料导热系数检测仪器设备和建筑构件热阻、耐候性、门窗性能等检测仪器设备。现场所用的仪器设备包括墙体传热系数、热工缺陷、门窗性能等检测仪器设备。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常用的基本仪器设备如表2-1所列。

表2-1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常用的基本仪器设备  

四、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程序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是在建筑节能检测方面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往往是代表政府对所建建筑物节能效果进行科学评价。因此,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申请程序和标准条件,向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待审批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建筑节能检测工作。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

申请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包括的基本内容如下所列。

①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a.本机构填报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b.如获准备案,在今后承接业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意自行退出建筑节能检测市场。

②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检测机构名称、设立时间、经济性质、机构地址、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发证机关、资质证书编号、计量认证证书号、负责人情况、机构人员组成、拟从事的检测内容等。

③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学校、从事检测工作年限、工作简历等。

④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身份证号码、所学专业、毕业学校、所负责的专项、从事检测工作年限、工作简历等。

⑤检测类别、内容及具体相应注册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 姓名、职务、职称、专业、学历、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检测年限、工作简历等。

⑥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总表 姓名、性别、专业、学历、劳动关系、身份证号码、职称及证书号、检测岗位证书号、从事检测工作项目、从事检测工作年限等。

⑦授权审核、签发人员一览表:姓名、性别、专业、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权限、授权项目、签名识别等。

⑧技术人员的培训证、建筑节能设计审核资格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检测项目、设备技术指标、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及出厂号、仪器设备量值核定情况(核定机构、最近检定日期、核定周期)。

(5)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建筑节能的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作为关系评价建筑节能效果如停检测机构,也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也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政府对检测机构的强制认可。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在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申请建筑节能的计量资质,在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后才能开展检测业务。

国家对检测机构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中规定,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在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质检部门申请首次认证、复查换证时,应遵循以下办事程序。

(1)受理范围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②为司法机关作出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③为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④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⑤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⑥其他法定需要资质认定的。

(2)许可依据 认证认可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

(3)申请条件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在申请计量认证时,应当对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身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提出申请。

①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②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专业、职称、从事检测和校准工作年限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③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④具有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仪器设备设施。

⑤应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的管理要求(包括组织、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检测和/或校准分包、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合同评审、申诉和投诉、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及改进、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技术要求(包括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和校准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抽样和样品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结果报告)的基本规定。

(4)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在申请计量认证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①实验室的概况。主要包括:实验室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实验室注册、登记文件和工作场所的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实验室所有的工作,验证质量体系;实验室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检测或校准工作公正、客观的有关措施;实验室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和质量体系;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本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及时性等

②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主要包括: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或校准工作的类型、范围,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检测人员的专业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学历证书等。

③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④实验室的资源情况。主要包括:实验室总人数和结构、实验室资产情况、实验室总面积和仪器设备总值、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等。

⑤主要信息表。主要包括:授权签字人申请表、组织机构框图、实验室人员一览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等。

⑥主要文件。主要包括:典型检测报告、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体系内审质量记录、管理评审记录、其他证明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首次、复查)、法人授权文件、实验室设立批文、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固定场所证明文件(适用的)、检测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适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适用的)、从事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实验室声明、法律地位证明等。

(5)许可工作程序

①提出申请。a.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b.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②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a.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b.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