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学答问之二(三十一年一月)
《星期评论》第三十八期载有孙雄曾先生所作拙著《新理学》书评一则。孙先生所提出四点,兹分别解释如下。
一、孙先生所谓感觉概念,不知是指感觉底(形容词)概念,或感觉的概念。感觉底概念是一个自相矛盾底名词。因为概念都是理智底,都是可思而不可感觉者。感觉的概念,即感觉之概念,亦是理智底,并不是感觉底。此犹如动之理并不是动底,变之理并不是变底。由此方面着想,我们即可知红的概念,虽涵蕴感觉,但并不是感觉底。感觉是一种具体底事物,是不清晰底。但感觉的概念或概念之涵蕴感觉者,则有清晰底内涵与确定底外延。一个人所有底红的感觉,是不清晰底,但红之概念则有清晰底内涵与确定底外延,孙先生说“红”“甜”等概念与“方”“三”等概念应有分别。这是可以说底。其分别即在“红”“甜”等概念涵蕴感觉,而“方”“三”等概念并不涵蕴感觉。但因“红”“甜”等概念涵蕴感觉,即以为其是感觉底,即以为没有与此等概念相当底理,这似乎是错误底。孙先生说,“‘完全底方’‘完全底三’我们可以说,但‘完全底红’‘完全底甜’不可说。我们根本就不能界说红与甜”。“完全底红”“完全底甜”为什么不可说?大概是因为“根本不能界说”的缘故。但红与甜果根本不能界说吗?在《新理学》中,我说:“我们说,红色是某种长度光波刺激某种眼,有此某种眼者所感觉之颜色。”(第七章第五节)这似乎也可算是红的界说。其中几个“某种”的字眼,似非界说所宜者。但我们很可以换上几个别底字眼。无论如何,我们似乎不能说,红与甜“根本”不能界说。孙先生说:“几何学上方之界说,即是对于方之所以为方者之思。”红与甜既非“根本”不能界说,则红之所以为红者,亦非“究竟不可思”。既可思,则亦可说。孙先生说:“譬如我说‘这是方底’,若有人问何以知道这是方底,我可以告诉他如何如何所以是方底之理由。但如我说‘这是红底’,而有人问何以知道这是红底,我却不能同样地告诉他如何如何所以是红底之理由。”照我的看法,我说“这是红底”,别人若问何以知道这是红底,我的回答是,因为我感觉这是红底。若有人问何以知道“这是方底”,我的回答可不提及感觉。但有人问何以知道这是红底,则我的回答,必提及感觉。因为红之理本来涵蕴感觉。但这并不是说红之理是感觉底。孙先生说:“对于方,我们不独在见方底物时知此物是方底,即离方底物时亦知方之所以为方者;但对于红,我们只在见到红底物时知此物是红底,离红底物时便不知红之所以为红者究竟为何。”此所谓知,不知是指概念底知,或意象底知。若指概念底知说,则红既可界说,则即离开红底物,亦可有对于红底知。若指意象底知说,终身没有见过红底物底人,不能依所谓红的界说,而想象红是什么颜色。但终身没有见过方底物底人,似可依所谓方的界说,而想象方是什么样子。这其间的不同,也是由于红之理涵蕴感觉的缘故。
感觉的理或概念,并不是感觉底。情感的理或概念,亦不是情感底。情感或是漆黑一团,如孙先生所说,但情感的理或概念,则与别底理或概念,同样清晰。我们说,艺术的本然样子是未表现底艺术。此未表现并不是说,它在艺术家的心中,尚未表现出来,而是说,它是本然底,不是实际底。孙先生说:“作品的好坏只是表现之真切与否底问题。真切是对意象而言,不是对所谓本然样子而言。”我也并没有说,真切是对本然样子而言。用孙先生的话说,作品既有好坏,则表现的真切不真切,必有程度可分。其可能底表现最真切底作品,即是理想底艺术作品,亦即是我所谓艺术的本然样子。这就是创作家所依照者,亦即是批评家所援引者。
二、孙先生于此段所提问题,在《新理学》第二章第六节中已有解答。现在书极难得,为便读者起见,兹抄《新理学》一段如下:“以上所说,皆是就逻辑说,不是就事实说。就事实说是‘动静无端,阴阳无始。’程朱如此说,我们亦如此说,哲学中之宇宙论,如讲及所谓世界之原始等,皆是就逻辑方面说,不是就事实方面说。换句话说,皆是将我们所说‘无极而太极’之过程,于中间随意切断一处,就此切断之处,看实际底事物是如何有底。此或与人以印象,以为其所说乃系自实际底世界之开始说起。其实实际底世界是无始底。因此我们不能问:气于未依照动之理之先,应是未动,未动何以能依照动之理?又何能依照存在之理?在事实上,气自无始以来;本来即依照存在之理而存在,依照动之理而动。犹如一连环,就环说环,我们说它们是两环,但是我们不能问,它们是什么时候连起来,及如何连起来?因为事实上它们是本来连起来底。”若用佛家的话说,我们不说无明是“忽然念起”,而说“无始无明”。
