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国中古史青年学者联谊会会刊(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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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乙瑛碑》增置卒史事所见政务处理:以“请”、“须报”、“可许”与“书到言”为中心[1]

侯旭东

【提要】东汉桓帝永兴元年(153)立于山东曲阜的《乙瑛碑》刊刻了鲁相请求增置一名卒史事的两件文书,是了解东汉后期政务处理过程的重要资料。此事虽小,因涉及增加官吏员额,要变更律令,须经皇帝批准。简言之,事发端于鲁相创议,提出草案,司徒司空核查、极力促成,皇帝批准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由司空监督执行。上奏若经过尚书,尚书也只是承担了上奏、下达文书的职责。透过分析文书中的四个用语,指出广泛存在的臣民陈情,推动皇帝与朝廷吸纳献言献策的臣民智慧,促进统治者集思广益,使帝国统治不单是上对下单向度的命令,也包含了朝野的互动。此外,还可看到东汉后期司徒司空二府的主动作用与对具体事务的监督;以及皇帝角色的多面性,即在帝国支配者之外,也是臣民建议的倾听者,在一些细务处理上带有被动性与符号性。

《乙瑛碑》,或称《孔子庙置卒史碑》、《百石卒史龢碑》等,立于东汉桓帝永兴元年(153),原碑位于山东曲阜孔庙大成殿东庑[2]。此碑宋代便已著录,迄今一直受到学界重视,题跋考述不断[3],20世纪以来,各种角度的研究亦不少[4]

《乙瑛碑》除末尾二行的赞之外,主体是文书,记录了增设孔庙官吏一事出现与处理的经过。永兴元年(153),鲁相乙瑛向朝廷提议为孔子庙增设一名百石卒史来守庙并掌管礼器,司徒吴雄与司空赵戒接到乙瑛上书后经咨询太常祠曹掾、史,了解祭孔故事后,赞同增设。并得到皇帝的批准〖JP+2〗。司徒与司空(以下简称“二府”)复下书鲁相提出了选任卒史的具体要求。鲁相平(此时乙瑛已卸任)等接到诏书后按照要求,选定守文学掾孔龢补卒史,并写文书上报司空府。

碑文主体当是据鲁相收到的诏书以及回复的底本刊刻的,镌刻时为表彰二府,在碑第8、9行空白处末尾刻上两人籍贯、姓名与字,并加上尊称“公”;末尾书赞,歌颂首倡此事的乙瑛,与落实此事的县令鲍叠。碑文的主体是文书,但目的是歌颂为管理孔庙做出贡献的官员,实际属于颂德碑[5]

尽管此碑早就引起注目,但对碑文内容的总体考察还不够,特别是增置百石卒史一事的处理过程。汉代的“政治过程”,近来开始有学者进行深入分析[6],不过,已有的分析乃利用各种零散资料归纳而成。《乙瑛碑》则集中记录了围绕一件事务的多件文书,透过解析文书,探讨此事产生、处理的经过,揭示参与者的作用,无疑会加深对东汉“政治过程”的认识。

分析之前,先依行款移录碑文,并标点如下[7]

0051-01

碑中所刻文书数量,意见不一[8]。据大庭脩对西汉诏书的复原与研究[9],严格来说,只有两件:壬寅诏书(第1—11行)和鲁相平等给司空府的回复(第12—16行)。

壬寅诏书包含了二府的奏请文书(第1—7行)[10]、皇帝的批复(第8行)与行下之辞(第9—11行)[11]。奏请文书中转述了前鲁相瑛上书的梗概(第1—3行),行下之辞包含了二府对于卒史人选的具体要求。文书中嵌套相关文书,当时文书行政中常见[12]

此事出现及处理的过程,及其间君臣各自如何发挥作用,发挥了何种作用,比较充分地展现在文书中“请”、“须报”、“可许”与“书到言”四词上,下文的讨论将围绕四词展开。作为背景,先对百石卒史及两汉官吏的编制(时称“吏员”)略做介绍。

一、背景:卒史与吏员

乙瑛提请增设孔庙中的守庙百石卒史应属鲁国的属吏[13]。据“壬寅诏书”,卒史的职责是“典主守庙”和“掌领礼器”。“卒史”是官称,“百石”代表官秩等级。此官在桓帝永寿二年(156)的《礼器碑》与灵帝建宁二年(169)的《史晨后碑》题名中均做“守庙百石”,应是依据职掌与官秩来称呼。

秦代“卒史”便是郡府的重要属吏,汉以后都尉府[14]、封国与朝廷的九卿均设[15],亦广泛见于各地工官[16]。卒史作为郡国属吏的正式称谓一直到东汉都没有消失。《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罗列的东汉河南尹的员吏中有“百石卒吏二百五十人”,“吏”当是“史”之讹。《乙瑛碑》亦是一证。

百石卒史,无论官职、官秩,都相当低微,郡国守相本可自行任用,为何增设一人要通过司徒、司空,最后还要皇帝批准?这牵涉到当时官制中另一重要问题“吏员”,即今天所说的编制。乙瑛要求的,是增加一百石卒史的“编制”。

自秦建立官僚制帝国直至今天,官吏管理中始终都是存在“编制”[17]。朝廷对郡县的吏员管理也相当严格。尹湾汉简一号木牍“集簿”就包含东海郡及下属县级机构的吏员总数,各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汇报此数据,可见朝廷对吏员变动的关注。

各级官府“吏员”的多少,应该是为律令所规定,西汉时如此,学者已有分析[18],东汉亦应如此,《汉官》中记载了很多东汉朝廷机构的员吏数量,恐出自律令。地方上则仅见河南尹与洛阳令的员吏数,其他郡国当亦如此,史书失载而已。

设置“吏员”,目的有多种,其一是财政上的考虑。官吏数量如果失控,意味着吏俸支出将大大增加,在收入增长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显然要冲击其他方面的开支。

尽管朝廷严格控制吏员,亦非无法变动。不过,因吏员数载于律令,增减势必要变更律令,因此要经过皇帝批准。

汉代的规定不详,唐代确实如此。《唐六典·中书省·中书令》记载的七种王言中,“发日敕”的用途就包含“增减官员”,即增减官府官吏的编制[19]。实例见《旧唐书·太宗纪下》贞观二十二年(648)十二月增置殿中侍御史等官的员数。

增加吏员多是为解决实际工作中某方面人手不足,实现不易,只好由官府各显神通,自寻出路。尹湾汉简中五号木牍背面记录的东海郡太守府掾史的实际人数大大超出“员”(编制),且设置的途径各异,就是一例[20],秦汉常见的“给事”亦是一招[21]

乙瑛提议增置卒史事为何成功?一是与设置的目的有关。乙瑛提议为孔子庙守庙掌管礼器而设。孔子在东汉被奉为先圣师,地位尊崇,且打着诏书的旗号,理由难违。二是朝廷亦了解褒成侯的封地在瑕丘,四时来曲阜祭祀后便返回封国,难以时时照看孔子庙[22]。三是乙瑛提出“财出王家钱,给犬酒直”,不但是祭祀用品,包括卒史的俸禄均由东海王承担[23],不增加朝廷负担,自然也打消了朝廷财政上的顾虑。

二、“请”与臣下的创议

此事发端于鲁相乙瑛上书请置,二府接到上书后经过调查,亦认为允当,复向皇帝建议批准。这两个举动落实在同一个文书用语:“请”上。

碑文第2行出现了“请置百石□□一人”,所缺当为“卒史”。第6行又有“臣请鲁相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云云,第18行又有“乙君……请置百石卒史一人”。三句的主语并不一致,一、三是鲁相乙瑛,二为司徒与司空,“请”字的含义却是相同的,均表示请求,对某种行为提出建议,通常是地位低者向地位高者提出。第三个“请”出现在碑赞中,可不论。

