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救国领袖的继续迫害
一 “七君子”案的开庭审理
国民党已开始由内战向抗战方面的转变,但并没有彻底转变,尤其是对人民群众的抗日救国运动继续采取压制迫害的政策。
沈钧儒等七人被押到苏州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后,提审过几次,讯问内容与在上海所问差不多,但也有所增加,概括起来,包括下面几点:一,救国会反对政府,甚至有推翻政府的企图;二,主张停止内战,有袒护共产党的嫌疑;三,鼓动工潮;四,提倡人民阵线。他们的答复是:第一,救国会主张救亡图存,团结全国力量,一致抗敌,而且承认中央的领导权,没有任何政治野心和争夺政权的企图。它对政府政策有某些甚至是严厉的批评,这是任何国家国民都有的权利,而且其目的在推动政府抗日,绝不是反对政府,推翻政府。第二,救国会主张集合全国的人力、财力、物力,一致反抗日本帝国主义。国内任何力量,不应该在自相残杀的内战中有一丝一毫的消耗,尤其不愿中央在国内的冲突中,消耗它高度的实力。所谓袒护,显然不符合事实。共产党现在尚有很多武装,也是中国的一部分力量,并且它已一再通电表示愿意在中央的领导下共同抗日。为加强对抗敌人的实力计,自以停止讨伐为宜。这种主张完全是出于民族立场,毫无其他作用。第三,关于鼓动工潮问题,因为日本纱厂里面的中国同胞在罢工后饥寒交迫,救国会捐了一些钱救济,并未煽动罢工。第四,救国会主张的是民族阵线,即是救国联合阵线或人民救国阵线,曾未用过“人民阵线”四字。前者以拯救民族危亡为要旨,是要一致对外的,后者是以工人阶级为中心,含有对内的意义(54)。沙千里说:“每次讯问,问来问去,老是问那一套,如同将一桶水,倒来倒去,还是这么一桶水,倒不出什么新花样来。”(55)
西安事变爆发后,南京政府当局认为:张学良、杨虎城的八项主张的第三项是要求立即释放被捕之爱国领袖,其他几项与救国会的主张复完全相同,而救国会又在事变前二十天曾有电报给张学良,希望他火速坚决要求南京政府援绥抗日,且全救会与西北各界救国联合会等救亡团体关系密切,既然这样,全救会显然是“勾结军人,谋为轨外行动”,因此迁怒于沈钧儒等诸救国领袖。CC首领陈果夫、陈立夫竟要求枪毙“七君子”,以警告张、杨,幸而为冯玉祥所阻止。冯玉祥说:“我们的人被扣在西安的不止七个,而且中间有蒋委员长,这时千万不能动杀机,动了杀机我们的人危险太大。”(56)“杀了沈等,救不了蒋介石,却堵死了与张、杨通声气的余地,此刻千万不可轻率从事,更不宜去轰炸西安,这样会玉石俱焚。”(57)当时南京政府司法部在给苏州江苏高等法院的一封密电说:“李公朴等案情节重大,兹值西安事变,人心浮动,其通电尤复淆乱听闻。仰饬看守所务加派看守,严密戒护,毋得稍涉疏虞。”因此从12月14日起,苏州高等法院看守所顿时紧张起来,门口增加了宪兵和保安队,不仅朋友禁止见面,家属也不许探望。连他们看报都不准许。
西安事变和平解决时,张学良、杨虎城曾与蒋介石、宋子文谈判达成立即释放被捕的上海爱国领袖的协议,并曾提议安排宋庆龄、沈钧儒、章乃器、杜重远在改组后的国民政府行政院中任职。12月25日下午,蒋介石离开西安时,在机场对杨虎城说:“回南京之后,实行(一)停止内战;(二)释放救国会领导人等六项承诺”,并信誓旦旦地表示:“我们答应你们的那些事,我回南京一一都可实现,不然我也不成其为国家民族之领袖。”(58)国民党召开的五届三中全会,发出了释放政治犯,开放言论自由,保护救国运动,聚集人才的讯号。人们均以为沈钧儒等必可无罪释放。
从上年12月4日沈钧儒等人被羁押,到1937年2月4日侦查期满后,延长了两个月,到4月3日又已届满,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是不能再羁押下去了。
4月3日是对“七君子”法定羁押侦查期满的最后一天,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公然又炮制了一份《起诉书》,罗织成“十大罪状”,即所谓(一)“有意阻挠中央根绝赤祸之国策”;(二)“不承认现政府为有统治权,并欲于现政府外更行组织一政府”;(三)“蔑视政府,故为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四)“提倡人民阵线”,有“国际背景,政治野心”;(五)“抨击宪法”;(六)煽动工潮;(七)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八)与第三国际有关系;(九)“勾结军人,谋为轨外行动”,引发西安事变;(十)罗青曾参加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的团体(按实指组织江苏各界救国联合会),有牵涉章乃器并及沈钧儒、邹韬奋之处。