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与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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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本身

以上讨论了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和实体的论述。一般来说,研究实体属于研究是本身,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有疑问的只是关于矛盾律的讨论。因为人们一般认为,这一部分属于逻辑,而不属于哲学。比如在传统逻辑教科书中,关于思维规律的论述就包含对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论述。从这种看法出发,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亚里士多德提出探讨是本身,却先论述了矛盾律,然后论述了实体?我认为,探讨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因为通过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是本身究竟是什么?还可以思考:逻辑与哲学有什么样的关系?或者至少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它们是一种什么关系?

最简单的回答是:关于矛盾律的论述和关于实体的论述乃是研究是本身的两个不同的部分。矛盾律是公理或原理,是对所有“是”都适用的。因此谈论是本身,也要讨论矛盾律等公理或原理。这一点从亚里士多德自己的论述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人们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借用数学中“公理”一词指矛盾律和排中律,他认为研究公理和研究实体都属于“是本身”这门学问。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3卷,第700页。这种看法大致不错。但是亚里士多德只是借用数学公理做类比,说研究数学中的所谓公理和研究实体“属于同一门科学,而且是哲学家的科学”,“研究推理的原理也属于哲学家”Aristoteles:Metaphysik, Buecher Ⅰ-Ⅵ, S. 135.。这样,亚里士多德实际上从数学的公理过渡到推理的原理。正是在这样的原理中,亚里士多德指出,最可靠的原理是“不能发生误解的”、“既是最为知晓的,又是非假设的”参见同上书,第136页。。而这条原理就是矛盾律。因此,无论是从用语上,还是从说明上,亚里士多德对矛盾律的论述与数学公理的论述还是有区别的。

我认为,亚里士多德称矛盾律为原理,并称它为推理的原理,而没有把它混同于数学公理,这一区别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是本身乃是最普遍的,因此属于它的研究也应该是最普遍的。虽然数学家不会谈论数学公理的真假,数学公理毕竟属于数学。无论数学多么抽象而普遍,它终究局限于数学这门学科,因而不是最普遍的。因此若是借用数学的公理来说明矛盾律,对于说明是本身的普遍性大概多少还是会有一些问题的。在古希腊,除了像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数学是最普遍的之外,许多人也不怀疑数学的普遍性。亚里士多德本人则认为数学、物理学与可称之为神学的东西是理论科学,但是这些还不是最普遍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物理学不是最普遍的,数学中有一部分不是最普遍的,比如几何学和天文学,有一部分是普遍适用的,比如普遍数学。亚里士多德对数学的看法可能与当时的学科分类有关。但是既然他提出研究是本身,并且说明这种“是”不属于哪一门具体的学科,而是最普遍的,那么只要以数学来进行说明,就会多少存在上述疑问,即它是不是最普遍的?即使亚里士多德没有这样的疑问,我们今天也会有这样的疑问。亚里士多德的上述区别说明他可能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数学看作是普遍的,所以对数学公理的普遍性的论述有些模糊。但是从第一哲学的层次上,在最普遍的程度上,他对矛盾律论述却没有这样的问题。

我强调这里的区别,更为重要的是我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研究推理的原理属于哲学家,因而推理的原理乃是最普遍的。虽然如此,仍然会有一个问题。由于亚里士多德是借用数学做了类别,因此可以问:若是可以把数学理解为一门具体的科学,那么推理不也是一门具体的学科吗?如果数学不是普遍的,难道推理会具有普遍性吗?

