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史学(第九卷):医疗史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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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明清以前的慈善事业与医疗场域

清代慈善事业所呈现的模式与唐、宋以来的慈善事业模式并不相同。离开了宗教,尤其是佛教,唐、宋大部分的慈善医疗事业便不能理解。从南北朝下至宋末,中国的慈善事业带有强烈的宗教性,这种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1.面向民众的慈善救济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寺院。2.寺院提供的慈善救济服务带有宗教目的,救济带有强烈的工具性,因此,提供这些服务多是免费的。3.寺院、僧侣直接参与并提供管理、救荒、治病的服务,也参与研究疾病和医药。4.治疗和提供救济的场所多在寺院或者附设在寺院之下。即使是政府的慈善服务也经常寄寓于寺院而没有自己独立的房舍。这四个特点说明南北朝到宋时期的医疗场域在很大的程度上与宗教场域重叠,就是说有相当大部分的医护人员是僧侣、寺院就是医疗场所、医疗方式也包括宗教的方法。病家获取治疗的途径、场所与对于病因的解析与认识都是在宗教的意义世界里获得的。肉体病疼的治疗兼有道德和精神上的医治和救赎。

从晋到唐末,中国社会的阶层格局属于世族僧侣时代,权力和资源主要集中在世袭的豪门士族和僧侣的手上。首先,政府在中央和地方都有医疗人员的设置。一般民众的慈善救济的经济来源主要是政府和佛、道的寺院杜正乾:《唐病坊表征》,《敦煌研究》,2001年第1期,第121—127页。。但政府的救济极为不足。唐代虽然有官办病坊,但是真正能解决民间医疗需要非常有限于赓哲:《唐代疾病、医疗史初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2页。。即使是政府的慈善设施与活动也与佛教有密切的关系祁晓庆:《唐代病坊研究综述》,《敦煌学辑刊》,2010年第2期,第95—103页。。自东晋开始,佛教寺院庄田开始发展何兹全:《中古大族寺院领户的研究》,《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6页。,到了唐代寺院经济雄厚,“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砧磑”曾义青:《中古寺院经济和佛教慈善事业》,南京: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18页。。北齐武平六年(575)大水,朝廷令饥民“赴大寺及诸富户济其性命”引于曾义青:《中古寺院经济和佛教慈善事业》,第30页。。政府依赖富户和寺院的财力来从事救济的做法由南北朝一直延续至整个宋代。宋代福建、浙江佛教寺院的田产极多。泉州南部、漳州寺产达民田的十分之七,最低的福州也达17.2%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学生书局,1989年版,第121—127页。。南宋陈淳说:“此间僧寺极多,极为富饶,十漳州之产而居其七。”陈淳:《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北溪大全集》卷四七,《四库全书》本。唐、宋寺院除了拥有丰厚的土地资源,也从事质库借贷、出租房店、经营旅馆等具有商业性的活动。宋代由于科举制度的实行,世族慢慢失去垄断政治权力而被新生的士绅阶层所取代。但是寺院的经济基础仍然强大,只是控制寺院经济的权力慢慢转移到新兴的政治权贵士绅的手里。宋代功德坟寺的赏赐在宋代进一步削弱了残余世族对于寺院资产的控制寺院在提供和管理慈善医疗服务的重要性随着寺院经济的衰落而不再具有如唐宋时期的主导地位。寺院经济的衰落可以追溯到宋徽宗大观三年降旨常规性的容许宗亲、功勋大臣指射寺院建立私人的“功德坟寺”。参看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第254页。参看Jacques Ger-net, Buddhism in Chinese Society: An Economic History from the Fifth to the Tenth Centurie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308—309。。这种控制权的转移没有立刻改变寺院在提供慈善救济方面的重要性,寺院仍然在这方面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强大的经济力量就是唐、宋时期寺院慈善事业的基础。

其次,这个时期的慈善救济服务带有强烈的宗教目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佛寺、僧人提供的慈善服务主要包括施食、施衣、施药、治病等。僧人不少利用医疗来弘扬佛教。《高僧传》里不少僧徒精通医术只是比较突出的例子而已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25页;陈海平:《隋唐佛教慈善公益事业研究》,福州: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第14—16页。。所以慈善救济、医疗服务是宣教的重要工具。寺院或者政府提供的救济是免费的全汉昇:《中古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0页。。在治病方面必须指出僧人治病由于相信祈福和念咒的神力,除了施药诊治之外,他们的治疗方法夹杂了含有宗教信仰的祈福、法术、咒语等手段全汉昇:《中古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第58—62页。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第433页。。医疗方法的有效性与宗教的神力和病家的信奉行为被视为相关的。因此,宗教在医者与患者的关系建构中十分重要巫、医自古糅杂不分,到了唐代巫医并用仍然普遍。在知识和人员的层面来说,巫、医还没有明确分离。隋、唐太医下便有咒禁博士,而医书中仍然包括咒术。但是咒禁疗法的范围已经在收缩。参看于赓哲:《唐代疾病、医疗史初探》,第115—117页。

