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立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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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宋的通商法

自隋开皇三年(583年)至唐开元九年(721年)的一百三十八年中,封建政权对盐业采取了完全放任自由的政策,不仅不实行专卖,连盐税也不征收。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封建政权对于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放松,而财政开支日渐浩繁,至唐朝中期,实行盐专卖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开元九年(721年)开始征收盐税。三十五年后,至载德元年(756年)开始实行盐专卖。以后各朝沿而不改,盐专卖连续实施了一千二百多年。

唐朝著名理财家刘晏的“通商法”

755年,爆发了“安史之乱”,唐朝由盛世转入大乱,此后藩镇割据,边境战事不息,军费浩大,而中央政府所能控制的仅四川、江南等地。人口流移,户籍耗散,唐朝廷只能依靠盐利。756年,平原太守颜真卿在河北、江南租庸使第五琦在江南先后开始实行盐专卖。当年,第五琦被任命为新设置的“诸州榷盐铁使”,盐专卖法推行至全国各地,“尽榷天下盐”。

第五琦的榷盐法仿照汉朝桑弘羊的盐法,实行民产、官收、官运、官销的完全专卖。“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亭户所产盐由官府全部征购,各地设立盐官负责运输、销售。这一方法虽然能带来若干实利,但需要有强大的政府机构为后盾,并需大量征发徭役,使得民怨沸腾,效率不高。

762年,户部侍郎刘晏创立了“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通商法,与后世就场专卖法类似,对盐业实行部分专卖,取得成效,奠定了后世盐法的基础。这一通商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民制官收。政府对盐业的专卖以控制生产为主。在全国主要产盐区设立四场、十监,负责生产、统购。四场即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十监即海陵、盐城、新亭(以上三地今属江苏)、临平、兰亭、永嘉、嘉兴(以上四地今属浙江)、大昌、富都(以上两地今属四川)、侯官(今属福建)。在这些地区设场官、盐监招募亭户进行生产,官府奖励增产,“遣吏晓导,倍于劝农”。亭户免除其他杂徭及租税,所产盐由官府统购。“自余州县,不复设官”,裁撤原负责行销的庞杂机构。

二、商运商销。允许商人向官府场监批发官盐贩运,批发价格中已包含了官府的盐利在内。商人批得盐后,“纵其所之”,可自由运销各地。只是在运输途中还必须向沿江河运输要路诸道(道当时是唐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缴纳通过税“榷盐钱”。此外销售即不再征税。

三、控制盐价。为防止因商运商销造成商人垄断盐业,又规定在各地设置“常平盐仓”,贮存官盐。交通不便,商人不愿前往之处,即由官府调运常平盐仓存盐至当地发卖。当某地商人哄抬盐价,官府即发卖常平盐,平抑盐价。而当商人竞相降价,官府即乘机收购贮藏于常平仓,调节盐价。这样即可控制盐价、缓和社会矛盾,而官府又能名利双收。

四、严格缉私。缉私制度起于刘晏。当时官府规定在淮北、岭南和江南地区设立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埇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衮郓、郑滑十三个巡院,负责巡查盐商是否夹带私盐(无政府批发单据或超出批发单据的即为私盐),发现私盐“论罪有差”,并没收盐及资产、运输工具。此外,这十三个巡院还负责视察各地盐价,随时报告盐铁使,以决定是否收、放常平盐。

刘晏任户部侍郎又兼盐铁使,主持盐政近二十年,把政府盐利收入从四十万缗提高到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刘晏死后,有人建议恢复官运官销法,但在朝廷讨论时,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刘晏的盐法一直被沿用。

