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专卖法之二——酒、茶诸法
第一节 酒法
禁酒令与“大酺令”
酒是古代最常用的饮料之一,传说中夏代杜康(即夏朝第六代国王少康)是中国“酿酒始祖”。据现代考古发掘材料,在距今五六千年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中已发现了可能是用于饮酒的高脚杯。中国古代酒类主要是用谷物酿制而成。酒被视为谷物之精,用以祭祖、祀天、敬老、祝节等隆重场合。平时为了表示要节约粮食,防止聚众饮酒惹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古代统治者很早就制定了禁酒的法令。西周初年(约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之弟姬封被分封于殷商故地卫国,管辖殷遗民七族。由于殷商末年统治者饮酒无度以致亡国,因此周公旦特作《酒诰》告诫姬封,要防止酗酒风气传播,禁止聚众饮酒,“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以死刑禁止群饮酒,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禁止饮酒的法令。以后,禁止聚众饮酒成为传统的法令。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秦汉以后,法律禁止聚众饮酒,因而允许百姓开怀畅饮便成为统治者的一种恩典。公元前222年,秦王为庆祝平定韩、魏、燕诸国,下令“天下大酺”。据《史记·正义》解释:“天下欢乐大饮酒也。”西汉文帝时因得一玉杯,视为吉祥之兆,下令“酺五日”, 《汉书·文帝本纪》注:“今诏横赐,得令会聚饮食五日也。”以后成为传统,各朝沿袭,每当朝廷庆典,便发布赐酺令。据史料统计,两汉共发布过十四次大酺令,两晋赐酺十二次,南朝一次,北魏四次,唐朝五十四次,五代一次,辽朝两次,宋朝九次。总计从秦至宋,赐酺共九十八次。元、明、清不再有此举。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禁止聚众饮酒,为了节省粮食,历代统治者还往往禁止酿酒、卖酒。西汉景帝时(公元前157—前141年),由于发生旱灾,曾下令禁止卖酒四年。从此成为惯例,每当发生灾荒,都由皇帝发布禁止卖酒的法令。据史料统计,两汉一共曾发布七次禁沽令,两晋两次。特别在十六国时,后赵石勒因粮食储备不丰,以重法禁沽,行之数年,民间以致无酿酒者。南朝刘宋时曾发布一次禁沽令,北魏两次,北齐四次,北周一次,唐朝共有五次。其中安史之乱(755年)后,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和乾元二年(759年)连续两年禁止卖酒,朝廷中除光禄寺祭祀及宴请番客所需之外,也暂停饮酒。金朝曾有一次禁沽令,元朝十八次,清朝一次。清朝政府还规定,各地如有水旱灾荒,可酌情禁沽,禁止出卖酒曲,违者处刑。从西汉景帝至清朝,共有四十五次禁沽令。
秦汉酒税与榷沽
在禁饮酒、禁沽的同时,酿酒业的优厚收入也使朝廷觊觎,对酒业征收酒税或实行酒类专卖的法令也逐渐出现了。
据《商君书·垦令》记载,战国时商鞅主持秦国变法时,曾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古代租、税通用),令十倍其朴。然则商贾少,农不能喜酣奭,大臣不为荒饱。商贾少,则上不费粟;民不能善酣奭,则农不慢。”主张对酒类征收重税,使酒价高于成本十倍以上,农民买不起,酒商因无销路而改业,农民因不饮酒而尽力耕作,官吏因不饮酒也能恪尽职守,从而达到崇本抑末的目的。这可能是历史上第一个对酒业征收重税的法令。这个法令的目的并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推行农战国策,这是与后世的酒税、榷沽大不相同之处。