第三,这时期的僧侣和寺院直接参与提供慈善救济的服务,僧侣甚至研究有关的学问如疾病和医药等。虽然,在唐代,政府与佛教都有提供慈善医疗的服务的意愿和实际行动高永健:《中国历代社会救济政策的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但是,慈善机构的医疗人员、资源与场所主要来自寺院和僧尼历代政府、帝王都会有偶发的,或者是只服务京城人民的疗病设施或者活动,但是,这些设施或活动有没有常规化,有没有在全国展开都需要注意研究。病坊作为佛教的慈善事业模式应该最迟在隋朝便出现。参看郝晓庆:《唐代病坊研究综述》,《敦煌学辑刊》,2010年第2期,第97—100页。有关病坊在唐代什么时间出现,是贞观或是武则天时期的争论,参看郝晓庆同一篇文章。唐代官设病坊第一次在玄宗时。参看于赓哲:《唐代疾病、医疗史初探》,第31页。。《高僧传》中便有不少僧人以医术精湛而著名薛克翘:《佛教与中国文化》,北京:昆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329页。。佛典中就有很多有关医疗、药方的知识。敦煌文献中不少佛典背面写有与医疗有关的医书也说明僧人在南北朝下至唐代都与疗疾与医疗研究有密切的关系李应存、史正刚:《敦煌佛、儒、道相关医书释要》,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157—183页。也有医书写在儒家、道书的背面。参看同书其他章节。

最后,慈善救济提供的场所多设在寺院里面或者附属于寺院的房舍。即使是唐、宋政府提供的慈善服务,主要都借用寺院的现成场所,并且由僧徒管理。例如宋代京师的福田院和地方的各种收养所(养济院、安养院、利济院)都是由僧人主管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第424页。。佛教寺院与僧徒不但管理病坊、提供医治服务,亦生产药材。唐宋寺院往往辟有药园。如杭州开元寺、苏州重玄寺、镇江甘露寺都有药圃于赓哲:《唐代疾病、医疗史初探》,第83页。。唐宋寺院经常举行的“汤会”,而提供“汤药”和“汤药丸”中的药都是常用的药材刘淑芬:《“客至则设茶,欲去则设汤”——唐、宋时期社会生活中的茶与汤药》,《燕京学报》新十六期,2004年。。由于寺院有病坊与通医术的僧侣居住,唐代的贵族在养病或治重病时往往迁入寺院,病逝于寺院的事已经变得非常普遍陈海平:《隋唐佛教慈善公益事业研究》,福州: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第17—18页。。这些例子证明唐代除了私家住宅之外,寺院和病坊已经是病患关系发生的重要场所。这些场所虽然都是在僧侣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但是也可以算是公共的场所,是宗教机构提供的公共场所。

因此,南北朝以至宋末这个时期的慈善医疗服务,无论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机构、人员、药物各方面,寺院和僧侣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除了政府之外,宗教、寺院是这个时期民间提供慈善医疗援助的最主要力量,地方大族和私人支助的自发性慈善活动显然是没法比拟的非政府的慈善救济、对于病者的救助等活动在魏晋下至唐宋时期都有记录。只是,这些大部分来自地方大族,士大夫家族,和个别官员以个人身份捐资提供的。参看梁庚尧:《家族合作、社会声望与地方公益:宋元四明乡曲义田的起源与演变》,《中国近世家族史与社会学术讨论会文集》, 1998年,第221页。以个人财力提供医疗救济的例子如文彦博曾在洛阳胜善寺,捐俸建立“药寮”屋13楹,“择僧之知医者为寮主以掌之。”苏轼在杭州创立安乐坊,钱寔(佃)等人创立龙兴府养济院。但是这些病坊的经费都是他们自己捐的,没有经过群众集体捐募。张文:《两宋民间济贫恤穷活动述论》,《宋史研究论丛》第七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2页。。但是宗教与寺院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慈善服务,尤其是医疗方面,到了清代已经不再是主要的社会力量参看第7页注②。梁其姿认为在唐代会昌废佛之后“从此以后,在社会救济一事上,宗教团体从第一线退到第二线,主力落在中央政府身上,这个发展,到了宋代达到高峰。宋代政府不是被动地接收慈善组织,而是破天荒建设了一系列的社会救济机构,以满足贫人不同的需要。”参看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第24—25页。。在清代,民间自发的组织与政府成为慈善服务,无论在经费、设施、场地与人员各方面最重要的提供者。这是因为清代已经不再是士族僧侣社会,而是定型的“士商社会”了。

从社会的权力分配和经济资源的控制两方面来观察,清代已经形成定型的“士商社会”。“士商”在清代是政治、经济、文化生产与自发组织等重要领域的主导社群。在清代推动和办理慈善事业的主要社会力量是“士商”和他们筹建的同业、同乡、同志、慈善等自发组织,而不是寺院、僧侣或者政府在寺、庙中设立医局或者提供医疗服务还相当普遍,但是随着十九世纪后半叶自发组织的增多,寺、庙只是僧人、地方官员、职业医士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类场所,而不是提供主要经费和医疗设施的社会力量。如《湖北荆州韦华寺僧山海天专医内外两科》(《申报》1877年9月13日),《金山寺镇江世医王汉东》(《申报》1897年8月24日)。《两邑尊各延医士在城内普照寺、城外妙严寺设立施医药局以救贫人》(《申报》1887年7月29日)这个例子的经费来自地方官。。在“士商社会”里,慈善服务主要是依赖各类自发组织如善堂、同业和同乡组织(会馆、公所),透过向士商、官僚和一般民众募捐集资的模式来筹集经费。提供慈善服务的自发组织多拥有集会的场所并且主要由士商自己轮流管理、营运,不再像唐宋时期主要依赖寺院经济和僧徒的管理当然,委托或者雇佣僧、道来看守房舍、墓地还是有的。。同时提供疾病诊断、医治,对于研究病理、药物等工作大部分已经转移到专业的医者手中。清代的医疗场域已经不再是由世族、僧侣的社会阶层来主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