古人称“请”表示“求也”[24],“乞也”[25],“求请也”[26],后代学者概括为“以卑承尊,有所启请”[27]。“请”所包含的乞求之意,不可理解过于拘泥,相当程度上近乎礼仪上通行的“自卑而尊人”。文献、简牍、石刻等出现的“请”不仅君臣之间常见,亦广泛用于人际间的书面与言谈往来。私人书信头尾多用“××伏地再拜请”[28],“请”意为“谒”,整句表示对对方的尊重,两人间未见得存在尊卑关系,此处“请”已经发展成敬辞,乃至套话。

“请”字乃古今常用词,关于词性,语言学界尚有不同看法[29],这里不拟涉及。如语言学家所示,“请”字最常见的一义是“请求”,是言者对听者提出建议或要求,或提出自己某种行为的建议,体现了一种人际间的互动。各类史料中常常见到臣下,乃至民众以“请”的方式,对皇帝提出某种建议或意见。

不过,这类情况反复出现,次数之多,难以确计,多到令人习而不察,乃至熟视无睹的地步,几乎未见史家予以关注[30],尽管语言学界对“请”字,研究不少,讨论其语义,乃至句式的变化,与社会心理的关系等[31]

“请”使用频繁,全部考察尚需时日,这里仅围绕君臣之间政务处理,包括官府文书中的“请”以及史书中出现的类似语汇略作讨论。

上述情境下的“请”均是提出某种行为的建议,后面均有表示具体动作或行为的动词或动宾结构。《乙瑛碑》中则是“请置百石卒史一人”,这种语句表达的是臣民对朝政的各种各样的建议。当时有一种文书称为“丞相御史请书”[32],应该就是以提建议为主的文书。除了丞相御史请书,或还存在一般的请书。史家所说的“奏请”或“请”很可能是由此而来。

仔细分析,史书中向皇帝的“请”实分两类:一是奏疏或文书中实际使用了“请”字;二是史家或他人在转述中使用了“请”。后一类,文书中原先是否使用了“请”已不可考,既然史家概括为“奏请”或“请”,文书或言辞中一定包含了对皇帝的建议。

首先,陈请者下自平民,上到丞相、三公,普天之下的臣民均可[33]。秦统一后,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便是丞相领衔请求分封诸子为王[34]。齐人徐巿等上书,说“海中有三神山,名曰蓬莱﹑方丈﹑瀛洲,仙人居之。请得斋戒,与童男女求之”。于是遣徐巿发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35]。这是百姓给始皇建议而获准的例子。

汉代亦是如此。《后汉书》卷一四《宗室·成武孝侯顺传》“(建武)八年(32),……因拜(刘顺)为六安太守。数年,帝欲征之,吏人上书请留”,则是皇帝因吏民陈请而令官员留任的例子[36]

其次,陈请的事由亦颇为多样,可谓事无巨细,均可陈请。大到建议皇帝立太子、立皇后。如《史记》卷十《孝文本纪》元年(前179)正月,有司言曰:“蚤建太子,所以尊宗庙。请立太子。”,同年三月,“有司请立皇后”;二年三月,“有司请立皇子为诸侯王”。《史记》卷六十《三王世家》详细记载了武帝时从议立皇子到最后庙立册封的诸文书,可见君臣间就此事的往复陈请、拒绝,最初的起意,则是大司马霍去病上疏的建议[37]

甚至包括废立皇帝。《汉书》卷八《宣帝纪》:元平元年(前74)四月,昭帝崩,毋嗣。大将军霍光请皇后征昌邑王。后“(霍)光奏王贺淫乱,请废”。又议立宣帝。

设立、改变制度。此点在汉初《二年律令·置吏律》中就有明确规定: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罚金四两。[38]

此律规定县、道官员若请求制定某种律令,要逐级上报,到相国、御史处,再审查是否应当定为律令,最后由相国与御史请示皇帝定夺。而不能由县道官员直接向皇帝请示。规定这一程序性的要求,层层上报,增加了审查的次数,其间亦会否定一些提议。恐怕与减少皇帝的工作量不无关系。

《二年律令·津关令》中由于下级官员陈请建议,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皇帝批准而成为“令”的规定在18条现存令文中占了9条。而由相国与御史(或御史个人)商议后奏请,或不经商议直接奏请,得到皇帝批准而成为令的,有6条[39]。直接由皇帝下制诏形成的令只有2条[40]。另外,湖北荆州纪南松柏一号汉墓出土的西汉木牍中有孝文帝十六年(前164)颁发的“令丙第九”,亦是丞相提议“请令……”,御史奏请“御史奏,请许”,皇帝批准之后出台的[41]

文献中类似例子见《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武帝时,桑弘羊因物价贵,运输成本高,“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影响深远的均输之策就是出自大臣的陈请。

制定政策。《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二世二年(前208)冬,陈涉部下兵锋西至戏,二世大惊,不知所措,“章邯曰:‘盗已至,众强,今发近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便是根据章邯的提议赦刑徒为兵来迎战。《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有司言三铢钱轻,轻钱易作奸诈,乃更请郡国铸五铢钱,周郭其质,令不可得摩取鋊。”亦是有司提出改铸钱的建议。

建议皇室的活动。《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建昭四年(前35)三月,雨雪,燕多死。谷永对曰:“皇后桑蚕以治祭服,共事天地宗庙,正以是日疾风自西北,大寒雨雪,坏败其功,以章不乡。宜斋戒辟寝,以深自责,请皇后就宫,鬲闭门户,毋得擅上。且令众妾人人更进,以时博施。皇天说喜,庶几可以得贤明之嗣。”谷永因天气异常,建议皇后如何应对。

兴建工程。《汉书》卷二九《沟洫志》:自郑国渠起,至元鼎六年(前111),百三十六岁,而兒宽为左内史,奏请穿凿六辅渠。

建议官员任免。《汉书》卷五十《张释之传》:释之为郎多年不调,打算回家,“中郎将爰盎知其贤,惜其去,乃请徙释之补谒者”。武帝时,公孙弘为丞相,对武帝说:“右内史界部中多贵人宗室,难治,非素重臣不能任,请徙(汲)黯为右内史。”[42]

重要案件的处理意见。文帝时,对于淮南王谋反,丞相张仓等说:“(刘)长有大死罪,陛下不忍致法,幸赦,废勿王。臣请处蜀郡严道邛邮,遣其子母从居,县为筑盖家室,皆廪食给薪菜盐豉炊食器席蓐。臣等昧死请,请布告天下。”文帝基本采纳了张仓等的建议[43]

小到官员个人乞求田地。《汉书》卷八一《张禹传》:“禹年老,自治冢茔,起祠室,好平陵肥牛亭部处地,又近延陵,奏请求之,上以赐禹。”

复次,按照陈请内容与臣民职责的关系,可分为制度要求的陈请与见机行事式的陈请两类。

某些情形下出现的“请”是出于制度或律令的规定,此时“请”乃是请示,并非是基于个人的建议,与本节所关注的不同。此类事务包括:动用州郡仓储赈济灾民[44];朝廷军队,如北军的调动,哪怕是一二位秩次极低的军吏远赴西域,也要经过皇帝同意,为此,也要由长吏奏请[45];对死刑的判决,亦需要得到朝廷的批准,需要“上书请”[46]。对于特定人群的犯罪的处理,也规定要“请”[47]

更多的则是臣下根据自己的观察或考虑而提出的,这些往往越出自己的职分。

再次,陈请的背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由臣民自主提出,二是获得君主的明确授意,或某种暗示,由臣下秉承上意陈请。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载文帝下诏除肉刑,并要求“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经过讨论提出具体律条,两人上奏言“臣谨议,请定律曰”云云,最后复云“臣昧死请”,文帝则“制曰‘可’”,批准了改动后的律条。这便是典型的据皇帝旨意来提供具体措施,形式上亦采用陈请的方式。此外,审理各种诏狱毕,由臣下提出判决的具体建议亦是奉行明确的诏旨。