汉初无酒税,至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在盐铁官营同时,“初榷酒沽”,即实行酒专卖,“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由官府在各地设立榷沽官,实行官酿酒、官卖酒,禁止私人酿酒、卖酒。这是历史上第一个酒类专卖法令。榷字从此专用以表示国家专卖法。这次酒专卖的具体制度不详。其施行时间并不长,汉武帝死后,公元前81年,在召开盐铁会议同时,桑弘羊表示让步,停止榷沽,改为征酒税。“罢榷沽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即下令撤销各地榷沽官府,百姓可以酿酒出卖,但须纳税,卖出一升酒纳四钱酒税。历史上第一次酒专卖共实行了十七年。西汉政权以后一直采用酒税法。
西汉末年,王莽篡政,新朝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羲和(即西汉大司农职)鲁匡建议再次实行酒专卖,认为“酒者,天之美禄,帝王所以颐养天下,享祀祈福,扶衰养疾,百礼之会,非酒不行”,因此,“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放而无限,则费财伤民”。禁绝天下酿酒、沽酒,则不能举行礼节;而允许百姓自由酿卖,又要造成浪费和奸商坑害百姓等弊端,所以最好仍旧由官府实行专卖为宜。这一年,王莽正式下令实行酒专卖。各地官府开设酒坊酿酒出卖。酒坊卖酒收入的十分之七上缴国库,十分之三的收入以及酒糟、醋等副产品用作工具、器械、柴薪等日常开销。也就是说酒坊要上缴十分之七的利润给政府。酒坊的劳动力、谷物原料的来源无从得知,可能由地方政府的赋役收入中调拨。为了防止私人卖酒,侵夺官利,王莽又下令严禁私人酿酒,“犯者罪至死”,这一次酒专卖法实行的时间也很短促,仅十几年,随着王莽政权的崩溃而结束。
东汉、三国、两晋时期,关于榷沽与酒税的法令,史无明文记载,南北朝时期实行榷沽的记录也不多,只是北周、南陈曾分别设立官酒坊,实行榷酒。
唐朝榷酒与榷曲法
隋朝建立后,废除北周的官酒坊,以示除旧布新。唐初承隋制,既不榷沽,又无酒税。直到安史之乱后“病笃乱投医”,开始对酒业实行征税与榷沽。变化不一,多次反复。
764年,唐朝廷下令开征酒税,由各州规定酒的生产、销售定额,登记天下酿酒、卖酒人户,每月按户征收酒税。未经登记纳税的其他人户及政府部门一律不得酿酒出卖。771年,朝廷又规定天下酒坊按大小分为三等征酒税,征酒税法令施行了十六年后,至780年朝廷下令罢征酒税。
783年,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应付日益增长的军费,唐朝廷在停征酒税三年后又下令全面榷沽。规定:除了京师长安地区之外,“天下悉令官酿”,禁止民间私行酿酒卖酒,各州县开设官酒坊,酿卖官酒,每斛价格三千文,“直虽贱,不得减二千”,如有官酒质量低下或民间私自酿卖,都必须受刑罚处罚。这些规定与汉朝榷沽原则类似,实行官酿官销的完全专卖法。
786年,唐朝廷下令长安及其附近地区与实行榷沽,而京师之外其他地区允许私人开酒店卖官酒,每斗酒纳“榷钱”一百五十文,酒坊主人免去徭役。在淮南、忠武、宣武、河东地区,仅实行榷曲,即仅对酿酒最主要原料之一的酒曲实行专卖,允许民间买制官曲自行酿酒出卖,并且缴纳酒税,改完全专卖为部分专卖。官营酒坊的经营很难保证盈利,为了确保收入, 811年,朝廷下令京师地区罢除官营酒坊,除了特许的酿酒户照常纳榷钱、纳酒税之外,其余榷酒钱摊入两税一并征收,变榷酒为杂税。各地也仿行此法,将酒税、曲税、榷酒钱等都平摊至各户头上承担,变成种种名目杂税。834年,各地榷酒收入达一百五十六万余缗,而其中官营酒坊酿酒费用耗去三分之一。为了保证酒利,对私人酿卖私酒也处以严厉刑罚,“一人违犯,连累数家”,实行连坐担保。对贩私酒者除处刑罚之外,并没收其家产。