刘晏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理财家,他主持盐政之所以成功,不仅仅在于立法稳妥,更主要的是他任用清廉官员,提高行政效率,尽量避免采用直接的行政手段来实施盐法。而在他死后,大多数继任盐铁使都急于提高盐价,穷征暴敛,使商人、消费者都陷入困境。在实行榷盐之前,盐价十钱一斗。第五琦实行专卖时一下子提高到一百一十钱一斗。到刘晏死后加至三百七十钱一斗,盐利达刘晏时的三倍。官盐价格飞涨,百姓被迫买卖私盐,巡院屡禁不止,私盐处罚屡次加重,贞元年间(785—805年)法律规定盗卖池盐一石者处死,犯私盐一斗以上脊杖,没收车驴。能捕得一斗私盐者,赏千钱。买卖双方、货栈、接洽人等关系人都一样论罪。盗刮碱土一斗,比私盐一升。刑法虽酷,但官府腐败,官盐质次价高,销售不旺,盐利收入减少。私盐大为兴盛,在官府重刑逼迫下,私盐贩铤而走险,唐末农民大起义首领黄巢正是私盐贩。

在私盐流行同时,藩镇割据,各地盐利逐渐被军阀侵夺,不再入朝廷。与长安相距不远的解池也被军阀王重荣擅夺。唐僖宗时企图派盐铁使接管解池,王重荣以此举兵造反,僖宗被迫出逃。不久,唐朝灭亡。可见盐利在唐末已与朝廷命运紧紧相连了。

五代时官商并卖法

对盐专卖法威胁最大的莫过于私盐,禁私盐最重要的在于使官盐质佳价低,货源充足。刘晏通商法之所以成功,全在于让官盐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并不仅仅在于他的缉私制度。以后缉私制度再严,私盐仍不可能禁绝,官盐也不能打开销路。官盐积压日甚,商人不再愿意运销官盐,官府不得不自行运销,于是出现了官商并卖法。

五代中的后梁政权基本仍沿袭唐朝旧制。923年,后唐取代后梁,开始改变盐法,实行官商并卖。这一盐法主要规定各府州县镇,都设置榷盐场院,向百姓发卖官盐。乡村僻处,仍由商人向官府批发盐运销。官府直接卖盐并不能保证打开销路,因此,后唐采取了按户俵散、硬性搭配的官卖盐法。以“计口授盐”为原则,城镇居民按缴纳房屋间架税的数额搭售官盐,盐价与房屋税一并征收,称之为“屋税盐”。乡村按户摊派官盐,官盐在春季育蚕时发放,至缴纳夏税(钱及丝绢)时,同时缴付盐价,称之为“蚕盐”。这些计口所授官盐只能食用,不得转卖,故又称食盐。如将自己的食盐贩卖他人,即作为私盐犯,严刑惩罚。后唐长兴四年(938年)“盐法条流”规定:括碱土煮盐者,不计斤两多少,“并处极法”。犯私盐一斤以下,买卖双方各杖六十。犯私盐十斤以上,不计多少,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其用刑极为残酷。

后唐所创官商并卖法为后来的后晋、后汉、后周政权所继承。只是后晋曾一度废除官卖,依旧通商,但在各关津要路征收过税钱,城镇店铺征住税钱。重复征收盐税,不久即废除。后晋、后汉、后周各代私盐处罚更酷,计口授盐的摊派配售更为严厉。后晋将计口授盐进一步发展为“计户征税”,按户等立盐税五等,自一千文至五百文,计户收税。后周在北方地区将盐价摊入两税,合称“两税盐钱”。配售官盐逐步向杂税发展。

五代盐法还值得一提的是,后周从显德元年(954年)开始,对盐商划定行销区域,防止侵夺官府自行卖盐地区的盐利,并便于官府盐督,这一制度以后为宋、元、明、清各代所继承。

