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监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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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廷尉诏狱”之另解

前文所述,廷尉狱属于“诏狱”,囚禁的犯人皆为奉诏收捕,以故亦称“廷尉诏狱”,史籍多有记载,但是相关资料之中又有一些令人费解的事例。现列举如下:

其一,绛侯周勃入狱之事。《汉书》卷4《文帝纪》载四年九月,“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而另一些史料却称周勃是被囚入请(清)室。例如:《史记》卷101《袁盎晁错列传》曰:“及绛侯免相之国,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清室,宗室诸公莫敢为言,唯袁盎明绛侯无罪。”裴骃《集解》注曰:“《汉书》作 ‘请室’。又引应劭曰:“‘请室’,请罪之室,若今钟下也。”引如淳曰:“请室,狱也,若古刑于甸师氏也。”又见《汉书》卷49《爰盎传》:“及绛侯就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请室,诸公莫敢为言,唯盎明绛侯无罪。”颜师古注曰:“请室,狱也,解在《贾谊传》。”另外,《汉书》卷62《司马迁传》载《报任少卿书》曾列举西汉王侯将相被囚事例,说周勃“囚于请室”,并非廷尉狱。所谓“请室”原是周代贵族大臣犯法后入宫向君主请罪待罚的场所。笔者曾做过考证,汉代请室在皇宫之内正殿东西两侧的厢房,悬有铜钟之类的乐器,以故又被称为“钟室”或“钟下”,并非正式的监狱,属于临时拘禁的囚室。参见本书《汉代后宫的监狱》。为什么《汉书·文帝纪》写周勃“逮诣廷尉诏狱”,而另外几种记载却说他是被囚于“请室”呢?

其二,丞相王嘉入狱之事。《汉书》卷86《王嘉传》载哀帝时大臣孔光劾奏丞相王嘉“迷国罔上不道,请与廷尉杂治”,得到皇帝的批准,“有诏假谒者节,召丞相诣廷尉诏狱”。但是随后的逮捕入狱过程却有些奇怪。王嘉“见使者再拜受诏,乘吏小车,去盖不冠,随使者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致都船诏狱”。按都船诏狱即都船狱。西汉负责京师地区治安的军事长官是中尉,《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有两丞、候、司马、千人。”后更名为执金吾,其属下有三处监狱,即寺互(工)狱、都船狱、北军狱。《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载中尉“属官有中垒、寺互、武库、都船四令丞”,注:“如淳曰:《汉仪注》有寺互、都船狱令,治水官也。”沈家本按:“寺互、都船,二署也,当各有狱。王温舒为中尉,奸猾穷治,大氐尽靡烂狱中,见《温舒传》。当即用此二狱。”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1169页。《汉书》卷83《薛宣传》曰:“少为廷尉书佐、都船狱史。”亦谈到都船令官署有狱。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廷尉诏狱”即“廷尉狱”,那么就会使人产生疑问,既然皇帝已经命令让王嘉“诣廷尉诏狱”,廷尉怎么敢违抗圣命,将其关入都船狱呢?

对皇帝有诏“诣廷尉”、或“诣廷尉诏狱”,而犯人却被关押到其他监狱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来分析:

(一)“诏狱”的另义——审讯机构

“诏狱”一词,如按沈家本对“狱”字的考证,有两种含义,即诉讼(案件)和牢狱。但是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它还具有第三种含义,即审讯机构。余行迈曾经明确指出“诏狱”一词具有三种含义:“所谓诏狱除了指收系 ‘诏所名捕’某种罪犯的特殊监狱之外,又是奉诏审理那种罪犯的特别法庭和特别案件。”余行迈:《西汉诏狱探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如果仔细推敲词义,可以看出这种“诏狱”概念在史籍中的应用。例如《汉书》卷23《刑法志》曰:“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这里的“诏狱”就不是“监狱”或“案件”的含义,似应理解为审讯机构。《汉书》卷45《伍被传》曰:“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及幸臣。”文中的“诏狱书”当是指法庭传讯逮捕罪犯的文书。另如《后汉书》卷28上《桓谭传》:“后(董)贤果风太医令真钦,使求傅氏罪过,遂逮后弟侍中喜,诏狱无所得,乃解,故傅氏终全于哀帝之时。”这里所说的“诏狱”也应是指审讯机构。“诏狱无所得”,则是说法庭没有得到相关的证词。