三、孙先生说:“冯先生把事实上存在底与思想上可能底混为一谈,概称为‘有’,即以凡可称为有者总成一类,名曰真际。”把一类的事物看成一类,并不即是把它们混为一谈,如果所谓混为一谈的意思,是说它们在任何方面都是完全一样。我们说:人与狗同是动物,这并不是说,人即是狗。所谓“有”的涵义,是极空泛。其空泛是当然底。一类名的外延愈大者,其内涵愈少。“有”或真际之类,是最大底类,当然所谓有或真际的涵义,是少之无可再少底。涵义虽少,但并不是不确定。孙先生说:“若真际果能以类底观念看为一类,则此类便是一个有;而此有已离真际而生,即不在真际中,故不能谓真际已包括凡可称为有者。”我以为类并不能离开其分子而另有有。所谓有某类者,即是说有某类之分子。所谓零类者,就是说,没有那一类。所以不能于真际之外,另有一真际类。真际类就是真际。或可说,凡有者,必依照有之理。有之理必在有之类之上。如此则有之类亦不能包括凡可称为有者。于此我说:有之类的分子涵蕴有之理并合乎有之理。有有之理。有之理既有,则有之理亦在有之类中。它涵蕴并且合乎它自己。如此说,似乎亦没有什么矛盾或困难。例如我们说:一、二、三是三个数目。照有些逻辑家的说法,三个数目之三,在层次上高于一、二、三之三。照此说法,则可以有两个三,以至于很多底三。不过我们若不是唯名论者,我们至少在形上学中不能如此说。若三不仅是个空名,则只有一个三,不能有两个三。三个数目之三就是一、二、三之三。在“一、二、三是三个数目”这个命题中,一、二、三之三涵蕴并合乎它自己。我于此说“合乎”,不说“依照”。一个理可以合乎另一理,但不能依照另一理。说“依照”,则即有动的意思。动则即有“气”的成分。说“合乎”,则无此等意思。
孙先生说:“‘李鸿章’与‘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事实’,在逻辑上讲是很不相同底东西。对于‘李鸿章’能说存在不存在;对于‘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事实’无所谓存在不存在,只有真实不真实。李鸿章生时,‘李鸿章’诚然存在;但于李鸿章死后,‘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事实’,无所谓存在不存在,不过我们可以说它,永远可以说它而已。可以说底不就是存在底。”于此我说,我没有说过“李鸿章”与“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事实”是很相同底东西,我不过说他们都存在而已。孙先生说:“对于‘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事实’无所谓存在不存在,只有真实不真实。”不知所谓真实,是什么意义?照我所了解者,所谓真实的意义就是存在。在《新理学》绪论第四节中,我说:“有实者必有真,但有真者不必有实。是实者必是无妄,但是真者未不必虚。”既是真又是实者,就是实际中存在底事物。孙先生说:“可以说底不就是存在底。”诚然,诚然。孙悟空是可以说底,但孙悟空并不存在。李鸿章亦是可以说底。李鸿章现在虽亦不存在,但我们不能说他是子虚乌有,如孙悟空然。这是为什么?这就是因为“曾经有孙悟空之仙之事实”不存在,而“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事实”则存在,而且永远存在。孙先生如果说:“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事实”只是可说而已,则我不敢苟同。如果他说:“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事实”是可说,而又是真实。则我并不反对。因为照我的了解,真而又实底事物就是存在底事物。
四、十一页所有之图,只表示何以实际涵蕴真际,而真际不涵蕴实际。书中已说明:“就此图所示者说,则对于真际有所肯定者,亦对于实际有所肯定。但其对于实际所肯定者,仅其‘是真际底’一方面而不及其‘是真际底’外之他方面。例如对于动物有所肯定者,亦对于人有所肯定。但其对于人所肯定者,只其‘是动物’一方面,而不及其‘是动物”外之他方面。”图只是表示此点。此外因图所引起底误解,诚如孙先生所说,“当然不是冯先生的本意”。《新理学》中有图有说,我希望看图底人,不只注意于图,而且注意于说。