宋初官般法、折中法

北宋政权建立后,继承了五代十国时期各地的各种杂税征敛,也沿袭了参差相错的各种盐法,主流则仍是官商并卖。

宋朝将盐按品质分为颗盐、末盐两大类。颗盐是内地盐池所出产的池盐,主要是指解池盐。解池水含盐量很高,只要引解池水灌入盐田,风吹日晒即可成盐。盐的颗粒大,味正质佳,因而自古以来,解池盐一直被视为“天产美利”,而且便于圈禁管理,一直是宋朝实行官营专卖的主要对象。末盐指海盐、井盐和刮碱土熬成的土盐等。宋朝政府在各产盐地区都设立盐官加以统制,按产量大小分为三等,大者称监,中者称场,小者称务。生产者称为亭户、盐户等名目,一般可以免除两税。而解池附近居民划为“畦户”,每户出两丁为官府服役晒盐,免除徭役。产盐仍由官府全部征购,实行严格的民制官收。

在行销上,宋朝沿袭五代官商并卖法。根据城镇乡村及各地情况、惯例而变通,号称“各随州郡所宜”。大概而言,京西、陕西、河东、河北等处实行通商;京东、淮、浙、广东等处实行官般(搬)官卖。在梓、益、夔、利四路(即今四川地区),允许私人开凿盐井,官府也设立盐监开采。私人盐井产盐纳税后可以贩卖,但不得出四路境外。其他通商地区的盐商不得越界至官卖地区贩卖,否则视为私盐加以严惩。

宋初实行官卖各路,称“官般法”(般即搬运)。由官府征发乡户差役运输官盐,由里正一人主持,称“帖头”,缺损官盐必须补赔。官盐销售仍采取五代旧法,实行计口授盐、俵散蚕盐,盐价则附于两税一并征收。

宋初多次减轻了对私盐罪的处罚,逐步从死刑减为徒流刑,宋太宗时定犯私盐者,自一斤以上,论罪有差,至五十斤加役流,一百斤以上押送京城处置。

宋太宗雍熙年间(984—987年),由于与北方辽朝战争频繁,边境军需物资匮乏,因而宋朝廷下令河东、河北商人往边境输送粮草,称为“入中”。商人入中后,按路途远近及所入中物质价值授给票券,称“交引”。商人持交引至京师榷货务支兑现钱,或至解池或江淮官盐场监支取官盐贩运。此法称之为“折中法”,是宋通商法的主要方式,以后逐渐成为经常性的制度。端拱二年(989年)在汴京设立折中仓,商人入中不必亲至边境,只需将物资运至汴京入折中仓即可支取交引贩卖解池盐。这一方法实行后,通商法不再是所有商人皆可批卖官盐,而必须是经过入中粮草而由政府发给交引的特许商人才能运销官盐。交引不仅是一种有价证券,最主要的是允许商人贩运官盐的特许状。

宋初官般法、折中法断续实施了八十多年,弊端都很多。前者主要是骚扰民力,“兵民辇运,不胜其苦,州郡骚然”。各州郡征发民力运输官盐,损耗极大,据北宋人沈括记载,当时“辇车牛驴,以盐役死者,岁以万计”。后者除了奸商买卖交引、买空卖空等弊病外,最主要的是官商勾结,虚指时价。1038年,西夏与北宋发生对抗,西北边境告急,宋政府为鼓励商人入中,规定入中粮食可凭交引支取金银;入中羽毛、筋角、胶漆、铁炭、木料等杂项物资,都可凭交引支取解池盐。商人与贪官勾结,虚指时估,有的入中两根椽木便估价一千钱,给解池盐一大席(二百二十斤)。从而使解池盐价格暴跌,官府损失极大。

范祥“盐钞法”

北宋庆历八年(1048年)范祥主持榷盐,推行“盐钞法”,以解池盐为中心改革盐法。盐钞类似于原来的交引,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并且作为贩运官盐的特许证明。盐钞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打破原有的官销和商销界限,“旧禁盐池一切通商”,将通商法推行至全国。国家集中控制盐的生产环节。有盐钞才可支取解池盐等优质官盐贩运销售。盐钞上注明支盐地点与行销地区范围,防止商人囤积居奇,就易避难。