结论是被告等“共同以危害民国为目的,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系共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之罪”(59),对沈钧儒、王造时、李公朴、沙千里、章乃器、邹韬奋、史良、陶行知,以及罗青、顾留馨、任颂高、张仲勉、陈道弘、陈卓共十四人提起公诉,并通缉陶行知等人。
《起诉书》4月7日在各报刊登出来后,一场救国无罪和“救国有罪”的尖锐激烈斗争,在江苏高等法院内外展开了。
沈钧儒等七人聘请了律师,分别为:沈钧儒的辩护人:张耀曾、秦联奎、李肇甫。王造时的辩护人:江庸、李国珍、刘世芳。李公朴的辩护人:汪有龄、鄂森、陈志皋。沙千里的辩护人:江一平、徐佐良、汪葆楫。章乃器的辩护人:陆鸿仪、吴曾善、张志让。邹韬奋的辩护人:刘崇佑、陈霆锐、孙祖基。史良的辩护人:俞钟骆、俞承修、刘祖望(60)。在聘请辩护律师的同时,他们最后写成1.7万余字的《答辩状》递交法院。
《起诉书》提出之后,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叶楚伧出面,通过杜月笙、钱新之向沈钧儒等被告进行劝降迫降活动,提示只要他们切实保证以后不再从事救国活动,留居京中或出国,即可撤回公诉,或先行交保。沈表示:“三中全会后,政府既宣示上下团结一致对外之主义,本人亦深愿在中央领导下,从事爱国运动。”(61)叶楚伧等以沈钧儒等人仍表示要继续从事爱国运动,以“应照顾到党部威信”(62)为由,主张按《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判处徒刑,随审随判,如沈等不作任何辩护或上诉,即可押送南京反省院;入院后,必须认错并写具悔过书,方准交保释放。但国民党当局担心如果贸然判罪,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将引起社会舆论的谴责,于是指令法院“取‘多调查,少开庭’办法”,以“避免法律上社会上之若干重大麻烦”(63)。
5月23日,叶楚伧在给杜月笙、钱新之的信中,道出了他们策划诱降迫降,将沈钧儒等七人强制送反省院的阴谋:“沈事宣判之日,自当同时谕交反省院,以便一气呵成。至就近交反省院一节,弟意不如在京,因在京出院以后,出国以前,更可多得谈话机会。中央同人颇愿与倾心互谈,一扫过去隔阂,而于其出国之时,归国之时,均可于此时日中重开坦白光明之前途,于公于私均为有益。”他在信中还特别指出:“若虑及途中引起注意,自可避免一般递解之形式,毫无形迹可寻也。”(64)国民党这一花招,遭到沈钧儒等七人的坚决抵制。他们认定个人自由事小,争取救国无罪事大,宁可不出狱,决不丧失立场和有损人格,毅然拒绝进反省院的无理要求。
6月7日,沈钧儒等七名被告和他们的义务辩护人在上海各大报发表《答辩状》。《答辩状》指出:“起诉书认为被告等有共同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主义之嫌疑。然以被告等爱国之行为,而诬为害国;以救亡之呼吁,而指为宣传违反三民主义之主义,实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摧残法律之尊严,妄断历史之功罪。”要求江苏高等法院,“秉公审理,依法判决,谕知无罪,以雪冤狱,而伸正义”(65)。
同时全救会也发表《为江苏高等法院对沈章诸先生提起公诉的答辩并告全国人民和全体会员》书,呼吁党国领袖、社会硕望、全国同胞及全世界人民,本正义法理,为本案作合法之声援,俾得迅速判决被告无罪,立即无条件释放。平津各界1690余人亦另嘱托律师代拟一答辩书,认定:“惟就起诉书所采取之书证,通体观察,追求真意,苟不断章取义,故意周内,则不特足以证明被告等非以危害民国为目的,且证明其所宣传者,又何曾与三民主义不相容,应无犯罪之可言。”(66)
国民党当局诱降的图谋未能得逞,即决定对“七君子”开庭审理。6月11日,“七君子”案在苏州江苏高等法院由刑事第一法庭正式审理。沈钧儒第一个受审。审问要点摘录如下:
问: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是怎样组织的?