唐朝末年,藩镇割据已成定局,因而各地酒法也各不相同。唐会昌六年(846年)敕令规定: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实行榷曲;浙东、浙西、鄂岳仍实行官卖。但这时酒利收入已不入朝廷而握于各地军阀手中。唐昭宗时(889—904年),因为朝廷用度不足,再次在长安地区实施榷酒法(原已改为榷曲),而当时这一地区酒利已被凤翔节度使李茂贞垄断,因此李茂贞兴兵示威,唐昭宗无奈,只能放弃。
五代的榷曲
唐中期再立榷酒法后,酒利成为一项财源,唐朝灭亡后,继起的五代小朝廷除了朱梁以外,都实行了榷沽与榷曲,但以榷曲为主。法令极为严酷。
后梁没有榷沽、榷曲之法,以后沙陀族李存勖打败后梁,建立后唐,号称继承唐朝传统,因而恢复榷沽法,并伴以极残酷的刑罚。后唐枢密使、洛阳留守孔循曾因私酒诛杀犯者全家,引起社会矛盾激化,统治集团内部也议论纷纷,后唐天成三年(928年)发布敕令,改革酒法,规定将各地酒税按土地平摊。乡村人户每亩土地缴纳“曲钱”五文,随两税一并征收。允许私人造曲、酿酒自用,并可在本乡村坊内出卖。京师、各府、州、县、镇、关城、草市等城镇居民区,也允许“榷酒户”自造酒曲酿酒贩卖,每年七月向官府缴纳“榷酒钱”。榷酒钱数额按924年官卖曲得利的十分之二确定。除了榷酒户之外,其他人户也可造曲酿酒自用,但不能出卖。如要卖酒就必须向官府纳榷酒钱。实际上已放弃榷沽改为征税。930年,减乡村曲钱为每亩三文。931年,宣布免除曲钱。允许乡村人户造曲酿酒,城镇人户则不得私造。酒曲仍由官府制造,减价一半出卖。同时实行称为“扑断”的包税制,即确定酒税数额,招人承包缴纳,一任承包酒税者酿酒出卖,自负盈亏。
后唐灭亡后,后晋、后汉、后周三代以榷曲为主,在各地设立卖曲务,造官曲发卖,人户不得私自造曲。同时又对乡村人户征收曲税,一税两收。发卖不尽的官曲往往强迫人户摊买。禁私曲刑罚极为严酷,后汉凡犯私曲者皆弃市,后周犯私曲五斤以上者处死刑。
北宋官卖法
北宋建国后,承五代十国分裂割据局面,并不采取全国统一的酒法,因地、因时、因人而变化无常。大概而言,酒曲实行专卖,而酒则采取官民并卖。五代的曲钱已成为两税的附加税,不再与榷酒发生关系。
宋朝刚建立时,沿用后周制度,榷曲不榷沽。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二月,“初榷酒酤”。在各州州城以上的城市都设立酒务,专门负责酿造发卖官酒。东京开封、西京洛阳、南京商丘设官曲务,专门造曲发卖,以后北京大名也置务造曲。川峡、缘河、河东、福建诸路中数州和广南东路、西路不实行榷沽。榷沽州之下的县、镇、乡、闾允许民间买官曲制酒发卖,纳酒税。但“若有遗利”,则设官沽。各州酒务用官钱买柴薪,雇用工匠,酿酒所用粮食以平籴等方法向人民和买,不得动用官仓。酒务酿酒,春至秋季酿成即卖的称“小酒”,分为二十六等,每斤价格一般为五钱至三十钱。冬季酿成至次年夏季发卖的称“大酒”,分为二十三等,一般每斤价格八钱至四十八钱。东京、南京官曲每斤一百五十五钱,西京一百五十钱。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全国府、州、县、镇共有酒务一千一百六十四处。
由于各地酒法不同、官私酒价不同,为了防止自由竞争,导致官府酒利失落,北宋规定各地的酒划定疆界,未实行榷沽地区产酒不得流入榷沽地区,即使官酒、官曲也划定彼此销售的疆界,不得越境侵界贩卖。每处官酒务都有定额上缴酒课,不足者主持官员有罚。1112年开始推广“比较法”,凡酒务有二官者分为两务,各定课额酿酒收息,互相比较,超者有奖,不足者有罚。1120年又规定酒务官动用官库粮食,完不成定额酒课,以坐赃罪处罚。