二、商人以现钱买盐钞。入中一切以现钱不以实物,杜绝虚估弊端。起初规定商人在边郡每入中现钱四贯八百文换一盐钞,持钞至指定的产区支盐。如不愿支盐,也可至京师兑换现钱,一钞兑钱六贯二百文。盐钞已包括盐价及政府盐利在内,因而商人至盐场只需再缴付若干手续费、附加费即可取盐发运。盐钞类似于提货凭单。

三、盐钞按盐池产量印制发行。开始时每年定额产盐三十七万五千大席,按此数发行盐钞,一钞支盐一席(二百二十斤)。产盐有定额,盐钞有定数。

四、在京师设立都盐院。都盐院积贮官盐,当京师盐价每升不足三十五钱时“敛而不发”,大量收购。当盐价上涨至每升过四十钱时,“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这也是模仿刘晏的常平盐仓制度。

范祥的盐钞法基本上是按照刘晏通商法的精神加以发展而来。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设立盐钞定额,划定行销范围以及指定商人必须在边境入中现钱买盐引等。这一方法施行后,“黠商贪贾,无所侥幸”,号称官私两便,“省数十郡搬运之劳”。政府盐利收入也大为增加,仅解池盐的盐钞收入即达二百多万缗。“可助边费十分之八”。

蔡京及南宋“引法”

盐钞法仅实施了几十年,就逐渐被破坏。主要是因为北宋政府军费开支浩大,财政紧张,往往为贪一时之利而增印盐钞,无复定限制。盐钞信用丧失。尤其是到了宋徽宗时,蔡京等人改入中边境为入中京师,“欲囊括四方之钱,尽入中都”,并滥印新钞,称之为“换钞法”。商人往往买得盐钞却无盐可支,不久发行新钞,商人必须贴价倒换,“凡三输钱始获一直之货”。无钱贴价,旧入中钱即由官府没收,盐钞作废。一些奸商趁机在市场上倒卖盐钞证券,无后台势力的中小商人纷纷破产,有的晨为富商,暮成乞丐,以至于赴水投环,自寻死路。盐钞法已无法继续施行。

政和三年(1113年),蔡京又设“引法”。引与盐钞类似,也是给予商人运销官盐的专利证券、提货凭据,但引有严格的时效限制。引分为长引、短引两种:长引行销外路,有效期限为一年;短引行销本路,有效期限为一季。商人在京师缴纳包括税利在内的盐价领引,然后至各指定盐产地支领运销,每引支盐一袋(三百升)。如过期半年,引即作废,未卖完之盐也归官府。引法规定商人必须指定行销范围行销,并限定盐价,而商人在行销地区内有独占权。蔡京所定引法未规定引的发行额制,并且以后又多次改变法令,朝令夕改,直到北宋灭亡,引法还未正式定型。

南宋政权建立后,基本上仍按盐钞法实行盐专卖法。由于丧失北方优质解池盐,而对海盐的控制比较困难,所以南宋不再实行完全专卖法,而是根据情况分别采取盐钞法、通商法,或放弃专卖采取征税法。南宋在沿海招募产盐户,分为亭户、品户。亭户所产盐称“正盐”,全部由官府征购。品户所产盐称“余盐”,在对官府缴税后,可以自行卖给商人。南宋并专门颁行“禁私敕令”,规定对私盐罪的处罚。犯私盐一两笞四十,两斤加一等,二十斤徒一年,二百斤刺配本城,三百斤流三千里,夹带通商盐入禁榷地(即实行官卖法地区),按私盐罪减一等处罚。人户私卖蚕盐、兵役私带食盐、官盐带入别县,一升笞二十,罪止徒三年。

两宋政府盐专卖收入相当可观。北宋哲宗年间(1085—1100年)仅淮盐、解池盐专卖收入,每年即已达四百万缗,相当于唐代最高纪录六百多万缗的三分之二。南宋时期,朝廷财政“鬻海之利居其半”,仅泰州海陵一监,年入就达六七百万缗,相当于唐朝榷盐最盛时全国的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