答: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是以各地救国会作单位的,先由各地斟酌地方情形,分别组织各个救国会,再来联合起来,成立该地各界救国联合会,再由各地各界救国联合会派代表组成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譬如上海的各界救国联合会就是它的一个单位。
问:加入救国会有什么手续呢?
答:凡愿意抗日的都可加入,没有什么限制。我们觉得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救国,都有能力救国,所以对于入会的人没有任何手续上的限制。
问:政治纲领里面关于联合各党各派召集救亡会议两点是怎样解释的?
答:集中全国力量共同抗日。
问:所谓联合各党各派是指那些党派呢?
答:并没有指定是那一党那一派。希望全国各党各派,都放弃成见共同联合起来抗敌。当然,凡是中国人,除了汉奸都在内。
问:那末,纲领里面说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敌政权是什么意思?
答:这一点请审判长特别注意。起诉书里面曾说,我们主张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敌政权是为的对内,不是对外,这是极大的错误。我们从来没有讲过另组织一个政府的话。我们认为国民政府当然是最高的组织。我们是国民政府统治下的人民,如果有另行组织政府的企图,那就是革命,怎样会把自己的文件公开,并且拿去见吴市长呢?
问:所谓各党各派包括那些党派,是否指容共而言?
答:国内所有党派都在内,如像国家主义派、第三党等也是不能否认的政党,共产党当然也在内。说到容共与清共,这只是政策的转变,不是绝对的。按孙中山先生的遗教,“容共”是团结力量的好名词,但清共以后变成坏名词了。关于救国会的所有文件,只说停止内战,从未说过“容共”二字。
问:你赞成共产主义吗?
答:赞成不赞成共产主义,这是很滑稽的。我请审判长注意这一点,就是,我们从不谈所谓主义。起诉书竟指被告等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义,不知检察官何所依据?如果一定要说被告等宣传什么主义的话,那末,我们的主义就是抗日主义,就是救国主义。
问:抗日救国不是共产党的口号吗?
答:共产党吃饭,我们也吃饭,难道共产党抗日,我们就不能抗日吗?审判长的话,被告不能明白。
问:那末你同意共产党抗日统一的口号了?
答:我想抗日求统一,当然是人人所同意的。如果因为共产党说要抗日,我们就须要说“不抗日”;共产党说统一,我们就须要说“不统一”,这一种的说法,是被告所不懂得的。
问:你们反对政府剿共么?
答:这不是这样简单说法的。我们最反对的是日本要来与我们合作防共;关于剿共,我们没有说过。不过政府剿共十年,政府与人民很苦,我们不能不关心。至于说我们巴结共产党,我们的脑子里想也想不出来。
问:你知道你们被共产党利用么?