汉代皇帝常下诏天下上书言便宜,此时的应诏者很多便会提出许多建议。著名的贾让《治河三策》便是哀帝时应诏提出的上奏。

有些事情君主想做,又不便明说,自有善于察言观色的臣下替君主出面。《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载:“太后风(讽)大臣,大臣请立郦侯吕台为吕王,太后许之。”七国之乱初起,丞相等劾奏晁错,请求处以腰斩,亦是事先得到景帝的暗中同意[48]。武帝时好兴利,张汤“丞上指,请造白金及五铢钱,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鉏豪强并兼之家”[49],均是此类。

不过,尚有很多是臣民自主提出的。前引《二年律令·津关令》中由郡国陈请的均是此类。景帝时晁错“请诸侯之罪过,削其支郡”。结果,“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莫敢难,独窦婴争之”[50],应亦是晁错个人根据当时朝廷与诸侯国的形势而自行提出的。朝臣之外的臣民的陈请很多当属此类。

最后,陈请的结果,有采纳与不采纳两种。有时,最终虽获准,但是经过几番文书往返,此种往往与皇帝个人或家庭事务有关,如前述立武帝子为王一事。《史记》卷五九《五宗世家》:胶西王刘端“数犯上法,汉公卿数请诛端,天子为兄弟之故不忍”,显然,武帝并没有听从公卿的建议。处理宗室犯罪时,皇帝往往因私情而否决公卿根据律令提出的处理建议。

此外,国家事务上有时也会遇到此种情形。《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载其建议铸钱事则颇见臣下建议的毅力。“初,援在陇西上书,言宜如旧铸五铢钱。事下三府,三府奏以为未可许,事遂寢。及援还,从公府求得前奏,难十余条,乃随牒解释,更具表言。帝从之”。若非马援一再坚持,其建议也就不会获得皇帝同意并付诸实施。

上引晁错建议与马援上书事均表明,臣下陈请有时皇帝难以决断,还要经过公府集议,如果未获准许,则不会报请皇帝批准。但是否所有臣下的陈请均需要经过集议,恐怕与臣下上奏所采用的文书形式(章、奏、表,还是封事)、进呈渠道(通过公车司马还是尚书、谒者,或直达皇帝)[51]、上奏者的身份以及内容的重要性等有关。不过,因史载往往对此类信息省略过多,细节多已难考。

文献中还可以看到一种特殊的“请”:自请。一般的“请”是向皇帝提建议,建议的预期实行者是皇帝或朝廷,而“自请”则是自告奋勇,建议者自己向皇帝要求由自己来承担某项任务,或在自己辖区、权限内完成某种工作,这类“自请”往往出自史家的概括。如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卫青、霍去病出击匈奴,“(李)广数自请行。天子以为老,弗许;良久乃许之,以为前将军”[52],便是一例。

以上只是扼要概括了秦汉时期臣民向皇帝陈请来提出建议的情况。因传世史料有限,无法系统了解不同皇帝统治下,这种建议出现的次数与影响。但无论如何,无法否认其广泛存在与影响。

《乙瑛碑》文书中的两个“请”字,亦要放在上述背景下去认识。文献所见,以直接向皇帝提出建议为主,此处则是首先向三公提出,经三公审查后再请求皇帝批准。郡国属吏员额由律令确定,鲁相乙瑛欲增置一卒史,等于变动律令,属于改变制度一类的建议。按前引《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此类事务要由“二千石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

乙瑛的上书呈交给哪个机构,碑文无明示,但据第二件文书鲁相平等的回复是“上司空府”(第15—16行),最初很可能是司空府[53],而非二府或司徒府。这恐与司空前身御史大夫的职掌有关。秦与西汉的御史大夫的基本职责是制定律令草案、保管律令,并监督律令的执行[54],虽改名司空,旧有的职掌恐还保留。此事涉及律令,故先要经其审查。又因事涉祭祀孔子,职属太常,太常又归司徒所部,故上书经司徒、司空二府调查、审议后,连名上奏。

三、“须报”与“待报”

碑文第3行“壬寅诏书”中司徒雄与司空戒上奏中出现的“须报”一句,各家考释与研究中均未及,值得探讨。

“报”是秦汉以来官文书与书信中常见的词汇,多年前,杨联陞曾撰文讨论社会关系中“报”的意义[55],传诵一时。其实在官文书处理上的日常意义亦值得分析[56]

“报”的基本意思是“反”或“复”[57],引申为“答”或“答复”、“回复”。“报”多见于各种文书,亦见于书信中。司马迁的《报任安书》就是显例。秦汉行政、司法文书中反复出现各种“报”,或是上级对下级的要求,或是下级的答复,或是平行机构间的要求与答复[58]

正因为文书往来中,常常需要收到方的回复,甚至有一类文书名为“报书”[59],如居延甲渠候官出土的E.P.T52:284:

0062-01五月以来大守君(A面)

0062-01塞举及部报书(B面)

此简似为一残签牌。“举”应指“举书”,“部”或许指候官下属的“候”。官府中亦专设官吏负责此事。《续汉书·百官志一》“太尉”条,下属的记室令史“主上章表报书记”。司徒与司空的属吏记载简略,实际亦应有类似的小吏[60]

无论朝廷还是郡县、内地还是边塞,不同部门的官府之间(包括上下级与平行的机构间)以“报”为手段之一形成文书往来,往来文书记录的是各种事务的处理经过。

此外,“报”亦反复见于皇帝与臣下的往来文书中。《续汉书·百官志三》“少府”条本注述尚书左右丞的职掌时说:

掌录文书期会。左丞主吏民章报及驺伯史。[61]

所谓“主吏民章报”应指对吏民上给皇帝奏章的回复。这一职掌并非东汉才出现的,应是西汉以来一向负责收发文书的尚书固有的任务[62]

皇帝的“报”有时见于制度或律令规定需要由皇帝批准的事务中,常见的有上文提到的州郡开仓赈济百姓,属于上文所说的制度上规定要“请”的行为,通常不是针对皇帝某一具体诏书的反应。还有一些诏书会要求执行的机构或官员“报”,这些均非本节关注的重点。

本节关注的是皇帝对臣下(包括单于之类的外藩)上奏的答复有关的“报”。理论上这类“报”均应由皇帝审阅奏章(省尚书事)后亲自做出,但亦可能是皇帝的近臣,如领尚书事的外戚或尚书,甚至小黄门一类宦官等替皇帝做出,但就受“报”的臣下而言,则视同皇帝本人的意见。

除了明确表示皇帝意见的“报可”与带有具体内容的“报曰……”外[63],见于记载的还有“待报”、“不报”、“未报”与“须报”等,表达了皇帝对臣下上书、上奏的不同处理方式,也区分出臣下期待皇帝处理意见时的不同感受。

“待报”表示臣下上奏后等待皇帝的答复,或是描述某一上奏正处在等待皇帝答复的过程中,常出于制度性的规定,或从史家或叙述者的角度,对呈交上奏到预计获得答复之间状态的一种不带有主观意愿或态度的概括。表达了上奏与报之间的时间差,亦暗示出上奏与报之间并非完全对等,皇帝处理上奏亦未必十分及时。《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说王莽大权独揽,导致他要处理的文书极多,彻夜办公,还难以完成,“尚书因是为奸寝事,上书待报者连年不得去”,便是个极端的例子。

“未报”与“不报”均表示上奏没有获得皇帝的答复,但所描述的状态略有区别。“未报”应指“待报”中,对皇帝可能做出答复还抱希望,有时还会得到皇帝的答复。《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记载平定羌人反叛的经过,云:

(羌)豪靡忘使人来言:“愿得还复故地。”充国以闻,未报。靡忘来自归,充国赐饮食,遣还谕种人。护军以下皆争之,曰:“此反虏,不可擅遣。”充国曰:“诸君但欲便文自营,非为公家忠计也。”语未卒,玺书报,令靡忘以赎论。[64]

