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模式
农业保险拥有很多种制度模式,主要可分为公共部门模式、完全私营模式和公私合营模式。
最少见的是公共部门模式,即由一家国营或者半国营的保险公司,通常在公共部门的再保险支持下,全权负责农业保险的经营,只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印度国家农业保险项目(NAIS)就采取这种模式,该项目是通过国有的印度农业保险公司实施的。其超过保费收入的损失,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承担50%。其他采用公共农业保险模式的国家包括加拿大、塞浦路斯、希腊、伊朗和菲律宾等。
完全私营模式,即农业保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并且由私营再保险提供支持。在65个被调查的国家中,超过一半的国家采用了这种模式,62%的欧洲国家与70%的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占主导地位的模式。最大的私营农业保险市场包括美国的农作物冰雹保险,该保险没有政府的保费补贴。此外,还有阿根廷的农业保险,其是由29家商业以及相互制公司在竞争性的市场上提供农作物冰雹保险、多风险种植业保险(MPCI)、森林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渔业保险。澳大利亚、法国(农作物冰雹保险)、德国(农作物冰雹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新西兰、南非以及瑞典也都采取这种模式。大多数这种私营农业保险市场提供指定风险的种植业保险。
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中,私营保险公司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提供农业保险,这种支持通常是保费补贴,也经常包括再保险支持。最广泛的公私合作模式是西班牙和土耳其的国家农业保险方案。在这两个国家,私营的垄断共保体被授权在全国范围内经营有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再保险由公共和私营部门共同承担。韩国也由唯一的一家全国合作保险机构提供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管理和运营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补贴等支持。在另一种公私合作模式中,私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市场竞争获取业务,但是为了有资格获得公共部门提供的保费补贴,必须遵循严格的保单设计和费率标准。美国的联邦种植业保险项目(FCIP)以及葡萄牙政府发起的气象灾害风险防护系统(SIPAC)都属于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公私合作模式更为松散,政府的主要角色就是被动地提供保费补贴和再保险。巴西、智利、法国(保费补贴的MPCI产品正逐渐增加)、意大利以及墨西哥都采取这类模式。
表5 世界农业保险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