答:假使共产党利用我抗日,我甘愿被他们利用;并且不论谁都可以利用我抗日,我都甘愿被他们为抗日而利用。把不登记认为就是秘密的,我们拿宣言去见吴市长又怎么解释呢?救国会是没有丝毫秘密性质的(67)。
沈钧儒审问完毕,依次对章乃器、王造时、李公朴、邹韬奋、沙千里、史良以及顾留馨、任颂高、罗青进行了审问。审问详略虽有所不同,所提问题则大体一样,没有超过审问沈钧儒所涉及的范围。
整个审问一直延续到下午7时。江苏高等法院没有得到任何可以对被告定罪的口供和依据,决定于第二天再审。为了打乱国民党在第二天结审,随审随判罪,强制送反省院的部署,沈钧儒等人决定先发制人,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写具《声请回避状》。回避状以合议庭推事“已具成见,不能虚衷听诉,而将专采起诉书所举不利于被告之主张以为诉讼资料,断难求得合法公允之审判”为由(68),向法庭递状,要求主审的审判长和推事全体回避。全体律师也拒绝参与审理,实行“罢席”。因此第二天下午开庭时,律师席上空无一人。法院无可奈何,审判长不得不宣布停止诉讼程序,改期再审,审判因此中止。
二 蒋介石态度的改变
如前所述,蒋介石在西安事变中曾同意张学良、杨虎城提出的释放上海被捕的爱国领袖的要求,并保证回京后即下令办理。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后,内战停止,国共第二次合作正在积极进行,全国人民强烈要求团结抗日,形势较前有了明显的变化。五六月间,蒋介石准备邀集一些社会名流在庐山开会,共商抗敌御侮,复兴民族的大计。“七君子”都是著名的学者,又是抗日救国的领袖人物,也在网罗之列。6月初,蒋介石嘱咐叶楚伧早些结束“七君子”案。叶说:“我们早已安排妥当了,先在苏州高等法院对他们审讯一下,然后押解到南京反省院,具结‘悔过’,再由杜月笙出面把他们保释出来,送到庐山参加会议。”蒋介石听后,皱皱眉头说:“不要这样麻烦了吧!”叶楚伧诡称:钧座放心,沈钧儒等人已经同意这样安排,不会有什么问题。蒋介石这才点点头说:“那也好,不过到时候一定要把他们送来啊!”(69)当时有记者报道说:“‘准予保释’的风传,记者在上海早听见过了。据说,蒋委员长在庐山时,曾致电中央,请释七人,送他们到庐山去谈话,不想中央党部方面有人主张一定要他们写悔过书,他们那里肯写。”(70)
上述蒋介石和叶楚伧的对话情况,是胡子婴6月6日从《大公报》社社长张季鸾那里探悉的。张季鸾虽然不在国民党政府担任什么官职,但其人足智多谋,一向颇受蒋介石的器重,遇有什么重大问题,往往征询他的意见。张季鸾刚从庐山回上海,他在那里会见了蒋介石和叶楚伧,因而得知这一情况。胡子婴认为,国民党内部蒋介石与叶楚伧等人之间,对“七君子”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叶等千方百计坚持诱降,并非出自蒋介石的主张,这点十分重要。第二天即6月7日,胡子婴便赶往苏州,向沈钧儒等汇报了这一新情况。沈钧儒等听后,经过反复研究,觉得可以利用国民党内部的矛盾,击破诱降的阴谋,争取案件早日结束。沈钧儒同张季鸾比较熟识,于是由他写了一封信,请张再一次上庐山,向蒋介石面陈他们抵制进反省院的决心。胡子婴持信赶回上海,再一次去见张季鸾,转达沈钧儒等人的意见,并说明沈等的决心,如果解送反省院,他们将采取绝食手段,斗争到底,虽死不惜。张季鸾因刚从庐山回来,他不愿在蒋介石眼里成为“七君子”的说客,表示不愿意再度上山。胡子婴知道张季鸾是十分维护蒋介石的,就因势利导向张指陈利害说:“七君子”一案已经引起全国和全世界人民的关注,在这方面,蒋委员长的信誉不免受损。他们如果因被强制送反省院而绝食致死,那对委员长威信必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这几句话对张季鸾有所触动,他沉思了一会儿最后说:“庐山我是不再去了,既然沈老托我,我就给蒋公写封信吧,试试看有没有转圜的余地。”于是当面把信写好,信不长,大意是:钧座毅然决然地要实行抗战,就要动员全国民众,共同对敌。但是现在主张抗敌的最大群众组织救国会七位领导人,却还关在监牢里,这是与人民对立,于抗敌不利。现在他们七人坚决反对进反省院,甚至准备采取绝食的手段,如果万一发生不幸,则各方面的反应将对国家,对委员长均有不良影响,请钧座三思(71)。