“语未卒,玺书报”不免夸张。这段叙述中,作为赵充国处置靡忘方案的衬托,便是充国上奏以闻,从“未报”到“报”的过程,以及“报”中与充国相近的处理,显示出充国的判断契合朝廷的决策。此例亦表明,“未报”时仍有“报”的希望。又如《后汉书》卷二八上《冯衍子豹传》:“豹……拜尚书郎,忠勤不懈。每奏事未报,常俯伏省阁,或从昏至明。肃宗闻而嘉之”,冯豹之所以在尚书省阁坚守,就是因有奏事“未报”,要等待皇帝的回复。

“不报”则是上奏为时已久,而未见答复,上奏者已经感到皇帝答复无望。《汉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朱买臣随计吏到长安,“诣阙上书,书久不报,待诏公车,粮用乏”,便是一例。“不报”从制度或皇帝角度又称“寝”,或“留中”[65]。《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其父死后,鸿当袭封侯爵,但他“上书让封与(弟)盛”,结果“不报”。后丁鸿留书与盛而逃走,书中云“身被大病,不任茅土。前上疾状,愿辞爵仲公,章寝不报,迫且当袭封。谨自放弃,逐求良医。如遂不瘳,永归沟壑”,便是将前次上书的结果称为“章寝不报”。

三者之间如何区分,恐无一定之规,更多的是结合了上奏者主观的感受,可能与上奏的地位及与皇帝的亲疏成正比。越是亲近、位高权重者,对“报”的期待越强烈,相应地对“不报”的反应越强烈。皇帝对上奏的反应成为上奏待报者揣测皇帝本人心思的风向标,进而成为考虑下一步举动的参考[66]

文书往来中之所以存在各种“报”,成因复杂。各级官府之间文书往来存在“报”应与政务分工处理与监督,以及处理事务的官员之间存在空间上的距离或区隔,且通过文字为媒介来传达意见分不开[67]。臣民渴望得到皇帝的“诏报”,则是因为许多事务需要以皇帝名义裁断才可执行,或是臣民的建议希望得到皇帝的批示。

空间距离有些是自然地理因素所致,如居延地区的都尉府与分布在漫长塞墙沿线的下属候官、部与隧之间,邮路上置与置之间;有些则出于人为,如臣下与皇帝之间,尤其是朝臣(甚至包括太子)与皇帝之间,实际的空间距离可能很近,但绝大多数臣下无法随时面见皇帝,处于“君臣不相接见,上下否隔”状态[68],因而,无法直接获得所需裁断,自己的意见、想法,乃至日常的问候无法当面表达,只能依靠落实于文字的文书来转达。空间上的区隔进而带来时间上的滞后,加上转呈文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筛选、搁置或扣留,以及皇帝对于文书的不同处理方式,造成上述各种“报”。在此背景下,进一步辨析《乙瑛碑》中“须报”的含义。

“须报”一词秦代官文书就已在使用(《里耶秦简(壹)》8—122),《后汉书》亦见,旧注将“须”释为“待”[69],“须报”则等于“待报”,即等待皇帝回复。这种解释忽略了汉代以来“须”字含义的发展变化。

“须”字做动词,初义是“待”,表示等待,与“需”同源,意思相近[70],后来又衍生出“需要”义,最后则发展成为表示意愿的助动词、副词与连词,作助动词时意为“应当”[71]。“需要”义西汉后期已出现。

“须”最初表示“待”,用例极多,无需详举。通检《史记》正文中“须”字,除去用做人名、地名、表示胡须、组成复合名词(须臾、斯须)外,用作动词的9例中,含义均是“待”,多数无法释为“需要”。仅《滑稽列传》武帝幸臣郭舍人对武帝乳母言:“陛下已壮矣,宁尚须汝乳而活邪?”释作“待”与“需要”两可[72]。大体可知,到西汉武帝时,“须”字作动词主要作“待”。

“须”发展出“需要”义,目前看,最早见于西汉后期,东汉以后渐流行,三国以后使用渐广。

最早的用例,见于甘肃金塔县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西汉甘露二年(前52)“丞相御史书”,文书末尾是张掖肩水司马行都尉事下发属下候、城尉的文书,最后写道:

1. 廋索界中毋有,以书言,会月十五日,须报府,毋□□,如律令/令史□(《肩水金关汉简(壹)》73EJT1:3)

这里的“须报府”是肩水都尉府对下属的要求,显然不是单纯的“等待”回复都尉府,而要下属在当月十五日前有所作为,做“需要”才讲得通。文献中的例子更多,但时间略晚,最早也是成帝时才出现:

2. 左右常荐光禄大夫刘向少子歆通达有异材。上召见歆,诵读诗赋,甚说之,欲以为中常侍,召取衣冠。临当拜,左右皆曰:“未晓大将军。”上曰:“此小事,何须关大将军?”左右叩头争之。(《汉书》卷九八《元后传》,第4018—4019页)

3. 王莽对增加封地表示谦让,说:“臣莽国邑足以共朝贡,不须复加益地之宠。愿归所益。”(《汉书》卷九九上《王莽传上》,第4052页)

4. 东汉章帝时尚书张林上言:“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第1460页)

5. 桓帝时刘陶上疏云:“臣闻人非天地无以为生,天地非人无以为灵,是故帝非人不立,人非帝不宁。夫天之与帝,帝之与人,犹头之与足,相须而行也。”(《后汉书》卷五七《刘陶传》,第1843页)

6. (桓帝延熹九年,166)陈蕃上疏云:“君为元首,臣为股肱,同体相须,共成美恶者也。”(《后汉书》卷六六《陈蕃传》,第 2166页)

7. 魏王令曰:“老耄须待养者,年九十已上,复不事,家一人。”(《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第51页)

8. 亮遗命葬汉中定军山,因山为坟,冢足容棺,敛以时服,不须器物。(《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第927页)

这些例子表明,西汉后期起,“须”字已逐渐发展出“需要”义。

正如汉语史研究者所揭示的,“须”含义在发展中主观色彩日益浓厚。表示“待”,突出的是句子的主语,其中很多情况下是“人”在听天由命式地坐等某种条件或人、事务、机会或状态的出现或到来,动作的主角并不需要主动作为。随着“需要”义的出现,“须”的主角的状态已经不仅是坐等,所须者已经成为主角主观上要求的对象,或被表述成主观上要求的对象。而做助动词表示“愿望”义中主观色彩就更浓[73]

东汉大臣在给皇帝的上言中(例4、5、6)已在此种意义上使用“须”字。西汉末以降,包括刊刻《乙瑛碑》的桓帝朝,朝廷的文书与言语中所涉及的词汇库中“须”字并不单纯表示“待”,还有“需要”一义。“须”字的多义化,是认识“须报”的含义的背景与出发点。

《乙瑛碑》中“须报”一句正是出现在上述言语实践环境中。考虑到西汉后期以降不断丰富的“须”字义项,“须报”显然不只是“待报”。还要注意其包含的“需要回复”这一层含义。明白了“须报”的含义,自然清楚“须报”应出自二府之口,而非鲁相乙瑛。

大概正是注意到“须”的多重含义,二府在上奏时选用了“须报”,目的不止是提醒桓帝此上书等待批复,还暗示它需要答复,以此来对皇帝施加影响。桓帝在上奏当日即予批准,算是对此的积极回应吧。

“须报”二字,透露出二府在处理此事上的主动态势:是他们在引导桓帝如何处理,尽管表现方式是委婉的。这种委婉,应源自双方职分的不同。是否要“报”,毕竟当由皇帝(或代行皇帝职责的近臣)决定,二府只是建议,故须婉转表示。

这究竟是梁冀炙手可热下的特例,还是一般现象?《后汉书·梁冀传》:元嘉元年(151)有司奏冀“十日一入,平尚书事”,史称“机事大小,莫不谘决之”、“百官侧目,莫敢违命,天子恭己而不得有所亲豫”,但他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要过问,况且他只是十日一入,并非常驻省中,平尚书事。

