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立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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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卖法的产生

专卖法理论产生于社会大变革的春秋战国时代。在这一时期,生产力空前提高,人口迅速增加。人口增加,刺激了食盐的生产,而人口的流动,又刺激了食盐的贩运,盐商成为当时最富的商人。另一方面,列国纷争兼并,促使各国统治者寻求各种富国之策以养战士。因而,对于获利丰厚的盐业自然不会不予以注意。据说春秋初期管仲辅佐齐桓公,曾实行“官(管)山海”的法令,使齐国专“渔盐之利”,从而国富兵强,使齐国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从此以后,原来不被重视的山林泽海之利得到了高度重视,出现了种种援引“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和“工商食官”的古老传统,要求实行“壹山泽”“专山川之利”“严山泽之禁”等政策。

《管子》的“官山海”

在战国时种种“壹山泽”“专山川之利”的理论中,最为典型、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假托管仲著的《管子》一书中提出的“官山海”理论。《管子》一书提出了完整的专卖理论,成为后世专卖法的指导性原则。

《管子》反对用增加税收办法来增加财政收入。其认为征房屋税等于毁人房屋,征牲畜税是使六畜不繁,征土地税是禁人耕种,征人头税则使人民与统治者离心离德,征户籍税则使人逃籍,成为游商大贾,与国争利。相反,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要降低税率,主张“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要增加财政收入,富国强兵,只能依靠“官山海”。

《管子·海王篇》提出了具体的盐专卖法理论。该理论指出:“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小孩)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食盐是每个人都不能缺少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官府只要控制盐的生产,把盐价每升提高若干,则“万乘之国,人数开口千万也”,一千万人口的大国,国家一天就可以收到二百万盐利,一个月就可收到六千万盐利。如果每月征收每人三钱人头税,只能得三千万,还要遭到人民的反对。“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不产盐的国家,政府可以垄断盐的运销,照样能收到如此盐利。因此,《管子》主张对盐业采取国家完全专卖,垄断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此外,《管子》还提出铁专卖法理论(详见第七章“矿冶法”),要求由政府封禁矿山,允许百姓采矿冶铸,“民得其十,君得其三”。《管子》还提出官府在丰收之年低价收购余粮,囤积于官府仓库,遇有荒年,平价出卖。并主张森林国有,国家谨守山林、海泽、草莱之地,定时向百姓开放。

以上这些“官山海”理论,其要旨在于主张实行专卖(主要是盐专卖)来代替抽税,以间接税取代直接税,夺取商人之利归国家所有。这是中国古代有关工商经济立法的重要学说,对于后世经济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抑商立法

《管子》中“官山海”理论的出发点是与商人争利,是出于增加财政的目的。公元前356年,秦国商鞅主持变法,进一步将实行专卖与崇本抑末、推行农战国策联系起来,从政治上着眼制定、实施专卖法。据商鞅的学生们所编的《商君书》来看,当时的法令主要内容是“壹山泽”,即由国家独占山泽之利,设立盐铁官,开矿煮盐,严禁私人经营。这样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后人称为秦盐铁之利“十二倍于古”;另一方面是使所谓“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逼迫这些人只能从事农耕。

实行粮食统制贸易,不准私人经营粮食买卖,“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商人不得向农民收购粮食,农民不准向商人出卖粮食,粮食只能由国家经营。这一制度目的在于堵塞商人利用年岁丰歉进行粮食倒卖的发财门路,使经营粮食买卖的商人无利可图,只能转入农耕。另一方面,迫使农民只能尽力从事农耕,增加生产来解决自己的口粮,也没有余钱去买各种奢侈品以至荒弃农业。这是历史上唯一的粮食专卖法。

商鞅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秦统一全国后,秦国法律推行到了全国。专卖法除了财政目的之外,又具有崇本抑末的政治作用,成为后世实行专卖制度的另一个基调。

汉初专卖法

秦统一全国后,专卖法的具体内容究竟如何,由于缺乏文献资料,难于考证。可能只对盐业继续实行专卖,对粮食实行统制,对铁业实行专卖的制度可能被放弃了。

秦朝灭亡后,汉初在黄老“无为而治”道家思想指导下,一方面继续秦朝崇本抑末的传统政策,下达“贱商令”,规定商人不得穿丝绸、坐车、持兵器,不得做官;另一方面,又“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允许商人向国家租赁山林纳税经营。各郡国也可以经营盐铁,当时吴国“东煮海水以为盐,以故不赋,国用饶足”。这样,汉朝放弃了秦朝的专卖法。从汉建国至武帝的七八十年间,富商大贾“采铁石鼓铸,煮海潮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