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明后期及清朝的盐业纲法
明中期以后,唐宋以来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盐专卖法已混乱不堪。明末出现重大变革,从此官卖名存实亡,官垄断盐业转为商垄断盐业。
明末“纲法”
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两淮盐法疏理道袁世振创行“纲法”,对延续了四五百年之久的盐引法加以重大变革。
纲法并不是全面筹措、深思熟虑的立法,而是一种权宜之计。主要目的在于清理商人手中存积的盐引。由于政府逐渐无正盐可供引商贩运,盐商须自行下场,在引价之外再付灶户工价盐本才能得盐。盐引逐步成为单纯的卖官盐特许的证明。明神宗时,因官收场盐不够,商人久候领不到盐,以致积引甚多。为了疏销积引,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实行纲法。其主要内容是:
一、编立纲册。将盐引编成纲册,分为十纲,每年以一纲行积引,九纲行现引。过去手中积有盐引的商人编入纲册,不在纲册之上的商人不得加入。由于这些商人原已出了高价买盐引,因而允许其将纲册永远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实际上是商人以原来的引价买得官盐行销的垄断权。
二、仓盐折价。灶户不再向官府缴纳额盐,改为按额盐每引纳银若干,称“仓盐折价”。商人持引支盐即自赴场向灶户直接购盐。改原来的“民制、官收、商运、商销”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官府实际上已放弃了专卖,只是从旁监督,征收盐税,帮助商人实现垄断。
三、“减斤加价”。明末一引盐已重五百七十斤(二百斤正盐再加余盐、补耗等),每引定价白银五两六钱。改行纲法后,每引减为四百三十斤,以疏销积引,并且引价提高至白银六两整。由于这时盐引价已不再包括盐价,盐引只是纳盐税证明和特许证明而已。商人出高价买得这张证明,好处在于可以垄断收盐特权,并得世袭。
四、商人专岸。由于纲法承认商人可以永占买引运销官盐的权利,因此,盐引指定的行销地区也就成为这些商人的垄断行销地区。行销官盐地区习惯上称之为“引岸”,商人垄断即称为“专岸”。
纲法逐渐在全国推行后,商人为了能永占盐利,纷纷争购盐引,一时积引销尽,盐利也大为增加。然而这只是表面现象,盐商成为依附于官府的垄断商人集团,不再积极参与商业活动。很多盐商在盐场收得盐后,就地转手倒卖,称之为“囤户”,虽属违法,但已成惯例。直到明亡,纲法方才推广至各盐场,然而积弊已到处出现。
清朝引岸制
清朝入关后,继承明末纲法之旧,也称为引岸制,专卖法已转变为民制、商收、商运、商销,以及官府征收引税、加以监督的“官督商销法”,但在部分地区仍实行官运官销。
清朝引岸制可分为引、岸、税、商几个部分来说明。
一、引。盐引由户部印发,称“部引”。每引可运销官盐斤数高低各不相同,高的达八百斤一引(两浙),低的二百二十五斤一引(山东),一般的三四百斤左右一引。引的名目繁多,有大引、小引之称。引不是任何商人都可以出银购买的,必须是持有引窝(又称窝根、根窝)的专利商人才能买引。引价实际上成为官府的盐税。
二、岸。岸即固定的行销区域,称引岸、引界、引地等,由具有引窝的商人垄断官盐运销,他商不得入内,引岸划分方式多承袭明代,犬牙交错。各岸税制不同,往往仅一河或数里之隔,彼轻此重。
三、税。税分产盐地区向灶户征收的场税和向行商征收的引税两种,为正课。此外还有种种附加税、手续费之类。这些与赋税一样,添收耗羡。买引后至场购盐还需完税,各地不同,淮南六钱七分,淮北五钱五分。雍正年间耗羡归并于正课,但不久正课之外又生耗羡。
四、商。清沿明末囤户之弊,对盐的生产采取包税制,允许商人包占场产正盐,但必须缴纳场税足额。这些垄断产区产盐的称为场商。买引运盐行销的商人称运商。运商是持有窝根有垄断权的专利盐商。运商向场商买盐,场商则既卖盐于官,又卖盐于商。原则上而言,运商如拖欠税课、无力承运,即加以革退,另招新商,然而实际上由于盐商固定不变也有利于官府征税管理,更便于官吏敲诈勾结,场商行商一般都世袭其业,形成了依附于官府的特殊的专利商人集团。