有一点不能不注意,东汉以来,三公的职责在减轻,尚书的职责在加大是个难以否定的现象,安帝时身为尚书仆射的陈忠因“三府任轻,机事专委尚书,而灾眚变咎,辄切免公台”“非国旧体”,上疏进谏,其中说到“汉典旧事,丞相所请,靡有不听”[74]。西汉时是否如此,姑置不论,至少东汉中期人有此种观感,且不说“选举诛赏”之类大事上三公的权力已渐被尚书侵夺,就是此种小事上,对皇帝施加影响时也颇费心机。况且此时的二府中,赵戒自顺帝永和六年(141)以来已经做过十多年的三公,历侍四帝,吴雄虽任司徒不足两年,但也是久经官场[75]。这一用语或许是二府自感“任轻”局面下无奈的选择。

尽管如此,二府的作用不仅限于提示皇帝需要回复,他们还做了充分的调查与论证,并提出方案。

四、“可许”与实施建议

且看“须报”后面的五行:

3. 谨问大常,祠曹掾冯牟、史郭玄辞对:‘故0068-01:辟0068-02礼未

4. 行,祠先圣师。侍祠者,孔子子孙,大宰、大祝令各一人,皆备爵。大常丞监祠,河南尹0068-030068-040068-05□□各一,

5. 大司农给米祠。’臣愚以为,如瑛言,孔子大圣,则象乾巛,为汉制作,先世所尊。祠用众0068-06,长0068-07□,0068-08

6. 宠子孙,0069-01恭明祀,传于罔极。可许。臣请鲁0069-02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掌领礼器,0069-030069-04酒直,

7. 他如故事。臣雄、臣戒愚戆诚惶诚恐,顿0069-05顿首,死罪死罪,臣稽首以闻。

其中第6行“可许”一句的断句,尚有分歧。丁念先、高文断做“可许臣请”;永田英正等的录文则将“臣请”下属。当从后说。

第3行“谨问大常”至“大司农给米祠”数句,是向具体掌管祭祀的太常属吏问询有关祭祀的故事,“臣愚以为”以下则是二府提出自己的看法。

朝廷祠先圣师的地点,实际是在都城洛阳南郊的辟雍,并非曲阜[76]。十多年后立于曲阜的《史晨碑》所载史晨的上奏亦云:“临璧雍日,祠孔子以太牢,长吏备爵,所以0069-06重教化也。”此为天子太学中祠先师之礼,源自先秦。二府调查此故事,并转述太常祠曹掾与史的辞对,是为处理鲁相上书提供礼仪上的参考或依据。

调查之外,二府重复孔子在汉代地位崇高,并认为因此要优宠孔子后代,并恭敬祭祀,传之永远,这实际是东汉朝廷的指导思想之一。陈述这两点之后,二府云“可许”,简单明了地表达了他们的意见。“可许”中“可”应释为“宜”[77];“许”,《说文·言部》“许,听也”,《广雅·释诂四》同。“可许”表示“应该允许”,建议皇帝接受乙瑛的陈请。

“可许”以下至“他如故事”前的四句,是两府对皇帝提出的具体安排建议,故使用了“臣请”云云的表述方式,方案则基本采自乙瑛的上书。

“谨问大常”到“可许”数句记述了二府的处理经过与意见,态度是鲜明而确切的。这种明确的态度是基于桓帝会对上奏答复(“报”)的假定,至于如何“报”属于二府的职责,所以用了“可许”这样明确的字眼。

概言之,二府先是暗示桓帝此上书需要回复,又事先精心准备,调查故事,并举出指导思想,理据充分,还有不增加朝廷财政负担的方案,桓帝收到上奏后,当天予以批准(第8行)。在此事处理上,桓帝可以说是在二府的步步诱导下裁可的。

文书中没有出现“尚书”,稍后的《无极山碑》则有“光和四年八月十七日丁丑尚书令忠奏洛阳宫”和“光和四年八月辛酉朔十七日丁丑尚书令忠下”两句,二府的上奏通过什么途径进呈给桓帝?汉代章奏文书的上行途径,一般认为最终均要经过尚书[78],这里未提及,或许是一种久已存在的习惯。《史记·三王世家》所录多份丞相上奏武帝的文书,便是如此,仅第一件大司马霍去病的上疏,注明经由尚书令,或可为比。若上奏经过尚书,尚书也只是起到了简单的“奏、下文书”的职能。

关于汉代的各种类型朝议活动上朝臣对国家大事,包括人事问题,提出各种书面或口头意见或建议,并对皇帝决策施加影响,以及尚书与西汉昭帝以后开始出现的内朝官员对于皇帝决策的辅助作用,前人研究颇多[79]。三公在日常事务中如何发挥作用,了解得并不够。

以往的东汉政治制度研究中,多强调尚书台的作用,近来则开始重新估计三公的地位,但对三公的地位与作用,见解不一。传统看法是当时“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另一种则坚持认为三公依然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仍然是宰相[80];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东汉时期,由于三公分工体制的建立、光武帝与明帝好吏事以及负责监察的大司徒司直的废止,导致三公统辖和指导地方行政的日常事务的职责受到削弱,出现了三公对于地方行政的“无责任体制”[81]。情况或许没有那么简单。

五、“书到言”与司空的监督

奏请得到皇帝裁可成为诏书,二府还对执行诏书提出要求并督促执行,具体表现在碑文第10—11行。

司徒、司空两人的上奏于元嘉三年(153)三月廿七日进呈皇帝,当日获准。同日,两人将诏书下发鲁相,在诏书行下之辞中不仅是“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之类的套话,还进一步对担任卒史者的条件提出若干具体要求:

0071-010071-02,经通一艺,杂试通利,能奉弘先圣之礼,为0071-030071-04者。

涉及年龄,经学修养,课试成绩,礼仪上的表现,以及在孔氏宗人中的声望等[82]。概括而言,是察举中所强调的“经明行修”的具体化;而将候选者的年龄设定在四十以上,并要通过考试,应是顺帝阳嘉元年(132)开始的左雄新制的继承与延伸[83]。这些对诏书的补充亦可视为二府追加的命令[84],后面附上“如诏书”一句,强调要像诏书一样对待。鲁相平在八月给司空的回复中称作“司徒司空府壬寅诏书”,显然是将两府的命令包括在壬寅诏书中。

行下之辞最后云“书到言”,要求鲁相接到诏书后需呈交答复,便是司徒、司空(在此处则是司空)监督诏书执行的具体体现。

已知最早的一例见《史记·三王世家》。针对霍去病三月乙亥的上奏,武帝制曰“下御史”,“六年三月戊申朔乙亥,御史臣光守尚书令、丞非,下御史,书到言”,随即丞相等集议后上言,附和霍去病的建议[85]。这里的“书到言”乃是守尚书令等据武帝制书补充的命令,目的是要听取众大臣的意见。

比较完整的见甘肃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西汉元始五年(5)“诏书月令五十条”。王莽的上奏得到皇太后的制可后逐级下达,尽管行下之辞有残损,共三处出现了“到言”(94行)、“〔书〕到言”(96行)与“书〔到〕言”(99行),分别附在下达到三公、二千石与敦煌所部都尉一级的行下之辞的末尾[86]。这些均为同一诏书在逐级抄写下行过程中由上级官员追加的文字,要求下级回答的,应是执行四时月令的情况。

不仅三公可以在下达的诏书后追加命令,进行监督,刺史、太守亦有此职责。甘肃甘谷出土的汉简诏书中第22简正面有:

延熹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辛巳,凉州刺史陟使下郡国大守、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各实核准,为州集簿0072-01.jpg0072-020072-01.jpg,书到言。

简末有残缺,文意不太完整,“各实核准,为州集簿”云云与“书到言”便是凉州刺史陟提出的要求——应该是根据诏书追加的具体指示。前者大概是责令所属郡国核查境内的宗室的某种情况,后者是要求上报。而第23简则是次日[87]汉阳太守接到刺史转发诏书后下达的行下之辞:

延熹元年四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汉阳大守济、长史亿下冀中西部督邮□掾术、亮、史叙,属县令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各实所部,正处。书到言。如诏书律令。[88]

