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防空地下室质量控制
一、质量控制的原则
(一)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为依据,监督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二)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以预控和主动控制为主,过程控制是关键,验收把关为主要手段。
(三)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并正常发挥作用。
(四)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材料试验、设备检验及施工试验制度。
(五)坚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六)坚持不符合程序不予验收的原则,本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质量控制的手段与方法
(一)审核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报告或报表。
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进程审核、签署有关质量文件、报告或报表,形成独立的质量控制文件资料和实测检查(检验)的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二)见证取样。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指定一名监理人员作为见证取样员,负责见证取样工作。见证取样员应按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需要复试的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并建立试验台账,于检验报告返回后进行完善。按规定程序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撤出施工现场。
2.见证取样与送检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需送检的材料等,施工单位质检员应会同项目监理机构专门人员按规定取样后,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防护功能、使用功能的试件、材料等必须见证取样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下,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取样、封样后,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
(2)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监理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测单位对见证取样与送检试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三)巡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巡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本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巡视不少于两次。
2.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的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及其履职情况,并做好检查和记录。
(4)检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焊接切割操作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3.监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应及时纠正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将本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巡视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四)旁站。
旁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方式之一。旁站的对象是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的目的是监督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将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防护要求、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及其施工过程作为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旁站内容开始施工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2.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包括:土方回填、后浇带及其他有防护要求的结构混凝土、门框墙制作、密闭穿墙管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及现行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旁站的内容。
3.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旁站监理方案中确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4.编制的旁站监理方案应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随时作出必要的调整,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以下工程和内容必须进行旁站。
(1)土方回填。对基槽(坑)每层回填及碾压后的密实度全过程检测。密实度实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实验室独立完成。在实验前24小时,施工单位必须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
(2)有防护要求的结构及防水混凝土。对全部有防护要求的结构混凝土和防水混凝土进行旁站,主要包括:混凝土浇筑顺序和开始及完成时间是否与施工方案要求一致;对大体积混凝土如果分层浇筑,要记录两层之间的时间间隔并确认在上层浇筑时下层是否已超过初凝时间及梁板混凝土浇筑和墙体混凝土浇筑在各个接茬部位是否会形成冷缝;检查钢筋、后浇带、施工缝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规范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不同强度等级和不同抗渗等级的混凝土有无错浇现象;混凝土振捣是否密实,模板是否有变形及漏浆情况;下次浇筑前施工缝是否已按要求处理;抽查混凝土坍落度情况,记录试块留设情况;有无其他异常,如出现异常立即报告。旁站监理员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在现场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具体情况应在旁站记录中记录。
(3)卷材铺设、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卷材铺设、防水细部如转角、收口、与管道相接处、预留洞口处进行旁站。主要包括:检查基层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材料是否与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材料一致;铺贴方法、顺序、搭节长度与墙体连接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给水排水工程。对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旁站,主要包括:防爆地漏安装、防水套管安装,镀锌钢管、钢管埋地防腐处理,设备(水泵)安装、基础浇筑,阀门及给水系统水压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排水系统闭水、灌水、通水和通球试验,水箱的满水试验,管道冲洗、消毒;阀门和喷头试验,单机调试和系统调试。
(5)电气工程。对电气工程安装过程进行旁站,主要包括:通风信号系统安装调试,变压器吊装和较重的高低压开关柜吊装,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的耐压试验和调试,动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的耐压试验和验收,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联动调试和验收,绝缘电阻测试、接地电阻测试、等电位联结检测等。
(6)通风空调工程。对通风空调工程安装过程进行旁站,主要包括:金属通风管、法兰焊接,密闭阀门、自动(或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安装调试,风口与系统风量平衡测试、消防与排烟,正压通风联合测试。
5.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旁站监理方案的要求,在需旁站监理的部位施工前24小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如果不报告而擅自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下发停工令,责令停止施工、按期整改,有关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6.收到施工单位的旁站监理报告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已具备施工条件。检查内容为:
(1)上道工序及其他专业在该部位的工程是否已确认合格。
(2)施工方案是否已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
(3)施工设备、人员、材料等是否到位。
(4)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是否有影响施工的其他因素。
以上条件均满足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回复施工单位,同意施工,并明确旁站人员姓名和到场时间。
7.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指派专业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并记录旁站情况,由旁站监理人员签字。
8.旁站现场问题的处理方法。
(1)旁站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施工规范和方案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现场整改,并做好现场记录。
(2)旁站人员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现场,如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尽快疏散全部施工人员。
(3)施工单位质检员必须在场跟班,如无故不到,旁站人员可报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
(4)如旁站人员对材料、设备质量情况有疑问,应暂停使用并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查,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9.旁站人员职责。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5)现场监理人员作好监理日记。
10.《旁站记录》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A.0.6格式。表格一式一份,由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五)平行检验。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2.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和费用等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3.施工过程中已完工程施工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再进行平行检查,并应符合工程特点或专业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平行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六)采取必要的检查、测量、试验、观察等手段以验证和判定工程质量。
