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西汉至南北朝的盐法
西汉的完全专卖法
西汉武帝时,由于边境战事频繁,财政紧张,统治者逐渐开始实行盐铁官营,全面推行盐铁专卖(铁专卖详见“矿冶法”一章)。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任命东郭咸阳和孔仅为中央最高财政官大农令的下属官盐铁丞,专门负责盐铁专卖。东郭咸阳是“齐之大煮盐”(大盐商),孔仅是“南阳大冶”(大铁商),二人都“致生累千金”。汉朝统治者打算用这些内行来经营盐铁业,并可减少盐铁商人的反抗,争取大盐铁商的支持。公元前120年正式下达盐铁官营法令。东郭咸阳与孔仅视察全国,在各地设置铁官和盐官,选择“盐铁家富者为使”。不久,又任命商人出身的官僚、武帝的亲信桑弘羊为大司农,全面掌握盐铁官营专卖事务。古代专卖法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汉朝盐专卖法令主要内容是:在全国产盐地区设立32个盐官,由盐官招募所在地区的平民参加官营盐场的生产。应募平民自行准备生活、生产费用,工具则由官府发给。所产盐按官府发给的牢盆(煮盐的平底铁盆)为单位,由官府付给一定的工价,全部收归官府。各地所需盐由官府征发民夫搬运。盐的销售也全部由官府办的官肆垄断,私人不得煮盐卖盐。私煮盐者处左趾的刑罚,即在犯人左脚上戴一个六斤重的铁制刑具,并作为刑徒为官府服役,工具及产品都予以没收。
西汉的盐专卖法的特点是:采取由官府垄断盐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完全专卖法,民产、官收、官搬、官卖。盐专卖法的施行,最明显的是给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权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当此之时,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司农,此皆扁鹊之力,而盐铁之福也!”而实行专卖法以及同时实行的“告缗令”等法令,极大地打击了中小商人阶层,中家以下大抵破产。统治者还称之为“非独为利也,特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虽然标榜抑兼并、崇本抑末,可是却打破秦汉禁止商人任官的旧法,任命了一批大盐商担任盐官,“吏益多贾人矣”。形成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三位一体的豪强政治。
西汉采取行政手段组织盐专卖,带来了很多弊端。盐官重量不重质(因盐场定额以量为准),生产的产品“多苦恶”。盐的运输大量征发徭役,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盐价上涨,百姓往往被迫淡食。统治阶级内部也发生争论。武帝死后,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了“盐铁会议”,以桑弘羊等为一方,以大将军霍光为后台的贤良文学为另一方,就盐铁专卖及武帝内外政策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桑弘羊做了部分让步。第二年,桑弘羊被杀,但盐铁官营仍继续实行。西汉末年,王莽篡政,实行“五均六管”,对盐、铁、酒、山泽、五均赊贷、钱布铜冶实行全面官营。直到东汉建立63年后,公元88年,东汉政府宣布:“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连续实施了208年的盐专卖法被正式废除,而改以征收盐税。
三国、两晋、南北朝盐法
东汉末年,军阀割据。曹操开始实行屯田制时,为了筹集屯田开垦的耕牛、农具等经费,于建安二年(197年)又一次恢复盐专卖制度,在产盐地区设司盐校尉,召集流亡百姓从事盐生产,由官府垄断产、运、销各个环节。其具体细节不详,但依据当时屯田采取严格的军事编制来看,盐场官营可能性很大。三国鼎立局面形成后,由于战事频繁,魏、蜀、吴三国政权都按汉朝旧法,实行盐专卖。
西晋建立后,进一步实行盐专卖,统一全国后,在各郡县设立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等官署,负责盐的生产运输、销售。晋朝法律规定,“凡民不得私煮盐,犯者四岁刑”,所在地区主管官员也连坐受罚,官府不再干涉。
南朝(420—589年)历代政权对盐都不采取专卖。南朝最后一个政权南陈建立后,“立煮海盐赋及榷沽之科”,立海盐赋,即对海盐生产者征税。这说明在南陈以前,盐税制度也不健全,对盐业实行完全放任。
北魏(386—534年)盐法时而禁榷,时而征税,变化无常,总的特点是比南朝控制严密。北魏分裂为东、西魏后,东魏政权在沿海的沧、瀛、幽、青四州沿海,设立二千六百六十六处官营煮盐灶生产官盐,一年收盐二十多万斛。“军国所资,得以周赡矣”。但官营官销盐法只施行了三十多年,北齐代东魏后,取消专卖法,改为征收盐税。与东魏对峙的西魏政权,专门设立掌盐官,对池盐、井盐实行专卖,禁止百姓私自生产贩运。北周代西魏后,沿袭这一制度。
隋朝统一北方后,隋文帝在开皇三年(583年)下令:“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曹魏以来断续实行了三百多年的盐局部专卖法被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