由此可见,史籍中的“廷尉诏狱”可以表示廷尉府内的监狱,也可以是指由廷尉负责或参与审判工作的法庭。如果按照后一种含义来理解前述周勃和王嘉入狱的各种记载,可能就不会出现认识上的矛盾了。《汉书》所言周勃和王嘉之“诣廷尉诏狱”,或是指接受廷尉主持的审讯,如周勃;或是指有廷尉参与的公卿“杂治”,如王嘉;至于囚禁则可以不在廷尉府内的监狱。“诣廷尉诏狱”的犯人囚禁在哪所监狱,往往要取决于复杂的因素。或根据犯人的特殊身份地位而分别关押在专门的监狱,如将相大臣入若卢狱,宗室外戚入内官狱、都司空狱,后妃宫女入掖庭狱、暴室狱等。或根据皇帝的意愿以及当时的政治形势等而被遣送某座诏狱。所以前面提到汉代所谓“诣廷尉”、“下廷尉”、“召致廷尉”等法律用语,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表示罪犯进入廷尉府的监狱受审。而在某些特殊的个案当中,犯人有可能被关进别的监狱,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所谓“廷尉诏狱”如果是表示审讯机构,犯人大致会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由廷尉主持审判,犯人的囚禁和审讯都是在廷尉府内

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廷尉所处置的日常案件当中,如对违法的朝内公卿、郡国守相的审判,像前引周亚夫、魏相、赵广汉、萧望之、王章等案件。或是性质恶劣、但政治影响不大的刑事案件,如前述张释之所审民犯跸惊乘舆马案、盗高庙座前玉环案参见《史记》卷102《张释之列传》。;东汉张楷被诬传授妖术,“坐系廷尉诏狱”案参见《后汉书》卷36《张楷传》。。审判过程都由廷尉主持,仅在立案逮捕和结案定罪判刑时上报皇帝批准,犯人亦就近关押在廷尉狱内。

2.案件由公卿或其他官员“杂治”、“杂考”,犯人的囚禁和审讯或不在廷尉府内

此种情况下,廷尉参与案件审理的司法过程,但不是主持者。此类犯人往往具有特殊的尊贵身份地位,如关入都船狱的丞相王嘉,哀帝“使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或是低级官吏犯有特殊性质的罪行,如白马县令李云上书抨击朝政,“(桓)帝得奏震怒,下有司逮云,诏尚书都护剑戟送黄门北寺狱,使中常侍管霸与御史、廷尉杂考之。时弘农五官掾杜众伤云以忠谏获罪,上书愿与云同日死。帝愈怒,遂并下廷尉”《后汉书》卷57《李云传》。。这一案件的主审官员并非廷尉,而是权宦管霸,所以最后是由他向皇帝汇报审理情况和拟判罪名。“时帝在濯龙池,管霸奏云等事。霸跪言曰:‘李云野泽愚儒,杜众郡中小吏,出于狂戆,不足加罪。’帝谓霸曰:‘帝欲不谛,是何等语,而常侍欲原之邪?’顾使小黄门可其奏,云、众皆死狱中。”《后汉书》卷57《李云传》。上述史实反映罪犯或是只到廷尉府登记,然后即转送宫内诏狱,如王嘉。或是直接被送往其他诏狱,如李云、杜众,史籍所言之“并下廷尉”可能只是将与二人有关的起诉文书送往廷尉府建档备案,而他们本人并没有前往;李云、杜众的审讯和囚禁应该都是在黄门北寺狱内进行的。在这两个案例当中,罪犯本人或有关案卷被送到廷尉府注册备案,仅仅是为了完成应有的司法审判启动程序,廷尉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并不是主角,犯人也可以不在他的官署里囚禁和受审。