(七)把好工序、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关。凡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质量不合格未予签认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于经质量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监督施工单位进行返修、返工或加固补强。
(八)严格执行施工试验、进场材料复试及抽检试验制度。
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
(九)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查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除施工现场。
(十)对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及不称职施工单位人员建议予以撤换。
三、质量事前控制的主要工作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防护工程质量控制点,并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方法和措施。
(二)熟悉和掌握工程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
1.施工图纸及其有关说明文件。
2.相关规范、规程、标准。
3.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会审最后形成的技术文件、工程变更。
4.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的要求。
5.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程序、验收标准及质量指标。
(三)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1.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健全,人员配备、职责与分工的落实情况。
2.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健全。
3.施工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合。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5.各项质量管理流程是否满足施工质量管理的需要。
(四)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质量控制点的设定、质量保证措施的合理性、检验批划分的正确性、质量验收计划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应有书面审查意见记录,审查意见应记录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审表中。
(五)总监理工程师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审核程序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核程序相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编审程序及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方案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施工要求。
3.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质量目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5.质量控制点的设定应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6.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7.附有必要的计算书。
(六)审查分包单位资格。
1.分包单位进场、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2.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类似工程业绩。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等。
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4的要求,表格一式三份,其中项目监理机构签署意见后自留一份,报建设单位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
(七)审查试验室资格。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报审为工程服务的试验室的检查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试验室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及相应的试验范围。
(2)试验设备应由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相关管理制度:试验人员工作纪律、人员考核和培训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外委试验管理制度、对比试验及能力考核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试验检测报告管理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资料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搅拌站)试验管理制度、检查评比制度、工作会议制度及报表制度等。
(4)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混凝土、砂浆搅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施工现场必须在搅拌机具旁设置计量设备,悬挂计量标志牌。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并定期校准。现场应设置专职计量员,佩戴胸卡,具体负责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并填写计量记录。
3.《试验室报审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7格式,表格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八)复核施工控制测量成果。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并签署意见。
2.熟悉、核查施工控制测量依据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
(1)施工控制测量依据资料:规划红线、基准或基准点、引进水准点文件资料。
(2)总平面布置图上建设用地红线桩的坐标与角度、距离是否对应;建筑物定位依据和定位条件是否明确合理;建筑物的几何关系是否正确;室外设计高程及有关坡度是否合理对应。
(3)各专业图纸中的轴线关系、几何尺寸和高程是否正确,相关位置是否对应。
3.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地上工程监理人员采取资料检查和现场测量的方式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进行审查,报验表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并要求施工单位保护好控制桩。
5.《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5格式,表格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九)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质量隐患,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十)项目监理机构对需要进行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宜在相应专业工程开工前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深化设计单位和各专业施工单位对深化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十一)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开工前,检查验收施工单位报送的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及附件,若检查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工程方可开工;若总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改正,否则不许开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 01—2015)附录A表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一)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审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检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场,已经进场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规范规定需要复试检验的材料、构配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复试检验结果,复试结果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项目部应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下进行封存,并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4.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检验、检测、试验、鉴定或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标准等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论证的相关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提供有效进口商检合格证明、中文质量证明等文件,按规定进行复试并检测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
5.当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且专业验收规范没有相应的验收规定时,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的一方或几方制定专项验收规定,专项验收规定应经四方认可,在实施前需经技术鉴定并报市人防办备案。
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6格式,表格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二)隐蔽工程验收。
1.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验收前对所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自检,并确认自检合格。
2.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隐蔽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并报送报验表及其附件。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验。
4.项目监理机构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以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5.隐蔽工程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需隐蔽工程进行实测检查,并将验收内容和验收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归档。
