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立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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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宋元手工业立法

宋代手工业立法

宋代手工业立法大多沿袭唐代,中央仍由少府监“掌百工技巧之政令”,下设文思院、绫锦院、染院、裁造院、文绣院和诸州铸钱监。将作监,“凡土木工匠版筑造作之政令总焉”,下设修内司、东西八作司、竹木务、事材场、窑务、丹粉所、作坊物料库、帘泊场等机构。军器监“掌监督缮治兵器什物,以给军国之用”,下设东西作坊、作坊物料库、皮角场等。宫廷内加有造船务、内酒坊、御前军器所等机构,在地方上设地方性的官手工作坊,如绫锦院、绫绮场、织绫务、织官、锦院等。官营手工业作坊的经营管理制度与前代类似,原料大多来自农民的赋税,以及对私营工商业的税收。产品也大多供宫廷与行政支用,并不投放市场。

宋代手工业法的特点之一是:绝大多数在官府服役的工匠都是有偿劳役。宋代官营手工作坊工匠的来源分为五种:

1.军匠、兵匠。宋朝常常将厢军士兵转为官营手工作坊的劳动力(宋代厢军大多是刺配的犯人,一般担任地方警戒,并提供各种杂役)。有技艺的士卒则称为军匠、兵匠。北宋初年,四川绫锦院有兵匠一千多名。南宋初在临安兵匠有三千七百人,东西作坊工匠二万人,杂役兵士五百人。

2.招募、投充。宋代朝廷往往招募有一技之长的工匠到官手工作坊长期服役,工匠也可自愿投充。如投充官府铸钱监的工匠可不刺军号(厢军士卒、军匠和兵匠都刺军号),每日支取工钱二百五十文,米二升。

3.鳞差。宋代朝廷将民间手工业者按行业置簿登记,编为“行”,设行头(如同农民的里正、坊正)管理,每有鳞差征发工匠为官府服役,称为“当行”。当行的工匠由所役官司优支雇值。

4.“和雇”。这与唐代一样,雇用民间工匠为官府短期服役。

5.罪徒。这也与唐代一样,宋朝被判徒刑的罪犯往往发至作坊服刑。

以上除了罪徒之外,军匠、投充匠、当行匠和雇匠都有雇值与月粮。如御前军器官的长役工匠,每月支月粮二石,添支钱八百文,每日食钱一百二十文。春冬衣钱也依例支给。新拨充的兵匠别立一等,月粮一石七斗,每日食钱一百文。对于能加倍完成定额的工匠有赏。和雇与招募的工匠雇值更高。此外,各作坊每年还按技术水平,对工匠实行评等,分上、中、下三等,按等级发放月粮食钱。

宋代手工业法的另一特点是:力图控制民营手工业为国家服务。如在矿冶、煮盐、酿酒行业中采取承买制,由富商出资向官府承包利润,或抽实物税(如矿冶实行二分抽分,官收十分之二)。也往往对产品实行“和买”,征购部分以至全部。其次,往往由官府发放原料,支给一定雇值,发派生产任务给民间手工作坊,限期取回产品。

元代匠户制

元朝在征服扩张过程中,对于拒不投降的城市往往采取屠城政策,只是规定“惟匠者免”。城破之后,掳掠全城托业工匠聚之京师,分类置局,或就地设局,建立官营作坊。如1236年,括中原民匠七十二万户。1275年,拨江南民匠三十万户。1279年最终灭南宋之后,又籍人匠四十二万。这样,随着军事征服,元朝在掳掠大量技术工匠与劳动人手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远超前代的官手工业体系,并以征服者的姿态,控制了社会上残留的民间手工业。

元朝官营手工业规模极为庞大,仅中央工部、将作院、大都留守司、武备寺、徽政院等机构所属的局院场务就达三百一十三个,遍布于各地,种类繁多,无所不包。如毡局、绣局、绫锦局、毛缎局、罗局、尚衣局、御衣局、铜局、铁局、银局、玛瑙局、大木局、小木局、石局、竹作局等。又特在大都、上都、真定、平江、杭州、建康等二十多处设织染提举司、织染局。朝廷又设诸色人匠总管局、诸司局人匠总管府,总掌百工技艺,统一调配工匠。

元朝将原掳掠来的数以百万计的工匠编为“系官人匠”,作为官府手工作坊的劳动力。系官人匠具有严格的封建隶属关系,匠户子孙世袭其业,其婚配也受官府约束。元朝实行“匠不离局”,匠户不属于普遍的州县户籍,而隶属于所属局院。匠户可免除一般的差役,“充匠除差”,一丁入局,免除全家丝钞。匠户全家的口粮、衣装也由国家支给。口粮一般每月四斗,最少为两斗五升。家属口粮以四人为准,四人以上仍给四人口粮,四人以下按实际人数发放,大小人口有不同标准。一般粮半年一支,衣服冬夏两季一支。匠户在官府服役别无雇值,是无偿劳役。

隶属于蒙古贵族的工匠称为“投下工匠”,待遇比系官人匠略好。此外,独立手工业者称为“民匠”,编成特别的户籍,遇有造作,轮番征发服役,“拘刷充役”。他们在服役期间,也支给口粮工价。

元朝匠不离局的制度,使大量手工业工匠丧失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导致了生产力的衰退。而就元代朝廷本身而言,要负担如此众多的工匠及家属的口粮,也是财政一大累赘。匠户可免差役,很多民户窜籍匠户以逃避差役。因而元中期以后,朝廷逐渐允许工匠在局役的空余时间独立支配,进行商品生产,对于工匠的口粮发放也逐渐改为验工与粮,并停止拘刷工匠;相反,朝廷多次清理系官人匠,窜名匠户者复为民户,匠户富强者、手艺平常者也还民当差,仅留下技艺精绝者留局。

元代《通制条格》

现存元朝法律《通制条格》中,专有《营缮》一篇,有“造作”门,共二十七条,集中了官营手工业方面的法令条格。其主要内容有:

一、任何营造都必须有“视其日月,计其工程,日验月考”,做出计划,定出期限,不得有误。除了扣除夫匠病疾、雨雪妨工之外,拖延过限十分之四以上,局官决二十七下,十分之四以下决十七下,十分之二以下罚俸一月。监造官要经常点校。已规定建造、制造的产品,不得擅自变化。

二、造作原材料必须经过预算,不能虚冒支领,材料发放由总司官汇同当该官吏一一照算验收。完工后多余的原材料必须在十日内还官,限外不还,以隐盗官钱法科罚。

三、匠官、头目、堂长人等,每日绝早入局,监督工匠工作,抵暮方散。局官也必须每日巡视作坊,提调官按月点检。各地局院必须每季向工部呈报进度,年终结算,如质量上等,按期完成,官员定夺迁赏;质次期晚,提调官吏、局官依律责罚。

四、禁止在局工匠聚众闹事,煽动人匠不入局工作,耽误工程,要“痛行断罪”。但提调官也不能非理骚扰,取要饮食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