除了要求下属执行外,还有根据刺史的命令而提出的“各实所部,正处”,“实”指核实,“正处”是正确的裁断。结果亦要“书到言”。据此,诏书在逐级下达过程中下级官员还可追加命令,以及依靠逐级的反馈(“书到言”)来监督下级的执行[89]

居延与敦煌汉简中含“书到言”的简亦不少,前人已有搜集[90],不赘。因编绳朽烂,简册散乱,多数行下之辞中“书到言”具体所指已难明。不过,这种要求很常见,是可以肯定的。表明丞相或九卿等朝官乃至郡守等地方长吏对所下命令的监督,普遍存在。下级在接到文书后的回报,汉简中也有不少。

《乙瑛碑》第12—16行所录则是两个多月后,鲁相等上呈司空府的答复,汇报了选拔卒史的情况。书到言与鲁相的回复,具体展示了二府与郡国长吏之间的监督与执行关系。

学者曾指出丞相权力之一就是监督百官执行,具体而言,主要是年底以律令和诏书为依据检查官吏执行情况,报告皇帝决定黜陟、赏罚;亦有官吏被告发,平时即加处理的情况[91]。这里则是就特定诏令执行情况展开的监督,针对的是具体事务。事务则通过文字描述在文书——这里则是诏书——中,因此,监督也就转变成透过文书的书写与交流而实现,进而间接化,或可概括为“以文书为载体的事务型监督”。“书到言”乃是落实和体现监督的具体方式[92]

监督的来源则根据事务下达的来源与层级。若是丞相、三公或九卿直接针对某个问题,对某地官员下达的命令,如《乙瑛碑》中的“司徒司空壬寅诏书”,负责执行的官员直接接受丞相或三公九卿的监督;如果是逐级下达的命令,则是逐级监督,直至最低一级的官吏,各级官吏对直接的上级负责。这种自上而下的命令—监督一体的管理方式或许就是“委事责成”的具体体现吧。是否可以说三公对地方行政形成“无责任体制”,也许还需斟酌。

这种监督的终点取决于事务的进展。具体到此事,到鲁相回报完卒史的选任情况,就应算处理结束了。最终落实到司空府的文书上,恐怕就是一事形成一组文书,附上一个如“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EPF22:36)一类的签牌而宣告处理终结,便沉睡在档案中了。因为孔氏宗人认为此事意义重大,将他们获得的往来文书刻于碑上,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资料。

六、余论

以上分析大致明了《乙瑛碑》所记鲁相请求增置一名卒史事的整个处理过程。此事虽小,因涉及变更律令,要经过皇帝批准。简言之:鲁相创议,提出草案,司徒司空核查、极力促成,皇帝批准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由司空监督执行,这种监督可称为“事务型监督”。上奏若经过尚书,尚书也只是承担了上奏、下达文书的职责。

分析处理过程,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一是臣民陈请的作用。没有乙瑛最初的陈请,并提出草案,就不会产生后续的所有动作。这是件极小的事务,且出现在外戚梁冀掌权的时期,但考虑到臣民陈请十分常见,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陈请”在帝国治理中的作用。虽然相当多的陈请在层层上呈中被上级、乃至皇帝忽视或否决,但亦有不少得到皇帝认可(如“报可”之类),并转化为朝廷的制度、政策(中间往往会经过朝议之类的讨论)。陈请的存在,推动皇帝与朝廷吸纳献言献策的臣民智慧,促进统治者集思广益,使帝国统治不单是上对下单向度的命令,也包含了朝野的互动。对帝国统治的认识中亦应有这种互动的位置,简单地使用“皇帝支配体制”之类突出皇帝主导作用的概括可能会有意无意遮蔽掉这种互动。

二是东汉后期三公的作用。上奏文书中二府建议皇帝回复的委婉用语“须报”与调查、意见和明确的建议显示了二府的主动作用,尽管此事过于琐碎,无法据此推定三公在其他政务中的作用。“书到言”体现的司空对具体事务执行的监督,亦拓展了对三公监督职能的认识,“无责任体制”的说法也许过于绝对。

三是皇帝角色的多面性。由此事以及其他臣民陈请而终为皇帝采纳的事例看,皇帝不仅是帝国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臣民建议的倾听者。这一侧面文献中常见,但今人熟视无睹,似未纳入对皇帝的认识中。

关于皇帝统治,《乙瑛碑》显示出皇帝在处理政务上被动性与符号性,或曰象征性的一面。二府的主动衬托出皇帝的被动;另起一行,并高出一字的“制曰可”则是符号性的最好表达。以往关于中国皇帝的认识上,对此很少关注,往往将皇帝假定为处处主动表达个人意志的强力统治者,无疑片面夸大了皇帝的作用,忽视了其不同的侧面。

皇帝的符号性当时立碑的孔氏宗人亦很清楚:碑文第8—9行下端空白处特别刊刻了促成此事的二府的郡望、名讳,以示表彰,末尾的赞中则颂扬了发起者乙瑛和落实此事的鲍叠,而对批准此事的皇帝却未置一词,虽然碑面上“制曰可”三字单抬。时人的观感应成为今人认识的重要参考。

0075-01

附图 乙瑛起请增置百石卒史事的处理过程

【附记】本文初稿2011年11月26日在爱媛大学“资料学”研究会发表,得到藤田勝久、関尾史郎与金秉骏先生的指教,2012年8月15日又将此文提交清华大学历史系学术沙龙讨论,得到黄振萍、方诚峰、陈侃理、孙正军与王彬先生的多方指点,清华大学(新竹)历史研究所邱逸凡同学惠寄相关研究论著,2013年1月陈勇先生亦发谬正误,谨此一并致谢。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


[1]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秦汉六朝国家日常统治机制研究”(11YJA770015)的前期成果。

[2]一说原在孔庙同文门下。现移至孔庙汉魏碑博物馆北屋,西起第10石,见骆承烈汇编《石头上的儒家文献——曲阜碑文录》上册,齐鲁书社,2001年,第12页。

[3]参杨殿珣《石刻题跋所引》(增订本)“杂刻·汉”,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489页。宋代以来的跋语汇编,见容媛辑录《秦汉石刻题跋辑录》(上册),胡海帆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81—513页。

[4]劳榦《孔庙百石卒史碑考》,《史语所集刊》第34本上册,1962年,第99—114页;丁念先《汉鲁相乙瑛请置孔庙百石卒史碑考释》,《华冈学报》第5期,1969年,第117—136页;秦公《谈东汉〈乙瑛〉拓本及其它》,《文物》1981年第7期;永田英正主编《漢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同朋舍,1994年,第114—115页;本文篇,同朋舍,1994年,第79—82页;高文《汉碑集释》(修订本),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6—174页;黄进兴《权力与信仰:孔庙祭祀制度的形成》,见氏著《圣贤与圣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页;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刘恒武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21页亦有涉及。分析诏书形制与类型的论著亦多注意到此碑,书法角度论及此碑的文章很多,不赘。

[5]关于此点,参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第21页。

[6]探讨“政治过程”较早的是研究宋代的寺地遵与平田茂树,分见《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刘静贞、李今芸译,稻禾出版社,1995年;《宋代政治结构研究》,林松涛、朱刚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关于汉代,最集中的研究见渡邉0070-01智在过去一系列研究基础上形成的新著:《後漢の皇帝支配体制と政治制度の構造》,早稻田大学出版部,2012年。

[7]据永田英正主编《漢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第114页,并参考《汉乙瑛碑》,文物出版社影印王氏拓本,第2版,2004年,“王氏拓本”缺字较少,但为割裱本。缺字据(宋)洪适《隶释》卷一“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录文补,中华书局影印洪氏晦木斋刻本,1985年,第18页,唯外加“□”。断句亦参考了丁念先《汉鲁相乙瑛请置孔庙百石卒史碑考释》、高文《汉碑集释》,但有修订。

[8]洪适认为有三件,见《隶释》卷一“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跋,第19页;劳榦则分为四件,见《孔庙百石卒史碑考》,第108页。