6.《隐蔽工程报验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7格式,表格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三)检验批验收。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进行检验批验收前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报验的检验批先行自检,并确认自检合格。
2.施工单位应在检验批验收前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批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报送验收申请表。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该检验批的质量状况进行核验检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要求,并在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上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后续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验。
4.检验批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依据相应技术规范核查检验批划分的正确性及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一致,并对检验批进行实测检查,根据实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确定检验批是否合格,将验收内容和验收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
5.《检验批报验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7格式,表格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四)分项工程验收。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前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报验的分项工程先行自检,并确认自检合格。
2.施工单位应在分项工程验收前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批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报送验收申请表。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报审表中翔实说明并退回,或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报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4.分项工程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核查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是否均已合格,并形成书面记录。
5.《分项工程报验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7格式,表格一式两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五)分部工程验收。
1.在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报验的分部工程先行自检,并确认自检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并报送报验表及附件。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对分部工程进行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结构分部工程应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前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须组织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全面、彻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主体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批准后,报建设单位,质量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参加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加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孔口防护防护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有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4.分部工程验收应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1)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2)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是否均已验收合格。
(3)涉及结构安全、有防护要求、使用功能等重要分部工程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分部工程所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均已检验验收合格。
(5)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6)实测观感质量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5.分部工程各检查项全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验收相关人员在报验资料上签署通过验收审查意见。未检验合格或未全部检验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后重新报验。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使用和防护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6.《分部工程报验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8格式,表格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7.主体质量评估报告编制规定。
(1)主体质量评估报告应在主体质量通过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主体预验及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验收后,由项目监理机构按要求格式编写,一式四份。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建设单位。
(2)主体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 工程概况。
② 工程各参建单位。
③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履行情况。
④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履行情况。
⑤ 主体施工阶段结构、防水及孔口防护等三个分部的相关施工质量评估。
⑥ 主体质量隐患、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⑦ 主体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情况。
⑧ 主体质量评估结论。
8.主体结构验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1)墙、顶板模板已拆除,防空地下室内建筑垃圾已清理。
(2)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必须密闭,无渗漏水现象。
(3)工程内保持干燥。
(4)清理出所有预埋管、件等,如人防门门框、给水排水套管、通风穿墙密闭短管、测压管、过线盒、音响信号按钮等,并做好防腐、防锈处理,涂刷防锈漆前基底均应清除干净。
(5)工程内安装满足检查需要的临时照明设施。
(6)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凝土修补、粉刷,柱、墙体护角施工以及管道设备安装。
(7)现场准备好照明装置、检查工具及图纸、资料、表格。
(六)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
1.工竣工预验收
① 工程竣工预验收是工程完工后、正式竣工验收前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②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前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须组织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全面、彻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③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工程施工内容并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竣工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竣工预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后,总监理工程师首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而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和项目监理机构参加,也可以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有时甚至可以邀请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共同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对于在预验收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竣工预验收的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3.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编制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应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及人防质量监督部门竣前检查后,由项目监理机构按要求格式编写,一式四份。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建设单位。
(2)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 工程概况。
② 工程各参建单位。
③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履行情况,对防护工程的重点监控情况。
④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履行及执行国家和人防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
⑤ 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⑥ 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⑦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⑧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4.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中各方对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提出的问题,由项目监理机构整理形成验收纪要,经各方签认后,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5.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应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1)工程竣工资料是否完整。
