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传统经济立法的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奠定了古代经济立法的基础,决定了古代经济立法绝不同于现代经济法规,而仅是封建国家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此外,古代经济立法还受到封建社会政治结构、文化思想意识的影响。就某一历史时期而言,还受到这一时期经济、政治、财政状况的直接影响。在诸般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经济立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古代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土地、赋役立法。中国古代一直是以农立国、以农为本。农业被视为本业、立国根本。封建制国家也一直以农民为主要剥削对象。古代经济立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土地、赋役立法。春秋战国时的“初税亩”“废井田”,北朝、隋唐时的“均田令”等土地法令都与赋役制度紧密相连,立法的目的都在于确保封建制国家的经济利益。
二、经济立法与刑罚紧密联系。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是整个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经济立法也不例外,各项法律制度都伴有严厉的刑罚。尤其是盐法、钱法等大量使用死刑,直到明清两代仍是如此,且刑罚还有加重的趋势。
三、社会经济变革及封建国家财政状况决定经济立法的兴废。如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时期,各国先后实施了一系列推行农战的经济立法。又如清初在地主制经济局部调整、庶族地主上升的情况下,实施了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赋役制度改革。此外,每当封建国家财政紧急时,也会大量颁行经济立法。西汉武帝时因与匈奴的战争引起财政危机,实施了盐铁官营、均输、平准之法。唐中期安史之乱、藩镇割据,中央朝廷财政危急,则一反以前经济放任政策,大量制定盐茶酒专卖、两税法等经济立法。宋朝因冗官、冗兵、冗费弊病,财政捉襟见肘,因此经济立法格外活跃。
四、“崇本抑末”是贯穿经济立法发展的主线。历代经济立法的着眼点都在于崇本抑末。崇本,表现为一系列农业、土地赋役立法;抑末则包罗了征商、专卖、平准、均输等,各式各样的工商法规,都号称是“抑兼并”“抑末利”。可以说,古代任何一种工商(末)立法都具有抑末的性质与意义。这些立法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巩固地主制经济基础,防止商品货币经济侵蚀封建社会结构;另一方面也在于运用国家强制力剥夺或瓜分工商业利润。宋代人叶适已一针见血地指出:“今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这种抑商分利的政策,阻碍了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强化商业资本的消极作用,迫使或诱使商人依附于官府。朝廷聚敛的巨额财富则大量被白白消耗于各种非生产性开支。
总之,古代经济立法对于社会经济的控制、干预多于调节和调整。尤其是在唐宋以后,促进生产力发展和调整生产关系的经济立法更为减少,这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