[9]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93—212页;后来,他进一步指出:据文书结语可以判断前面文书的性质,若是“如诏书”,前面的文书就是诏书。见大庭脩《漢簡の文書形態》、《肩水金関出土の「永始三年詔書」册》,《漢簡研究》,同朋舍,1992年,第7、37页。

[10]丁念先认为是司徒、司空转奏乙瑛之表文,见《汉鲁相乙瑛请置孔庙百石卒史碑考释》,第125页;或称为“请诏书”或“请诏”,见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17—222页;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32页。

[11]祝总斌对诏书内容的划分不尽相同,其中云“第二部分为诏书本文,应为尚书手笔”,所指不明。见《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71页。

[12]大庭脩指出汉代文书的一个特点便是“文书往来时,在复信中重复来信内容”,《漢簡研究》,第11页。

[13]劳榦《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史语所集刊》第55本第1分册,1984年,第19页。

[14]西汉东海郡都尉府设有“卒史二人”,见“集簿”,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图版,第13页,释文,第77页。

[15]杨天宇《谈汉代的卒史》,《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

[16]传世和发掘的汉代漆器、铜器与兵器上的铭文中常见“护工卒史”,参见洪石《战国秦汉漆器研究》第四章表二“漆器纪年铭文一览表”,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61—168页;相关讨论见陆德富《西汉工官制度诸问题研究》,《文史》2009年第3辑(总88辑)。

[17]参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三章“7. 编任资格的等级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8—129页。

[18]参紙屋正和《漢時代における郡県制の展開》,朋友书店,2009年,第416—425页。

[19]发日敕又称发敕,研究见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汲古书院,2003年,第87—104页。作者主要关注的是用发日敕授六品以下官问题。

[20]《尹湾汉墓简牍》图版第14、17页,释文第79、100页。五号木牍反面的合计与分项数字总和不符,不过图版字迹模糊,难以核查,原因待考。这一点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但尚无满意的解释。关于五号木牍反面的分析,见邹水杰《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三联书店,2009年,第448页。

[21]关于汉代的“给事”,参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给吏与吏子弟——从汉代的“给事”说起》,《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3期。

[22]立于建宁二年(169)的《史晨碑》中史晨上奏云“虽有0054-010054-02封,四时来祭,毕即0054-03国”,据永田英正《漢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第178页,另据《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襃成侯”条,中华书局,1962年,第715页,可证当时褒成侯居住在其封地瑕丘。劳榦推测“当居洛阳”,有误,见《孔庙百石卒史碑考》,第110页;复可参丁念先《汉鲁相乙瑛请置孔庙百石卒史碑考释》,第120页。

[23]关于鲁国与东海王的关系,近来研究见周振鹤《后汉的东海王与鲁国》,《历史地理》第3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48页;李晓杰《东汉政区地理》,齐鲁书社,1999年,第70—74页。

[24]《礼记·王制》“墓地不请”郑玄注,《礼记正义》卷一二,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第1338页上;(魏)张辑撰,(清)王念孙疏证《广雅疏证·释诂三》,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97页上。

[25]《广雅疏证·释言上》,第148页下。

[26](晋)郭璞注,周祖谟校笺《尔雅校笺·释言》“告谒,请也”,江苏教育出版社,1984年,第23页。

[27](清)刘淇《助字辨略》卷三,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99页。

[28]汉简中此类颇多,如《居延汉简》10.16A、34.7A、36.8A、45.6B、74.9;悬泉简Ⅱ0114③:610、帛书《元致子方书》等。习字简中亦多见,如10.25、183.11B,可知为当时熟语。

[29]今天汉语中的“请”尚用做敬辞,用于希望对方做某事,单用或带动词宾语,见吕叔湘主编《现代汉语八百词》(增订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54页。

[30]Enno Giele, Imperial Decision-Making and Communication in Early China: A Study of Cai Yong’s Duduan. Wiesbaden: HarrassowitzVerlag.一书多处涉及“请”字,但全书对“请”字并无专门讨论。

[31]如李运富《〈左传〉谓语“请”字句的结构转换》,《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3期。

[32]《史记》卷一一八《淮南王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第3090页;《汉书》卷四五《伍被传》,第2174页。李均明、刘军认为存在“请诏书”,指“请求皇帝就有关问题作批复的报告书”,见所著《简牍文书学》,第217—222页。两位所说的“请诏书”或许就是“请书”。

[33]大庭脩曾对给皇帝上书者的身份做过分析,可参,见《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44—245页。

[34]《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8— 239页。

[3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7页。

[36]《后汉书》卷一四《宗室·成武孝侯顺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566页。

[37]此一过程的具体分析可参廖伯源《秦汉朝廷之论议制度》,收入氏著《秦汉史论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第198—200页。唯作者推测霍去病之建议当是受意于武帝,或是体会武帝之意而提出(第198页注43),史无明文,姑不论。

[3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8页。

[39]禁民毋得私买马出关条开始部分残缺,提议者身份不明,但从后面有“御史以闻,请许”及“制曰可”看,肯定不是皇帝颁发制诏而形成的。

[40]参杨建《西汉初期津关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8—23页。

[41]分析见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简帛》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34—336页。

[42]《史记》卷一二〇《汲黯列传》,第3108页。

[43]《史记》卷一一八《淮南王列传》,第3079页。

[44]《后汉书》卷三九《王望传》,望迁青州刺史,时州郡灾旱,望行部,“因以便宜出所在布粟,给其廪粮,为作褐衣,事毕上言。帝以望不先表请,章示百官,详议其罪”(第1297页),类似的事例史书多见,未必均用“请”字,有时称需“待上诏”、“先表闻”等,如《后汉纪》卷一九《顺帝纪下》永和四年(139)第五访事,中华书局,2002年,第368页;卷二四《灵帝纪中》光和二年(179)桥玄事,第468—469页。

[45]参侯旭东《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兼论汉代君臣日常政务的分工与诏书、律令的作用》,《文史》2008年第3辑。

[46]参《史记》卷一二二《酷吏·王温舒列传》,第3148页。

[47]如《汉书》卷八《宣帝纪》,“夏四月,诏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第274页。《汉书》卷一二《平帝纪》,“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第349页。《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本注曰:“(宗室)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第3589页。

[48]《汉书》卷四九《晁错传》,第2302页。

[49]《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第 3140页。

[50]《汉书》卷四九《晁错传》,第2300页。

[51]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37—45、161—183页。除了作者所分析的途径之外,东汉《史晨碑》表明还有通过尚书上奏皇帝的同时,另将“副”(副本)上呈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大司农府治所部从事的做法。

[52]《史记》卷一〇九《李将军列传》,第2874页。

[53]祝总斌认为“汉代丞相、三公指挥全国政务都通过奏请皇帝下诏令来进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71页),不确。渡邉0070-01智认为乙瑛将上奏的副本呈交司徒、司空,正本通过尚书呈交皇帝,此说亦有可能,但无确证。其说见《政策形成と文書伝達——後漢尚書台の機能をめぐって——》,《史観》第159册,2008年。
作者虽然认为东汉和帝以前,吸取王莽篡汉的教训,皇帝侧近官集团的作用被有意削弱,强化了皇帝的支配,三公与尚书的作用得到加强,和帝之后,外戚与宦官势力抬头,但在对三公政务处理上,只注意到其辅助皇帝的一面,如对上奏文的事前审查、对认为应该执行的提请皇帝许可(同上;又《後漢洛陽城における皇帝·諸官の政治空間》,《史学雑誌》第119编第12号,2010年,中译文载《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国中古史青年学者联谊会会刊》第3卷,中华书局,2013年),而没有意识到此外三公尚可独立处理一些政务,如上计。详论此问题需专文,兹从略。

[54]参侯旭东《西汉御史大夫寺位置的变迁:兼论御史大夫的职掌》,待刊稿。

[55]Lien-sheng Yang, “The Concept of Pao as a Basis for Social Relations in China,” in 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s, ed., by John King Fairbank,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7, pp.291—309.