官酿官卖法的弊端很多,如官员贪亏酒利和官曲,官酒质次价高等。最为害民的是官员为了完成酒课,往往采取平摊酒税的办法,“课民婚丧、量户大小”,强行摊卖官酒,以至于强行征收酒钱,责令乡村衙前、伍保捐输。官酒也被用作官僚迎来送往、互相馈赠的礼物。扬州一郡每年酒礼费,见之于账册就达十二万斛。并盛行向京官送酒,拍马奉迎。江浙每年五六次,总数几千瓶。各地官僚互通有无,称之为“公使酒”,1070年有人上书揭露,陕西公使酒交相馈赠,途经二十多驿站,烦扰沿路民众。有的官员赠送邻州官员公使酒达九百多瓶,役使卒夫役达二百多人。
除了官酒坊之外,北宋还有官醋坊。宋初朝廷并没有规定榷醋。但各地酒务在榷酒同时都实行榷醋,得钱自肥。崇宁二年(1103年)朝廷下令诸郡官醋坊收入并入各路提举常平司。大观四年(1110年)又下令存郡官卖酒糟的收入并入各路转运使,凡县、镇、村都一律禁止私人卖醋。榷醋法作为正式法令推行全国。
北宋酒户与买扑法
除了官酿官卖的酒务之外,非榷沽地及榷沽地区县、镇、乡、闾,宋政府允许民间商人酿酒出卖。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在下达榷沽法令后不久,即补充下令诸州岁课较少的四百七十二处官营酒坊改为民营。私人酒业经营者被确定为酒户,产酒只能销售于本地。规定每年定额上缴官府的酒课。酒户由官府招募,并由官府检查应募者的家产,由地方官吏及豪族大姓担保。酒户酿酒的酒曲不得私造,必买官曲,万一缺欠酒课,即用酒户家产抵押,仍不够则由保人官吏、大姓均赔。条件极为苛刻,因此应募者并不踊跃。
为了确保酒利收入,北宋在开设官营酒坊后,又普遍推行“扑买”(或称买扑、扑卖)法,即采取包税制,这一方法早在五代就曾有过。北宋王安石变法,在1071年进一步完善扑买法,规定:州、镇、军、戍等地酒坊经营不善,欠缺酒课者,允许民间扑买。官府于半年前出榜招人承买,愿扑买者,在两个月内自行“实封投状”,提出扑买价格,至规定日期当场开封检状,由出价最高者承买。如出价相同,先投状者承买。承买的价钱在三限内付清(一年为一限)。承买的价格实际已相当于预付了若干年的酒课,扑买者付清款项可自行组织酿造发卖,为了防止垄断,规定每三年扑买一次。扑买法的好处在于使朝廷能迅速获得实利,又不必自行经营,避免官营酒坊亏损的弊病。因而第二年又下令全国州县酒务,不以课额高下,都允许有家业人召保买扑(在这之前规定:江南、四川、陕西等路凡卖酒收入不足三千缗的官酒坊才允许衙前、人吏、承符等买扑)。
扑买法的弊端也很多,由衙前、人吏、承符等买扑的酒坊,往往仍采用官营酒坊的强制销售方法,而且买扑者也往往即一乡之豪猾,“声势尤甚于官”,以至于仗势逞威,武断乡曲。官府因其酒课,“虽欲为小民理直,有所不能也”。
北宋酒类专卖给朝廷带来巨额收入。太宗至道二年(996年)榷酒课已达铜铁钱二百七十七万缗,京师卖曲钱四十八万缗,比唐末增加了一倍。1021年又增至铜铁钱九百一十五万多贯。至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4年),酒、曲课收入每年即达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多缗。收入如此之巨,朝廷因此规定严厉刑罚加以保护。宋初贩卖私曲十五斤、私酒入城三斤者处死,以后逐渐减轻;城郭私造酒曲五十斤、乡村私造酒曲百斤以上者处死刑;禁榷地区,私酒入京城周围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周围二十里,数量在两三石以上者处死刑;私酒入有官酒务的城镇四五石以上者也处死刑。私卖曲、私卖酒者比私造者减刑一半。
南宋隔槽法