在亚里士多德以前,逻辑还没有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也没有“逻辑”这个名称。亚里士多德创立了逻辑这门学科,但是他称这样的东西为“分析”,称这样研究的对象为“推理”(三段论)亚里士多德使用的“推理”一词是“syllogismus”。我们一般把它翻译为“三段论”。在不讲三段论的格与式的地方,德译文一般都译为“推理”,英译文则有时译为“推理”,而在讲三段论的格与式的地方,英译文一般保留这个词原形,而有些徳译文仍然译为“推理”。关于这个术语,我曾经进行过详细讨论。参见王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他认为,我们通过证明获得知识,而所谓证明就是产生科学知识的推理。参见Aristotle:The Works of Aristotle,vol.Ⅰ,71b16-19。他没有像弗雷格那样明确地说“数学与逻辑比其他学科与逻辑的联系更为紧密;因为数学家的全部活动几乎都是进行推理”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王路译,王炳文校,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25页。,但是他以数学来类比逻辑,可见他不是没有这样的认识的。他没有把逻辑与数学、物理学等学科并列,而是说从事哲学研究时就应该掌握它。可见他把逻辑看作是哲学研究的方式或基础。因此从学科的意义上讲,逻辑和数学无疑是一样的,即可以说它们都是具体的学科。这样就需要思考,逻辑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亚里士多德要考虑逻辑?为什么他要借助数学公理的类比来考虑逻辑的原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的,即研究一种从前提到结论的推论关系“A├B”,这种关系具有“必然地得出”的性质。参见王路:《逻辑的观念》。由于这种关系是纯形式的,因此具有普遍性。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研究能够提供一种方法,有了这种方法,“我们就将能够对我们提出的每一个问题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推理,而且当我们面对一个论证的时候,我们也将能够避免说出自相矛盾的话”Aristotle:The Works of Aristotle, vol. Ⅰ, 100a18-22.。这里所说的“每一个问题”和“一个论证”都是没有确切所指的,因而也具有普遍性。这就说明,逻辑这门学科的研究是具有普遍性的。因此,虽然亚里士多德对于逻辑与数学的关系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由于他认为数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从他对逻辑的说明来看,逻辑研究推理,这样的研究也有普遍性,因此在普遍性这一点上,它与数学有相似之处。此外,我们看到,他认为数学中有一部分不是普遍的,我们却看不到他认为逻辑有什么地方不具有普遍性,因而我们无法判定,在他看来,究竟是数学更普遍还是逻辑更普遍。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肯定,逻辑肯定是一门具有普遍性的学科,因为推理不仅在任何学科、包括数学都要使用,而且在日常表达和一般辩论中也是需要用到的。因此,亚里士多德探讨推论的原理,从普遍性这一点上来说,与是本身的研究无疑是一致的。矛盾律本身是不是逻辑的原理,当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它是。这样,既然逻辑具有普遍性,而矛盾律这样的原理又是逻辑的原理,因此自然也具有普遍性。在这种意义上,探讨它与探讨最普遍的是本身也是一致的。

除了普遍性这一点以外,矛盾律与实体还有字面上的联系。前面说过,实体是亚里士多德在研究“是什么”的时候提出的,提出实体是为了把研究“是什么”转化为研究“实体”。因此,实体是研究“是什么”的方式或思路。而就“是什么”来说,它的提出来自人们说“一事物是如此这般”。由于人们所说的“是”乃是有不同的意义,而“是什么”是其最主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考虑它。这就说明,实体首先是与人们说一事物是什么的这种谓述方式相关的。因此,实体首先是与一种表述方式相关的。矛盾律说的是:一事物不能既是又不是。这恰恰是关于表述方式的。因此在与表述方式相关这一点上,矛盾律与实体恰恰是一致的。

具体一些说,“一事物是什么”的表述有不同的意义。因此探讨是本身就需要说明,这些不同的意义是什么。矛盾律说明,“是”这个词本身的意思是确定的,因此,如果一事物是什么,它就不能不是什么。矛盾律的讨论不仅规定了“是”的含义和用法,说明了“是”本身的意思是清楚的,而且体现了一种外延的、二值的逻辑原则。它揭示了我们一般的判断活动的性质,也符合这样的判断活动,因此适合于对“是什么”这样的表达的说明。但是,这只是“是什么”这样的表达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方面看,“是”的意思仍然是不清楚的,因为它可以表达本质的东西和偶性的东西,因而有“所是者”和“这东西”与质、量、关系等范畴的区别。而经过认识这样的区别,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在这些东西中,最重要的是认识“是什么”。因为只有认识了一事物是什么,我们才真正认识了一事物。同样,由于是者的不同,即表达主体的不同,表达也会不同。比如,如果主体是类,那么表达就是“所是者”,如果主体是个体,表达就是“这东西”。而对于质、量等其他范畴,则没有这样的区别。

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也可以看出,形而上学的核心是有层次的。“是本身”是最核心的东西。它是抽象的,而围绕它所讨论的两个方面——矛盾律和实体——却是具体的,因为矛盾律和实体都有明确的内容。

就矛盾律而言,它本身是抽象的。在“一事物不能既是又不是”中,“一事物”没有确切的所指,“是”也没有确切的内容,仅仅体现了一种形式,因此它所表达的是一条具有普遍性的原理。但是矛盾律所适用的对象却是具体的。任何违反这条原理的认识和表述都是错误的。比如,人们不能说,“人既是动物又不是动物”,“人既是白人又不是白人”,等等。