孙先生所提出底几点,都很有哲学底兴趣。孙先生说:“冯先生在这本书里发表了一个哲学系统,这可说是程朱理学在《新理学》烛照下之重光。”孙先生的过誉,我虽不敢当,但亦颇愿引以自勉,并向孙先生道谢。一个哲学系统,若能成为一个社会的社会力量,它必是从一个社会的历史生出来底。必须是如此,它才能有鼓舞群伦的力量,而不仅是研究室里讨论底义理。然而它又须不仅是历史上底一个系统。若果如此,它又只是历史上底陈迹,亦不能有鼓舞群伦的力量。我希望新理学能一方面是程朱理学的重光,一方面又是一个现代底哲学系统,如孙先生所说者。它是最新底,同时亦是最旧底。如所谓“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惟其如此,它才可以继往开来,鼓舞群伦。就《新理学》之为哲学系统说,小节上诚然还有应该补充修正之处;就《新理学》一书说,在写的时候,真可以说“字斟句酌”。但现在看,其中字句欠妥之处亦并不少。所望讨论益多,则阐发益详,庶几以道统之重光,济民族之复兴,愿与批评讨论者共勉之。
附复孙雄曾先生书摘要(三十一年一月十二日)
(一)感觉是不清晰底,何以“红”“甜”等概念,是清晰底?此理由在于凡概念都是清晰底。如了解动的概念不动,变的概念不变,即可了解不清晰底感觉的概念,何以是清晰底。所谓“红色波长无一定值”者,大概是说:在一定限度之内底长度底光波,皆可使人有红色的感觉。弟所谓“某种长度光波”,本可以指一定长度底光波,亦可指在一定限度之内底长度底光波。只要不是任何长度底光波,皆可使人有红色底感觉,弟说即可无碍。“具色觉底眼球构造,亦无一定格”,大概亦是说,其格不止一种。弟所谓某种眼,亦本不必限定其格只能有一种。只要具色觉底眼球构造,与不具色觉底眼球构造有别,弟说即无碍。先生问:“究竟我们拿若何长度之光波,若何构造之眼球,在若何情境下之色觉,而定为红呢?”弟以为红是有一定底。若没有一定,何以大家都说血是红底?问题是:使人有红色感觉者,是若何长度底光波;能有红色感觉者,是如何构造底眼球;这种眼球,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感觉红色。这是物理学、生理学或心理学,所应回答底问题。哲学只能说:某种长度底光波,某种构造底眼球,在某种情形下。哲学不能说明一个概念的内容。但此无害于一个概念是清晰底。此点若说明,则先生对于本然样子之疑,似亦可以解释矣。
(二)先生谓:尊前文所谓先后,即就逻辑底先后说。弟指出之解释,却就事实说,似所答非所问。当时误会尊指,歉甚。亦因先生用永远、忽然等名词,皆有时间底的意义,故弟有此误会也。若照逻辑说,则依照涵蕴动,动涵蕴依照,非不可能。因二者可互相涵蕴也。先生若谓:此即即动即依照,即依照即动,亦无不可。但似不可说动与依照不可分。照逻辑,互相涵蕴者,是相等,并不是不可分。亦不可说忽然念起,因为说忽然,即有时间底意义。亦不可问:这样展转相待,若何能动。因为如此问,即是就事实说。就事实说,本来是动静无端。
(三)弟近思有可作为一类看,真际不可作为一类看。《新理学》中说及真际可以从类之观点看之处,(商务版三三页三五页)均应改正。
(四)先生说:“‘曾经有李鸿章之人’真实,所以说有‘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事实。”弟则以为,因为有“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事实,所以“曾经有李鸿章之人”之命题是真底。若不是如此,为什么这命题是真底?先生说“‘曾经有李鸿章之人’是真实底,究其实,只是李鸿章这个叙述词,是存在底而已。”先生所说,大概不是说,李鸿章这三个字,在这张纸上存在。若果如此,则孙悟空这三个字,又何尝不在这张纸上存在?若说李鸿章存在,但李鸿章已经不存在了。其存在者,只是“曾经有李鸿章存在”之事实。此即弟之说也。
(五)先生在此点对于弟说底误解,似乎是生于“理之有事实底存在底”这一名词。这一名词,并非弟书中所有。在弟系统中,亦不能有此名词。因为照弟说,有事实底存在底。是事物,并不是理。凡理皆在真际中。不过有些理有事物依照之,有些理则无事物依照之而已。弟当时欲分别此二者,故立纯真际一名,此名在书中只一见,应废除之,则可免去误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