6月12日,就在沈钧儒等递交声请回避状的这一天,钱新之去南京看望蒋介石的亲信秘书陈布雷。正好蒋从庐山打电话给陈,询问“七君子”案件有什么问题没有,并嘱咐他在顺利结案之后,将他们如期送往庐山。当日下午,苏州审讯发生声请回避的波折,一时不能审结送反省院的讯息传送到了陈布雷那里。就在此时,蒋介石又去电话告诉陈布雷,说张季鸾有信给他,沈钧儒等反对进反省院,不惜用绝食来进行抗拒,究竟是怎么回事,他很不放心。陈布雷无法再隐瞒真相,就将沈等声请回避的事报告了蒋介石。蒋听后发怒,训斥了陈一顿。陈布雷遭申斥之后,立即亲自到钱新之寓所,央他打电话给在上海的杜月笙,请他邀张季鸾与钱新之于第二天同去苏州探望“七君子”,劝告他们稍安毋躁,还说委员长也是要抗日的,彼此并没有什么根本分歧,正在想妥善办法,了结他们的案子,企图借此稳住沈钧儒他们,不要再生意外枝节。钱答应照办。
6月13日下午,钱新之、杜月笙即偕同张季鸾、黄炎培以及沈钧儒的辩护律师秦联奎到苏州去探视沈等七人,并转述蒋介石对他们关怀宽大之意(72)。沈钧儒等七人当即给蒋介石写了一封信交钱新之代转,信中说:“钧儒等前年在华北垂危之际发起救亡运动,为全国团结御侮之呼吁,其动机纯在发动人民之力量,为中央制止分离运动之后盾,使国家增强统一抗敌之基础,其决无反对政府之用心,可质天日,所发表文件,足资证明。……钧儒等在羁押中,对个人利害,非所计及,其所忧惶系念者,则为救亡运动之前途。如能在政府抗敌御侮之国策下,努力工作,关于此问题,深愿得间面谒钧座,倾怀陈述,冀获钧座剀切之指示,以求得合理之解决,则对国家对社会始均可告无罪,而无负于钧座之厚望焉。”(73)
14日,蒋介石密电叶楚伧:“如沈钧儒等来山时,请代邀杜月笙、钱新之两君同来牯岭晤谈为盼。”(74)17日,沈钧儒等在致杜月笙、钱新之信说:“如蒙准予保释,趋赴庐山,必可剖陈一切,获得合理之根本解决。对于经过反省院一点,钧等认为于国家前途无益,于个人人格有损,万难接受,不得不誓死力争,惟有尽其在我,依法应诉而已。”(75)
沈钧儒等于6月22日写了《第二次答辩状》,指出:“缘救国会发起于二十四年终华北问题极端严重,分离运动迫于眉睫之际,故当时中心主张即为制止分离运动,统一民族阵线,而以抗日为最高之目标,其‘促成一个统一的抗敌政权’之呼号,即根据此种要求而来,其意在集中抗日力量于中央领导之下,而绝无改组政府之企图,实彰彰明甚。即以常识判断,被告等为主张息争御侮之人,亦安忍倡改组政府之说,以增重内争,消耗国力,而自陷于矛盾乎?其次,若‘停止内战’及‘全国各党派各阶级合作’等主张,其意义亦均在保存抗日力量,而使之集中于政府领导之下。千言万语,殆无不以抗日为依归。……”答辩状说:“目下华北危机,依然迫急,敌伪伺隙思逞,不减当年。被告等身处囹圄,忧惶万状,为国自效,固尝寤寐以求之。为此理合补具意见,请钧院盱衡时局,宣告被告等无罪,为政府国策作进一步之阐明,为民族增一重之团结,国家前途,实利赖之。”(76)
第二天,即23日,沈钧儒等再次致书蒋介石,并寄去《第二次答辩状》副文一纸,信中表示:“嗣后如获在钧座领导之下,竭其驽骀,为国效力,不胜大愿。一俟由杜、钱两先生保出,即当随同杜、钱两先生赴庐聆训。”(77)
6月22日,叶楚伧在致杜月笙、钱新之密电中说:“沈事势非先将悔过书内容决定,未便赴庐,务乞立即转知具悔过书。如能接受,并草送文稿,弟廿四晨到沪,可再作内容文字之研究。”(78)杜月笙、钱新之22日将蒋介石致叶楚伧和叶致杜、钱两密电携至苏州给“七君子”看时,李公朴在日记中写道:“关于悔过书一点,在最早的时候,就有人暗示过,我们曾坚决的明白说,这是不可能的。后来闻杜先生亦表示反对,并向叶说明一切,叶亦认为不必再提。此次观叶电,竟仍谓须悔过,真不知是何用意。到庐山是蒋先生要我们去,非我们求去,今以具悔过书为我们赴庐的条件,是直等于不要我们赴庐耳。……吾人是决不会签署任何有失立场,有丧人格之文件耳。”(79)邹韬奋也说:“誓死保全人格,是要替中华民族人格稍留余地;誓死力争救国无罪,是要替救亡运动前途稍留生机。”(80)7月16日,沈钧儒在其致儿子沈谅的一封信中,道及当时国民党统治集团内部在“七君子”案件上的矛盾和分歧时说:“传蒋意欲我等往庐山面谈,而中央及地方党部似不愿我等与蒋直接解决;种种破坏,于是要判我等罪,要我等写悔过书,要于判罪后送反省院,要于赴庐山时对外宣布是将我等改押反省院。因此,我们设法拒绝一切,只好庐山也不去。在法院方面尽量用法律手续来对付。……无论如何,救国无罪是非力争不可。”(81)