[56]关于“报”,冨田健之有讨论,见《後漢後半期の政局と尚書体制—「省尚書事」をめぐって—》,《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第20号,2001年。不过作者将“报”限定为皇帝对上奏文的裁决,大大窄化了“报”的使用范围。

[57]见(晋)郭璞注《穆天子传》卷六“报哭于大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正统道藏本,1990年,第22页;《广雅疏证·释言》,第139页上;(汉)刘安撰,(汉)高诱注,刘文典集解《淮南鸿烈集解·天文训》“东北为报德之维也”,中华书局,1989年,第96页。

[58]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律》就规定“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里耶秦简中亦多见各种“报”:8—63是始皇廿六年(前221)文书,就有“问可(何)计付,暑计年为报”之语。居延汉简诏书一类的下行文书中常见“别书相报,不报者重追之”之说,如E.P.T48:56、E.P.T50:48、E.P.T52:16A,要求接到上级文书后,下级另草拟文书(别书)做出回答,没有回答则要再次追问。下级对上级的回答常常以“谒报,敢言之”结尾,如居延新简E.P.T2:12、E.P.T51:100、E.P.T51:494、E.P.T51:722、E.P.T53:50、E.P.T59:126、E.P.T59:161。
平行机构间的文书如悬泉汉简Ⅱ0115③:96,是甘露二年(前52)二月丙戌鱼离置啬夫发给悬泉置的文书,说明派遣的佐光带有廪和茭的数量,文书末尾说“今写券墨移书到,受薄入三月,报,毋令缪(谬),如律令”,意思是说这些廪、茭要计入三月的簿书,要回复,不能有错误,按照律令办。这里的“报”应该是指悬泉置给同级的鱼离置的回复。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不少案例都出现了“敢0062-02(谳)之,谒报”与“廷报”,前者是郡县上行文书中的用语,表示献上疑狱,请求答复,后者是廷尉对郡县上报的疑案的裁决,是上对下的“报”;参张建国《汉简〈奏谳书〉和秦汉刑事诉讼程序初探》,见氏著《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13页;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2—153页;池田雄一《中国古代の律令と社会》Ⅱ之第八章《漢代の0062-02制》、第十章《『奏0062-02書』の構成》,汲古书院,2008年,第630—631、653—654页。

[59]李均明、刘军就区分出一类文书为“报书”,认为属于“对来文予以答复的文书称谓”,复文前往往用“●”做标识,以区别来函内容;作者在第五章“通行文种之体式”介绍正文时,又指出有“上行回报文”,这类应该多数属于“报书”,实际“回报文”并不限于上行,亦见于下行与平行文书中。见《简牍文书学》,第156—157、230—232页。薛英群亦单列出“报书”一类,不过,他认为“‘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判决书或裁决文书”,见所著《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190页,失之过窄。

[60]类似的又如谒者的职掌,见《续汉书·百官志二》,第3578页。

[61]《续汉书》,第3597页。

[62](汉)卫宏撰,(清)纪昀、孙星衍辑《汉官旧仪》中便有“(尚书)丞二人,主报上书者”,见周天游《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32—33、64页。

[63]如甘肃甘谷汉简第9简中有“其月辛亥诏书报可”之说(察图版,“報”字左边略残,但从轮廓看释为“報”不误。见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89页及书首的图版),此诏为东汉永和六年(141)九月三十日(辛亥)所下,“诏书报可”正是时人的说法。文献所概括的“帝报”或“诏报”之类的记述当是袭此而来。
文献中例子颇多,仅举一例。《汉书》卷二九《沟洫志》武帝时齐人延年上书建议开河水上游的山岭,使水流入胡中,再入海,以解决关东水灾和匈奴边患,“书奏,上壮之,报曰‘延年计议甚深。然河乃大禹之所道也,圣人作事,为万世功,通于神明,恐难改更。’”第1686页。

[64]《汉书》,第2983页。

[65]对此,汪桂海有讨论,见《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82—183页。

[66]例子见《后汉书》卷四五《袁安传》,第1519页。

[67]这一问题最近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渡邉0070-01智有分析,见前引《後漢洛陽城における皇帝·諸官の政治空間》。

[68](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三七《后汉书·台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259页。

[69]如《后汉书》卷四三《何敞传》,何敞劝说太尉宋由曰“刘畅宗室肺府……上书须报”云云,李贤注:“须,待也”,第1483页;又见《后汉书》卷七六《循吏·第五访传》“若上须报,是弃民也”注,第2475—2476页。汉简中的“须”字解为“待”,籾山明有所涉及,见所著《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李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27—131页。

[70]王力《同源字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99页。

[71]“须”字含义演变的简要概括见段业辉《中古汉语助动词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9—60、156页;吴春生、马贝加《“须”的语法化》,《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72]有汉语史学者将此例视为“须”字产生“需要”义的证据,见吴春生、马贝加《“须”的语法化》引例2c2,其实做“待”解亦通。

[73]段业辉《中古汉语助动词研究》,第69—71页。

[74]《后汉书》卷四六《陈忠传》,第1565页。

[75]参《后汉书》卷六《顺帝纪》,第271页等,卷七《桓帝纪》,第294、297、298页,卷四六《郭躬传》,第1546页。

[76]东汉一朝皇帝或遣重臣去曲阜祭孔仅数次,最早是光武帝建武五年十月,见《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上》,第40页。此后,明、章与安帝各有一次亲祭,见(宋)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五“礼三·祠孔子”,中华书局,1955年,第42页。

[77]《后汉书》卷六五《皇甫规传》“今日立号虽尊可也”,李贤注,第2132页。

[78]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61—183页;渡邉0070-01智《政策形成と文書伝達—後漢尚書台の機能をめぐって—》。

[79]关于汉代的朝议,系统集中的讨论见永田英正《漢代の集議について》,《東方学報》第43册,1972年;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37—41页;渡辺信一郎《朝政の構造——中国古代国家の会議と朝政》,收入氏著《天空の玉座》,柏书房,1996年,第30—34页;廖伯源《秦汉朝廷之论议制度》,收入《秦汉史论丛》,第155—200页,特别是第171页,关于议题,见第186—187页。

[80]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01—119页,类似看法见渡邉0070-01智《政策形成と文書伝達—後漢尚書台の機能をめぐって—》。

[81]见紙屋正和《漢時代における郡県制の展開》,第649—673页。

[82]大庭脩已经注意到此点,见《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26页,不过,他认为碑文的这一部分“确实具有执行命令的特点”,不确。

[83]关于阳嘉新制,参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1—79页。

[84]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06页;鷹取祐司《漢簡所見文書考》,冨谷至编《邊境出土木簡の研究》,朋友书店,2003年,第141页。

[85]《史记》卷六〇《三王世家》,第2105—2106页。标点有改动,有关分析参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247—248页。

[86]括号中的字是整理者据残存的空间与文意补,见中国文物研究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悬泉月令诏条》释文,中华书局,2001年,第8页。

[87]“壬午”为“辛巳”次日,原释文疑有误。

[88]释文据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汉简研究文集》,第93—94页;何双全《简牍》,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48页,并有校改。

[89]李均明注意到诏书行下之辞中的“书到言”,认为是诏书下发的程序,表示“每级机构收到诏书后亦须即时回报”,“诏书回报文通常也必须回报执行情况”,见《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第35—36页。从上级角度看,要求回报则是体现了上对下的监督。

[90]参见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第35—36页所引例34—38。

[91]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35—38、100—101、109—113页。

[92]王国维说“汉时行下公文必令报受书之日,或云‘书到言’,或云‘言到日’。其义一也”,见《流沙坠简》“考释·簿书六”,中华书局影印本,1993年,第106页;李均明、刘军亦从此说,见《简牍文书学》第九章“官府下行书”,第228页。两种说法实有别,此碑所载可证,“书到言”所要求的并不仅是“受书之日”,还包括了具体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