(2)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质量是否均已验收合格。
(3)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4)工程是否已满足设计及功能要求。
(5)各系统功能性检验、检测是否均已合格。
(6)消防、环保等专业验收是否已通过。
(7)实测观感质量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6.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照明设施完善,有关平战转换预案落实到位,达到竣工标准。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监理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要求平时安装的战时设备和管线,应确保安装到位。战时电站除发电机组外均应安装到位。
(6)防空地下室悬挂的标牌,应是样牌(电子版)送所属地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校核备案、核对无误后制作的所有标牌。防空地下室标牌包括标志牌、指示牌、标识牌、辅助标牌,应按设计要求及《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悬挂标志牌、指示牌、标识牌的通知》(青防工字【2013】10号)的《青岛市防空地下室人防标牌制作悬挂技术规范》要求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悬挂到位。工程概况、内部各战时功能单元、房间布置等基本情况应在各出入口设置挂图明示,战时通风、给水排水、电气的系统、机房、管道、线缆、操作流程等应设置标示、标牌和挂图。按要求悬挂的人防标牌,必须通过当地人民防空部门验收。
(7)防倒塌棚架应施工安装到位。
(8)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9)各参建单位组成验收组。
(10)提前7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7.防空地下室主体或竣工验收时,参加工程验收的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各方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各参建单位应授权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验收人员参加,验收人员一般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授权委托书》应按青岛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格式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前报送给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人员。
8.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9.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使用和防护要求的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0.表格填写要求
(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 01—2015)附录E.0.1—1表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表格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执一份。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 01—2015)附录表E.0.1—2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表格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执一份。
(3)《单位工程功能检测记录》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 01—2015)附录表E.0.1—3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表格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执一份。
(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 01—2015)附录表E.0.1—4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表格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执一份。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10格式,表格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执一份。
(6)《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应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附录C表C.8.1格式,表格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七)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组织及验收程序。
1.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2.具体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介绍验收组组成人员,并核查相关证件。
(2)施工单位向验收组汇报质量自评情况及竣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监理单位向验收组汇报质量评估情况。
(4)设计单位汇报质量检查情况。
(5)验收组分为土建组、设备安装组和资料组,分别对现场实体情况和资料情况进行检查。
(6)验收组汇总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7)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人员提出监督意见。
(8)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约定。
(九)工程资料缺失或检验遗漏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通过现场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施工质量和性能,并以检测报告作为相应的验收资料,现场检测或抽样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十)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到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及程序
(一)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应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不合格内容,制定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方法,经专业(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二)对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按处理方案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处理过程中,属隐蔽工程和需旁站的内容,应严格按照隐蔽工程验收和旁站程序进行。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署审查意见。
(三)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主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对危及生命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对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按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处理过程中,属隐蔽工程和需旁站的内容,应严格按照隐蔽工程验收和旁站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署审查意见。
(四)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报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处理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五)因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造价增加,项目监理机构不予签证。
(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及时回复整改或制定的整改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整改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应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审查意见或继续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仍未按监理通知要求整改,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对工程或工程的部分施工部位暂停施工。
(七)施工单位在对监理通知和工程暂停令中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复工报审表申请复工。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复工申请后,应对需整改的施工部位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复工报审表中签署复核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建设单位审批。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复工令,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八)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或事故,施工或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处理意见,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九)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相关验收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十)表格填写要求。
1.《监理通知单》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A.0.3格式,表格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2.《监理通知回复单》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9格式,表格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3.《工程暂停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A.0.5格式,表格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4.《工程复工报审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3格式,表格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5.《工程复工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A.0.7格式,表格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