从上年“七君子”事件发生时,蒋介石主张严厉镇压,到这年5、6月转而采取宽大怀柔政策,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蒋介石对内对外政策的变化,即从“攘外必先安内”转向对外共同抗敌御侮。这对“七君子”的出狱起了重要的影响。
三 江苏高等法院更新审理
前述6月12日沈钧儒等声请回避,江苏高等法院审理暂停。当日有记者问高院院长朱树声如何裁定,何时再开庭,朱答称:“现对于沈等各被告声请,如何裁定,正由推事评议中,约一二日可以决定接受与否。如承审推事认为声请理由充分,回避当然不成问题,否则将由另一庭各推事评议决定。至何时开庭,也要回避问题解决后才能决定。”(82)被告家属和辩护律师当即表示,如承审推事肯回避自无问题,否则决向最高法院抗告。朱树声当晚即电京报告,司法行政部复电指示:“此案苏高法院有裁定权,高院如认为无理由,可予驳回;如被告不服,可向最高法院请求裁定。”(83)后江苏高等法院经裁定照准。6月2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前夕,沈钧儒等又向法院提出《声请调查证据状》,除请求调查他们上次开庭时提出的二十多个问题外,另提出十个问题,要求法庭调查证据(84)。
6月25日,江苏高等法院第二次更新审理。由于沈钧儒等被告写了声请回避状,本案改由刑二庭审理。主审为朱宗周,承审推事李岳,陪审推事张泽浦,主科书记管翎飞,检察官仍为翁赞年。上午9时开庭。
这次审判长对各被告讯问的问题,计有一、各救国会之组织;二、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宣言中所谓“联合各党各派”及“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敌政权”的意义;三、《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一文中所列有容共嫌疑之字句;四、救国会与毛泽东及共产党之关系;六、抨击宪法草案;七、各被告与日商纱厂之罢工有无关系;八、与张学良的关系及与西安事变有无因果;九、《救亡情报》之发行;十、要求释放政治犯之主旨(85)。全日讯问达七小时之久。上午提审沈钧儒、章乃器、王造时、李公朴,下午审讯邹韬奋、沙千里、史良等人。这次审理最后集中于西安事变与被告及全救会的关系问题。
审判长问:“你们要向张学良调查,是什么意思?”沈钧儒说:“我们与西安事变毫无关系,但起诉书硬说我们有重大关系,如贸然判罪,我们是不服的。”(86)张志让律师起立发言说:“张学良所提救国会议,与救国会主张救亡会议性质是否相同,应把双方意见进行比较,有向张学良调查的必要。”(87)问:“你主张建立统一抗敌政权是张学良改组政府的意思吗?”沈答:“救国会所有文件,从未提到改组政府,起诉书硬说我们与张主张相同是错误的。”(88)章乃器说:“在去年十一月间,我们在报上见绥远抗战,所以打电报给张学良,要求出兵援绥,同时也有电报给政府及傅作义,是要求一致出兵。”审判长问:“你们昨日具状请求调查证据是什么根据?”章答:“刚才检察官所说的西安事变是我们勾结而成的,有何根据,所以要请向张学良调查。”(89)