清代有窝根的运商往往并不亲自组织运销,而是将窝根出租他商,坐收租金之利,因而又称世商。向世商承租窝根的商人称租商,往往也不经营而再次将窝根转手于代商。这些虽都是违法行为,但通行无阻,成为惯例。由此层层转手,层层盘剥,弊害极深。灶户卖盐一般每斤六文,几经转手,盐价每斤达六十文以上。
虽然清代盐制实际上已不再是官府专卖,但却设立了远超前代的庞大盐务官僚机构。清朝在长芦、山东、两淮、两浙、两广设都转运使司(盐运司),下设库大使、批验大使、盐课大使等机构。在河东、福建、云南、四川设盐法道。各销盐省份也专设盐法道,各州县也专设盐法委员,监督州县引盐销售情况。此外,缉查私盐的巡检司遍布全国。每年又派出巡盐御史轮换巡查盐务。多一层官吏即多一层盘剥,多付一次陋规。如两淮盐运司书吏有十九房之多,商人领引办运,需文书辗转十一次,经大小机关十二处。名为节节稽查,实为处处索费。
清代盐税收入相当可观,乾隆十八年(1753年)已达七百多万两,以后一直保持在六七百万两水平,然而朝廷并不满足。雍正和乾隆两朝时为开边、南巡等盛典筹措资金,向两淮盐商勒索“报效”,依附于官府的专利盐商们也乐于讨好皇帝。报效由此成为惯例,凡皇室、朝廷一有大典,即令盐商报效,多则上百万两,少亦数十万两。乾隆、嘉庆年间,各地盐商报效总数近三千万两。尤其是嘉庆年间发生川楚白莲教大起义,淮、浙、芦、东盐商报效军费达一千一百五十万两,其中仅淮南就有八百多万两。上行下效,各级官府也加紧盘剥勒索,致使窝商大多亏损,租商、代商也力疲不堪。这些勒索报效最终仍然落在广大消费者头上,盐价飞涨,引盐质差价高,私盐逐渐流行。
清中期以后,因财政紧张,又对已混乱不堪的盐政滥抽滥调,以补急需。其主要方法:一是增加盐课,二是盐斤加价。清初一引盐课二两,这时逐步加至四两以上,并宣布提高盐价,每斤略加一文二分。实际上这时政府既不实行专卖,手中也无常平盐之类平抑盐价的手段,无法管理调节市场实际价格。道光十年(1830年),淮南盐每斤场价低于十文,运至汉口即达四五十文一斤。再由汉口转运各地,近者六七十文、远者八九十文不等。官盐价格如此飞涨,私盐日益盛行,排挤官盐销路,官盐堆积于盐场无人认购。官府盐税大损,就在1830年,两淮盐商亏欠的历年税银已达五千七百多万两。官督商销的引岸制种种弊端暴露无遗。
晚清“票盐法”
道光十一年(1831年),两江总督陶澍提出盐法改革方案。陶澍认为,当时实行的纲法主要弊端是中间环节过多,致使官盐成本上升,而且给各种借公肥私者提供了方便。因此改革的重点在于革去专商,裁撤冗官。1832年,在淮北试行“票盐法”,获得一定成就,以后逐步向各盐区推广。票盐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废引改票。发行盐票,取代盐引。一票可贩盐十引(以四百斤为一引,即一票可贩盐四千斤)。盐票一次有效,用完作废。在各盐场适中地点开设盐局,接洽盐商。票商只需在盐场大使公署照章纳税后即可得票,持票至盐局批验认可,即可向灶户收购盐货,无须经场商居间。票税在开始时比引税减轻,一引正杂费二两五分一厘,永不议加。
二、革除专商。票盐法认票不认人,改专商为散商,原来持有窝根的特权商人丧失垄断权利。无论何人,纳税领票即可收盐贩运,仍不得越出原定行盐区域,任其在区内自由竞争,盐价不再限定(实际早已无法限定)。从而保证盐质优良,并使盐价平衡,驱逐私盐。
三、裁撤冗费。撤除巡盐御史,盐务直属地方最高长官——总督。票盐法绕过了原先设立的各种繁杂的盐务机关,又从根本上革掉了买窝、租窝费用,有可能使官盐的成本降低。
票盐法仍是一场治标不治本的改革,各级盐务机关照旧存在,划定行盐区域、场区限制等主要弊端也未革除。票盐法的推广也很缓慢。尤其是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爆发后,隔断了长江交通。清统治者为镇压革命筹集军费,停止推行票盐法,就连改革开始的淮南盐务也被破坏。曾国藩、李鸿章等规定“大票法”:凡商人行销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必须五百引起票,行销安徽省必须一百二十引起票;设立督销局,规定保价(限制最高盐价);规定“整轮”,持票者必须轮候号数才能买盐,但如票商能报效捐款,每引捐银一两左右,即可继续递运,作为世业而循环转运,垄断盐利。这样一来,实际上又回到了商专卖的纲法。票盐法只施行了一二十年即被放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