3.廷尉不参与案件的审讯拟罪,犯人的囚禁亦可不在廷尉府内

在此类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所谓“廷尉诏狱”只不过是徒具形式,司法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审讯、对狱内犯人的监护和拟罪定刑,都是皇帝指定的其他官员来负责,他们往往挂着“使者”头衔,握有节杖,直接代表天子来主持案件的审理。如前引《汉书》卷68《霍光传》载昌邑王废黜时,其旧臣被收缚二百余人,“皆送廷尉诏狱”。而据《汉书》卷88《儒林传》记载,王式为昌邑王贺之师,而刘贺废黜后,“式系狱当死,治事使者责问曰:‘师何以亡谏书?’式对曰:‘臣以《诗》三百五篇朝夕授王,至于忠臣孝子之篇,未尝不为王反复诵之也;至于危亡失道之君,未尝不流涕为王深陈之也。臣以三百五篇谏,是以亡谏书。’使者以闻,亦得减死论,归家不教授”。可见对王式的审问和拟罪上报即是由使者而不是廷尉来负责的。廖伯源先生曾云:“皇帝之命令超越法律,使者奉诏,既可以指挥司法官,又可亲自调查、拘拿人犯、判决人犯、重审理囚、释囚,乃至可以指挥诛杀。使者干预之案件,多为皇帝关心,或政治性之案件,乃遣使者依其旨意处理。”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文津出版社(台北),2006年,第321页。又云:“使者出使,是奉诏行事,凡使者所治狱,皆得称诏狱,召犯官诣廷尉诏狱,其例在两汉书中多见,散见前后文所引诸例。既称诏狱,当遣使者主审,廷尉并不必然为审判官。若诏不指定由廷尉治狱,廷尉不得预其事。”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第19页。此类犯人亦或入廷尉狱,或入其他监狱,均依当时的政治形势而定。

由此可见,“廷尉诏狱”这个用词有多种含义,或可表示审讯机构,不一定确指廷尉府内的监狱——“廷尉狱”。所以史籍中的“诣廷尉”、“下廷尉”,有时并非将罪犯囚入廷尉狱,也许是被关押在其他的中都官诏狱。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何在?为什么要把应由廷尉府审讯监禁的案犯遣送到其他监狱中去?笔者认为,廷尉狱虽然是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的监狱,但是种种条件所囿,它存在着若干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不能满足朝廷、皇帝对犯人的囚禁及案件审讯的要求,所以会把一些特殊重要的罪犯或身份地位不高的从犯、证人转移到其他监狱收审。试述如下。

(二)廷尉狱的局限性

廷尉狱的局限性,笔者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点:

1.容量有限

按前引《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记载,汉武帝时期中都官狱纷纷升为“诏狱”,《史记》、《汉书》中亦屡屡提到当时中都官诏狱相当活跃,大量收容京师和郡国送来的重要案犯,而以前这些监狱通常只关押本部门或专门管辖范围之内的犯罪人员。在这一历史阶段,随着专制皇权的强化,朝廷内外的政治斗争日趋激烈,涉及宗室、外戚、公卿等统治集团上层人士的重大案件频频发生,逮捕、牵连而处死的人犯甚至数以万计。例如《史记》卷30《平准书》曰:


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迹见,而公卿寻端治之,竟其党与,而坐死者数万人,长吏益惨急而法令明察。


《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曰:


吏因捕太子、王后,围王宫,尽求捕王所与谋反宾客在国中者,索得反具以闻。上下公卿治,所连引与淮南王谋反列侯二千石豪杰数千人,皆以罪轻重受诛。


《汉书》卷45《江充传》曰:


于是上以充为使者治巫蛊。充将胡巫掘地求偶人,捕蛊及夜祠,视鬼,染污令有处,辄收捕验治,烧铁钳灼,强服之。民转相诬以巫蛊,吏辄劾以大逆亡道,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


这样多的被捕人犯,是无法全部押到首都来就审的,所以朝廷采取了不同的处置办法:

其一,就地建立“诏狱”收审。例如发生在关东地区的一些大案,距离京师很远,又有山水之阻,往来不便。为了迅速办案,以避免耽误时间或是在犯人押送途中发生意外,西汉政府将有关罪犯在案发地点就近拘捕监禁,再派遣使臣前往审理。如《汉书》卷27上《五行志上》曰:“上思(董)仲舒前言,使仲舒弟子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颛断于外,不请。既还奏事,上皆是之。”颜师古注:“颛,与专同。不请者,不奏待报。”又《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赵)太子丹与其女弟及同产姊奸。江充告丹淫乱,又使人椎埋攻剽,为奸甚众。武帝遣使者发吏卒捕丹,下魏郡诏狱,治罪至死。”史籍所载,西汉中后期关东曾设有洛阳、魏郡、钜鹿三座诏狱,可参见《汉书》卷97下《外戚传·孝元冯昭仪》,《汉书》卷53《广川王去传》,《汉书》卷45《息夫躬传》,《汉书》卷93《佞幸传·淳于长》。

其二,另一部分案件的主犯、要犯及从犯、人证被押解进京审讯,他们的人数也相当可观。据《汉书》卷60《杜周传》所载,当时“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大氐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颜师古注:“……狱辞所及,追考问者六七万人也。”“吏又于此外以文致之,更增加也。”面对如此庞大的罪犯群体,廷尉狱的规模较小、牢房有限,根本无法容纳,所以只得将其分散到附近的中都官诸狱。如《汉书》卷59《张汤传》载赵王上告张汤与其属吏鲁谒居勾结为奸,“事下廷尉。谒居病死,事连其弟,弟系导官”。颜师古注:“时或以诸狱皆满,故权寄在此署系之,非本狱所也。”又如《汉书》卷8《宣帝纪》曰:“曾孙虽在襁褓,犹坐系郡邸狱。”颜师古注:“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

2.监管并非甚严

汉代的监狱均有吏卒守护,以防止囚犯与外界互通声气、传递违禁物品,并保护其在狱内的安全。在对犯人的监护方面,中都官狱由于多设在皇宫或禁苑之内,如少府属下的若卢、居室、掖庭、暴室、导官与左右司空诸狱、以及上林诏狱,距离皇帝及其亲属的生活区域较近,所以戒备极为森严。皇宫不仅筑有高墙重门,还由几个治安机构分别负责警卫事务,有关的安检制度十分严密。如《汉旧仪》卷上曰:


皇帝起居仪宫司马 [门]内,百官案籍出入,营卫周庐,昼夜谁何。殿外门署属卫尉,殿内郎署属光禄勋,黄门、钩盾署属少府。(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61页。


囚犯若想越狱或与外界联系非常困难,其安全可靠程度甚高。廷尉府设在宫外,虽然也有吏卒守卫,但是据史书记载,其监护防范措施并非十分严密,屡有违反狱规的现象发生,甚至非常严重。例如有伺机溜进廷尉府刺探案情、并化装为医生入狱与囚犯联系者。见《汉书》卷83《朱博传》:


而陈咸为御史中丞,坐漏泄省中语下狱。博去吏,间步至廷尉中,候司咸事。咸掠治困笃,博诈得为医入狱,得见咸,具知其所坐罪。博出狱,又变姓名,为咸验治数百,卒免咸死罪。颜师古注:“间步,谓步行而伺间隙以去。”


有冒名顶替、充当狱卒而服侍囚犯者。见《后汉书》卷31《廉范传》:


永平初,陇西太守邓融备礼谒范为功曹,会融为州所举案,范知事谴难解,欲以权相济,乃托病求去,融不达其意,大恨之。范于是东至洛阳,变名姓,求代廷尉狱卒。居无几,融果征下狱,范遂得卫侍左右,尽心勤劳。


还有诈死越狱隐居者。如公孙敖和匈奴作战失败,被囚禁在廷尉狱治罪参见《汉书》卷6《武帝纪》元光六年春诏:“代郡将军(公孙)敖、雁门将军广所任不肖,校尉又背义妄行,弃军而北,少吏犯禁。用兵之法:不勤不教,将率之过也;教令宣明,不能尽力,士卒之罪也。将军已下廷尉,使理正之。”。但是他居然在牢内伪装死亡,得以出狱隐藏起来,逃脱了死刑判决。见《史记》卷111《卫将军骠骑列传》:“(公孙敖)复以因杅将军再出击匈奴,至余吾,亡士卒多,下吏,当斩,诈死,亡居民间五六岁。后发觉,复系。”此举如果没有狱内的吏卒协助策划,并为其遮掩,显然是无法取得成功的。