就实体而言,它本身也是抽象的。因为“所是者”和“这东西”都没有确切的所指,没有固定的内容,因而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却是具体的。比如,“理性动物”可以是“人”的“所是者”,“那位写出《工具论》的人”可以是“亚里士多德”的“这东西”。而且对实体的探讨也是具体的。比如,与实体相比,是其所是、普遍的东西、属和基质都是具体的。

同样,在关于类的讨论中,定义本身是抽象的,因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一方面,定义的探讨是具体的,因为属和种差是具体的,它们构成了定义。这样就有了对属的说明和对种差的说明。另一方面,定义所适用的类也是具体的,比如对“人”“动物”等等事物虽然都以属加种差的方式来定义,而且最终都能够得到它们的“所是者”,但是它们的属和种差却是不同的。

而在关于个体的讨论中,基质本身是抽象的,因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一方面,形式和质量的讨论是具体的,由此说明形式是什么,为什么形式先于质料,也先于形式和质料复合构成的东西。另一方面,基质所适用的个体也是具体的。比如苏格拉底和眼前的这个铁球就是不同的个体。

这样,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是通过具体的东西论述了抽象的东西。用他自己的话说,则是用比较明白的说明不太明白的东西。当然,亚里士多德的讨论绝不是那样简单,还包含许多丰富的内容,比如对于普遍的东西和属的探讨,比如对于生成和毁灭的探讨,对于现实与潜能的探讨,等等。但是我认为,以上描述勾勒出亚里士多德探讨“是本身”的思路和方式。最为主要的是,以上描述说明,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律和实体的论述构成了他关于“是本身”讨论的两个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主要的方面。而且在许多地方,尤其在围绕着“是”这一点上,这两个方面是完全一致的。

以上分析可以表明我的一种看法,即亚里士多德把逻辑看作是与数学类似的,把矛盾律这样的逻辑原理看作是与数学公理类似的,因此似乎并没有把逻辑看作与形而上学是一体的。但是从史学的角度出发,人们仍然可以追问:亚里士多德究竟是认为逻辑与形而上学是一体的,还是认为逻辑是单独一门学问?因为由于当时术语的使用、学科的分类等一系列问题,亚里士多德毕竟没有非常明确地把逻辑与形而上学区分开来。此外,从今天的观点看,可以把有关逻辑原理的探讨称之为逻辑哲学,但是逻辑哲学究竟属于逻辑还是属于哲学,人们是有不同看法的。参见王路:《关于逻辑哲学的几点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在这种意义上说,亚里士多德论述中的模糊又有一定的道理,因此史学的研究确实还是有很大空间的。

撇开史学研究的考虑,我们则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是本身的讨论中,逻辑与形而上学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因为无论是从字面上还是从具体的内容上,无论是对矛盾律的探讨还是对实体的探讨,逻辑的视野、逻辑的理论、逻辑的分析体现得非常充分。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乃是运用逻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哲学研究的一个典范。

分析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中所运用的逻辑理论与方法,不仅具有史学的意义,而且主要目的之一还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我认为,以上分析表明,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核心思想“是本身”乃是“S是P”中的那个“是”。这是人们谈论的“一事物是如此这般”的最基本的表述,也是人们认识的基本表述。它是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哲学家认识世界与自身的总结与概括。无论人们问世界的本源是什么,无论人们如何回答,比如说它是水,它是火等,也无论人们询问和阐述什么是正义,什么是美德,等等,超出了其研究的专门领域,达到了最为普遍的层次,即所谓第一哲学的层次,这就是问“一事物是什么?”就是回答“一事物是如此这般的”。亚里士多德的独到之处不仅在于提出这样的问题,而且在于提供了具体讨论的思路。在这种具体讨论的过程中,不仅有语言层面的分析,而且有实际思辨的讨论,但是贯彻始终的则是逻辑方法的应用。这是因为,“是本身”这一问题是最为普遍的,不是属于某一具体学科,因而无法借用具体学科的具体手段来探讨。但是为了保证讨论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亚里士多德借用逻辑理论和方法,并且要求人们必须符合逻辑的基本原理。正是在这一讨论中,我们看到了逻辑与哲学的关系,逻辑对哲学的作用的深层含义。正是通过逻辑与哲学这种密切的联系,我们也更加清楚地看到,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乃是一种最为广泛的知识论意义上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