北宋灭亡后,南渡的宋朝廷局促于江南,而军费开支浩大,财政全靠种种名目的专卖法支撑,专卖所得财利占岁入百分之七十,茶、盐、酒、坑冶、榷货、籴本、和买收入总额达四千四百九十余万缗,而岁入总共为六千五百三十万缗。其中酒利仅四川、东南地区就有一千四百万贯,相当于北宋时全国的酒课。酒与茶、盐并立为南宋财政三大支柱之一。
南宋酒课收入如此之丰,主要在于官府采取了更为露骨的搜刮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炎三年(1129年)总领四川财赋的赵开所创的“隔槽法”。其主要内容是:原买扑及官营酒坊一律改为“隔槽”经营。各坊改设槽官主持,由官府准备酿造器具、曲种,出租酿酒的酒槽,招民自备米麦谷物,租用官酒坊设备酿酒,租费随米麦价格浮动。各人分槽造酒,不加限制。所酿造之酒,允许出卖,视同官酒。除租费外每入米麦一石,输钱三千文,并输头钱(宋代规定凡公私钱物出纳都须缴纳的一种附加税)二十三文。这个法令实质是将官营改为出租,充分利用官营酒坊的设施,又不需要自行组织经营。比之税额固定的买扑法,又可水涨船高,随酒的产量增加税收,因此逐渐推广到各地。以后虽有各种反复、增减税额,但一直是南宋基本的酒法。隔槽法原意是以酒利引诱民户酿酒纳税,然而实施不久,官府为确保收入,往往命令人户分别认定每月酿酒数额摊派槽钱,无论是否酿酒,槽钱照征不误,逐步成为一种杂税。
除了朝廷推行的隔槽法之外,很多地方仍实施原有的官卖法和买扑法。各地情形不同,并不完全统一。南宋朝廷唯利是图,也不强求统一,绍兴元年(1131年)规定各州县自增酒价,上缴酒课之外,盈余部分州县可自行留用。因而抑配强卖之风更甚,“至贫之家,不捐万钱,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只要有婚丧之事,无论贫富,官府都强行摊酒,逼要酒价。南宋法律对于私酒、私曲的处罚也更为严酷。
金、元、明、清酒法
金朝初年仍沿袭北宋旧法,实行官民并卖。除榷酒之外,金朝还实行榷醋。醋课五百贯以上城镇设都监,一千贯以上设同监。金代专设酒使主管榷沽,凡一年酒课及十万贯地区设立酒使司。酒使司官员任期一年,防止酒官见利贪污。金代酒法本身并无任何创造,只是极力从行政、刑罚上加以保障实施。金世宗大定三年(1163年)中书省上奏中都(今北京)酒户多逃亡,酒课亏损。金世宗认为这是不能严禁私沽所致,而私沽坏法又以宗室贵族为首。因此下令由酒使率士卒巡查,取缔私酒,“虽权要之家亦许搜索”。奴婢贩卖私酒,并处罚其主人(杖一百)。
金世宗时虽屡次严令榷沽,但酒官贪污,苛求不已,酒课收入无起色。官营酒坊所产官酒,金世宗自己饮用后都称“酒味不嘉”。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金世宗认为:“自昔监官多私官钱,若令百姓承办,庶革此弊。”下令改变酒法,放弃榷沽,改行榷曲。百姓可自行买官曲酿造酒类发卖,缴纳酒税。曲课定额,每五年根据情况调整一次。从此榷沽逐步被酒税代替。
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太宗三年(1231年)也仿行中原之法设置酒、醋务坊,由各府州县长官兼任场官,按所辖地区人口确定每年的酒醋课。灭金的同一年(1234年)颁布《酒曲醋货条禁》,严禁私酿私卖。然而忽必烈建立元朝统一全国后,在大部分地区取消榷沽,允许民间自行酿酒,征收酒税,并免除农民醋钱。同时,也保留若干官营酒坊,实行官民并卖。元朝每年酒课收入高达四五十万锭(钞)。
明朝不再实行榷沽,也停止征收酒税,改为征收税。《明律·户律·课程》规定:凡人户出售酒曲而不纳税者,笞五十。实际上曲课收入微乎其微。以后清朝停征曲税,酒法至此完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