据两汉史籍所载,这所监狱的主官——廷尉也有不守法令、虐待囚犯的事例。如《汉书》卷19下《百官公卿表下》载昭帝元凤五年“巨鹿太守淮阳朱寿少乐为廷尉,坐侍中邢元下狱,风吏杀元,弃市”。此人身为朝廷的最高司法长官,竟然目无纲纪,指使属吏杀害诏狱囚犯,猖獗到何种地步!又如东汉和帝时陈宠为廷尉,“会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诏特免刑,拜为尚书”《后汉书》卷46《陈宠传》。。因为他受宠于皇帝,才得以免究罪责,调职另用。桓帝时廷尉冯绲非法用刑,“时山阳太守单迁以罪系狱,绲考致其死”《后汉书》卷38《冯绲传》。

廷尉狱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违法事例,一方面由于犯人多是高官贵戚,本人的地位既相当尊贵,背后又有某种势力支持,所以能够对监狱的管理者施加影响。另一方面,两汉的官场相当腐败,多有行贿私求之举,廷尉府亦不能免,所谓得人钱财,与人消灾。故汉时谚语曰:“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唐)徐坚等著:《初学记》卷20《政理部·狱》引(晋)卫展《陈谚言表》,中华书局,1980年,第494页。(清)沈自南《艺林汇考·栋宇篇》卷二引《留青日札》引汉谚,《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859册,第22页。《史记》卷57《绛侯世家》载周勃因人诬告,“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曰 ‘以公主为证’”。即为典型的例证。西汉时曾有规定,宗室或将相重臣犯罪囚禁在宫内中都官的某些诏狱,而不入廷尉狱。如《汉旧仪补遗》卷上曰:“司空诏狱,治列侯、二千石,属宗正。”(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90页。《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少府属官”条注:“《汉仪注》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可能就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

3.廷尉对案件的处置或不能使皇帝满意

秦汉时期,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专制集权王朝,皇帝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在处理某些案件的时候,廷尉可能会受到司法审判程序和律令条文的制约,所拟定的罪名和刑罚未必能符合皇帝的意愿。例如,文帝出行时有人在中渭桥惊乘舆马而被捕,廷尉张释之奏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史记》卷102《张释之列传》。其后又有人因盗高庙座前玉环被捕,张释之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廷尉者,欲致族之,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史记》卷102《张释之列传》。

《汉书》卷66《田千秋传》载汉武帝报群臣奏书曰:“巫蛊始发,诏丞相、御史督二千石求捕,廷尉治,未闻九卿廷尉有所鞫也。”是说“巫蛊之祸”初起时,汉武帝曾命令廷尉审理有关案件,但是廷尉及其他中都官署皆采取拖延对策,可能是不愿得罪某些贵族与官僚势力,引起了武帝的不满,于是任命江充为绣衣直指使者来经办此案。江充领会武帝的意图,故诬陷外戚卫氏亲族,予以穷治。“丞相公孙贺父子、阳石、诸邑公主,及皇后弟子长平侯卫伉皆坐诛。”《汉书》卷63《武五子传》。又对太子栽赃陷害,“充典治巫蛊,既知上意,白言宫中有蛊气,入宫至省中,坏御座掘地。上使按道侯韩说、御史章赣、黄门苏文等助充。充遂至太子宫掘蛊,得桐木人”《汉书》卷63《武五子传》。。致使逼迫太子起兵造反而被诛。

廖伯源先生曾云:“或有某些特殊之事件,为便于控制,贯彻其个人之意志,皇帝不欲行政机关插手,而特遣使者办理。是皆皇帝防间政府官员,集中权力,加强其个人统治之手段。”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第4页。其言甚当。综上所述,汉武帝于中都官诸署增设诏狱,将原来归廷尉负责审讯和拘禁的一部分案犯转移到那里,派遣使者来掌管某些案件的立案起诉、逮捕审讯,甚至住进狱内对囚犯进行监护,是企图直接控制这些案件的整个司法审判过程,这样更为容易实现皇帝自己的政治意图,而不为行政机构和专职司法官员所掣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