审问邹韬奋时,检察官翁赞年发言:被告刚才说本检察官断章取义,故入人罪,这是不对的。你们给张学良的电报,叫他出兵抗日,他未得中央的命令,怎能抗日?并且他隔绥远很远,事实上也不能抗日,救国会电报在11月中发出,西安事变即于12月中爆发,救国会电报引起西安事变,所以此次虽依据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之规定起诉,但核诸各被告之行为,实有构成《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可能(90)。邹韬奋回答:“我刚才说断章取义,罗织入罪,是指人民阵线而言,但检察官却牵到张学良的问题,这是牛头不对马嘴。审判长若认为检察官的话是对的,那么请不必再讯问下去了。”审判长频频摇手,制止其发言,但邹韬奋不理,接着说:“被告刚才讲话被检察官驳斥,所以我也有权辩释。”审判长递全救会给张学良电文给邹韬奋看,邹阅毕后又说:“此电内容明白说请他出兵抗日,并非叫他举行兵谏,且全救会时有同样电文给国民政府及傅作义、韩复榘、宋哲元,检察官何以不仔细看看。”检察官又说:“因为你们给张学良电引起事变,而给国民政府及宋、韩、傅电,则并未引起事变。”邹说:“请检察官说明电报中所谓援绥究竟和西安事变有何因果关系。”(91)检察官无言可对。
沙千里说:“给张学良通电,因张为东北人,应出来打日本人;同时有电给国府和傅作义,西安事变是否由此电而起,请问张学良,此电报是为打日本人还是引起内战?”(92)
史良说:“报上只注意致张电,而不注意给政府与傅作义的两电,又何以指张电即为勾结?因为内容是一样的。”“请张援绥电文,词义文句甚明,乃检察官既强指我们勾结工人,复又强指勾结西安,须知工人系受日人压迫而罢工,我们实亦并未勾结西安。检察官亦中国人,何苦坚欲挑拨我们民众与政府间的关系。”又说:“张学良八项主张中有与我们相同的,中国人所受压迫相同,要求相同是自然的道理。”(93)
辩护律师亦请求向张学良进行调查,使全国清楚本案真相(94)。
这时,全体辩护律师二十四人激于义愤一致起立,向检察官表示抗议,要求调查证据,法庭内空气十分紧张。审判长说:“此事要评议后再定。”并声称各辩护人对证据一点,经讯问各被告后再谈。检察官翁赞年则说:“不用传张学良,讯问笔录已够。”(95)
沈钧儒起立发言说:“勾结军人,应用危害民国罪第一条判处死刑,至少应判处无期徒刑,但蒙检察官‘宽容’,却用第六条。起诉书既说‘勾结’,但检察官侦察四月,罪证尚未确定,要请检察官彻底调查证据,我宁愿受国法处分。”(96)检察官哑口无言,不能再重弹老调了。
此时,李公朴又跑到前面说:“请问检察官侦察四月,那样有利被告证据曾加调查?现请检察官另外调查。”(97)
章乃器又发言说:“检察官自己不调查证据,并且阻止审判官调查证据,这是不对的。检察官刚才说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这是对的。但是我们希望代表中华民国的人格来说话,不要叫老百姓丢脸。”(98)王造时、沈钧儒要求再次发言,被审判长制止。
为了要求调查证据,从下午4时到5时,被告及辩护律师同检察官又发生激烈争辩。李文杰在当天的日记上写道:“与检察官大开辩论,庭上空气,至为紧张。”(99)
至下午5时35分,审判长只好宣布暂时退庭评议。6时零5分,审判长、检察官、律师、被告再回到法庭,审判长宣布:“请求调查西安事变,评议结果,决向军委会调集军法会审案卷及事变真相,其他请求应毋庸议”(100),并决定调查完毕后,再定期公审。
7月5日,因沈钧儒等被告自4月5日羁押期满已届三月,江苏高等法院以“证据尚未调查完备,尚有继续羁押之必要”为由(101),将他们的羁押期间再延长两月。
江苏高等法院于休庭后致函军事委员会,调查张学良的案卷。7月6日,军委会的复函如下:“贵院二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五六三五号公函,以受理沈钧儒等危害民国一案,嘱检送张学良劫持长官一案卷宗,以资参证等由。查张学良劫持长官一案内,与沈钧儒有关之供词仅:‘我们一切的人都是爱国的,我们痛切的难过国土年年的失却,汉奸日日的增加,而爱国志士所受的压迫反过于汉奸。事实如,殷汝耕同沈钧儒相比,如何乎?’等数语,相应函请查照为荷。”(102)复函援引张学良这段话,是张于1936年12月31日在军法会审时的供词,这清楚表明,张学良发动西安事变,完全是基于他的一片抗日爱国赤诚,和对沈钧儒等爱国领袖无辜被捕表示深切同情,并无其他。江苏高等法院的审讯实际上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后来并未再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