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手工业立法的产生
商、周百工制
手工业是人类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的产物,从考古发掘中可以看到,早在三四千前商周时代,手工业技术已达到了很高水平。如精美的青铜器皿、玉石雕刻、陶器等,说明当时手工业已是高度专业化了。传说中夏商朝代,专门有几个氏族是从事手工业的,这些氏族日后成为“百工”的来源。
从一些史料来看,商周时代处于“工商食官”时期,手工业生产由国家垄断。按儒家经典《周礼·考工记》的说法,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族、农夫、妇功为国之六职。百工仅次于士大夫。百工的管理者为朝廷的冬官司空。百工在西周受到法律的优待,因为百工为统治者创造各种用品。商周时期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社会一般成员很少依靠市场交换得到手工业产品,手工产品主要是供国家使用的,如祭奠和随葬的青铜礼器、出行的马车、作战的兵器、行礼的乐器、贵族王公的服装等。周初,周公发布禁酒令《酒诰》,其中特别规定:“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工匠饮酒予以宽贷不杀。
西周法律体系主体仍是习惯法,因此还没有完整的手工业的法规。《考工记》被百工分为攻木之工(有七种)、攻金之工(有六种)、攻皮之工(有五种)、设色之工(有五种)、刮磨之工(有五种)、搏埴之工(制陶,有两种)六大类,三十种,分工已极为精细。至于大量的辅助工作者可能都是奴隶。按儒家经典《礼记·月令》的说法,在春天最末一个月由工师检验各作坊,规定不准有奇技淫巧之作,以免玩物丧志。到秋季最后一个月,“霜始降,则百工休”。到冬天第一个月,工师考核一年的生产情况,按产品上刻勒的工名进行验收,如有不当,必治其罪。
春秋战国的工官
春秋战国时期,工商食官局面被打破,出现了官私手工业并存的情形,一般习称社会结构为“士、农、工、商”。手工业真正实现了独立,私营小手工业者,“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在市场上出卖产品,换取衣食。“技艺之士,资在于手”;而富商大贾大规模经营盐铁业致富。同时,各诸侯国统治者为了满足征战、奢侈品消费品的需要,大量设立官营手工业作坊,建立严密制度。官营手工业的规模大大扩大了。一般分为主造、监造、工匠三层责任负责,如武器制造,主造为中央地方各武库的工师、冶尹、左右校等官员;监造为相邦、司寇等工场所在地行政军事长官;具体制造者为工匠,称工,一般都必须在产品上勒名,有质量事故即须以法律处罚。春秋战国时代,官手工业作坊规模扩大是大量使用罪犯刑徒、奴隶劳动力的结果。专业工匠仍世传其业,也许就是原百工之后。最早的手工业立法就在这一时期产生。
秦国《工律》——最早的手工业法规
目前所能看到的最早的手工业法规,是云梦出土的秦竹简中保留的秦国《工律》《工人程》《均工》,此外在《徭律》《效》《司空律》等律中也有一些有关工业的法律条文。从这些法律及有关史料来看,秦官营手工业由朝廷内史总管,各地方行政长官监管,官营手工业具体管理官员有工官、工师、太官、啬夫、右府、左府等。劳动力大多为官府奴隶与罪犯刑徒,工匠负责技术指导。其法规的主要内容是:
一、官营手工业作坊必须遵循上级指令,不可自由生产。秦律规定,非原计划本年度应生产、朝廷也没有“命书”特别指示而擅自生产其他器物,工师、丞各罚两甲。官营手工业的产品并不投放市场,直接供国家使用。不允许主管官员自行组织生产,妨碍朝廷的用途。
二、建立详密的考核制度。秦律中反映出秦的考核制度相当详细。如规定在例行考核中成绩分为上、中、下三等。如列成绩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直接制造者徒众,罚穿联甲札的绦条二十根。连续三年评为下等,罚工师两甲、曹长一甲,徒众绦条五十根。考核以产品的质量、数量为准,如造大车质量评为下等,罚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
三、产品的规格、质量必须统一。《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并规定产品统计时,不同规格的产品必须分别列账目。凡官营手工作坊出产的产品必须铭刻所制造官府的名称、工匠姓名。不能铭刻者,以黑色或红色漆书写。未铭刻者,罚官啬夫一盾。
四、规定生产的定额。秦律专有《工人程》一篇,规定劳动者的生产定额、劳动率标准的计算等。如规定工匠、刑徒、官奴的每日生产定额,冬天比夏天降低,“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做零活的女奴两人相当于工匠一人,定期服役的女奴三人相当于工匠一人,小奴隶(男身高六尺五寸以下,女身高六尺两寸以下)五人当工匠一人。然而从事刺绣的女奴、女工一人相当于男子一人。凡有专门技能的奴隶要集中至官营手工作坊服役,不能用于官府打杂。新工匠第一年定额为老工匠的二分之一,第二年相等。工师必须很好地传授技艺,曾做过工匠的必须在一年内学会,未做过工匠的必须在两年内学会。提前掌握技术者有赏,而至期限仍不能掌握者上报。
秦国的这些手工业立法相当复杂,说明工官组织受到高度重视。这些立法保证了工官能制造出大量精良的兵器、甲胄车辆供应秦国军队,也制造出了像秦始皇陵兵俑、随葬铜车马那样精美的工艺品。这些立法也基本划定了后世手工业立法的基本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