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一条鞭法与地丁合一
明代中叶,封建经济又一次走向高潮,商品货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沿交通干线出现了规模远超前代的工商业为主的城市,东南沿海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这种前所未有的新形势下,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人口、土地占有情况固定不变为前提下,对人、户、地分别进行赋役剥削的传统制度,不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因而以资产税为中心,合赋税、徭役于一,征收货币为主的新税法应运而生。明代中叶起逐步推行一条鞭法,至清代进一步完成地丁合一,中国传统赋役制度至此大变样。
明代中叶的赋役改革
明代中叶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洪流迅速冲击着像铁板一块的明初赋税制度,货币金银成为统治者追求的目标,因而提出了赋税货币化的要求。其次,随着人口流徙、土地兼并,欺隐田丁极为普遍,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年)长达一百零九年中,在册的税田减少了一半,户口数也减少了近七分之一,政府的田赋、徭役收入大为减少,而财政支出日益浩繁,因此也不能不进行改革。这些改革主要有:
一、“征一法”。这是为了改革田赋混乱、负担不均的弊病而制定施行的。开始于明嘉靖年间,由南直隶巡抚欧阳铎首先在苏州府试行。其要点是将里甲、均徭银两与田赋合并,统计一县的田土,不分官民田,按亩平摊,每亩征平米三斗,米一石折银五钱缴纳。所谓“征一定额”而得名。其要点在于:“征一者,总征银米之数而计亩均输之。”不仅平均田赋负担,打破官民田税额相差过大弊端,还打破里甲十年一轮换制度。因此“征一法”主要是一项田赋方面的改革。
二、鼠尾册法。明代扰民最甚的是制度混乱的徭役和差役,因而赋役改革都是以役制整顿为中心的。明正统年间江西地区已开始实行均徭法,在原有的黄册、鱼鳞图册之外,专门编制“均徭文册”。由于编制时将粮、丁最多的户编在首位,承担重役,小户、贫户编在册后,承担轻役,因此被称之为“虎头鼠尾册”,简称“鼠尾册”。这一种方法逐渐在江南一些地区得到推广。其主要特点是:
1.打破原有里甲单位,“不论里”,而以一县的丁户定则。
2.户则上下,只凭丁、田二项,其他产业不计。
3.全县的一切差役无论均徭中力差、银差,按轻重编为等次,以户则的高下分派。
4.编佥差役的权力从里长、甲首转由县府直接掌握。
5.无田产的商贾专供银差。
三、十段锦法。起于天顺年间,专为整顿役制、附带整理田赋。正德年间推行于福建、南直隶地区。主要内容是将一县土地全折算民田,然后平均分派为十段,每年由一段负担一县的徭役。各段人户按丁田数出役银、役米。进一步打破里甲、户等编役旧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纲银”法(凡民间应役岁费,按丁四粮六比例,分别由丁、田承担)、“一串铃”法(田赋总收总解,不再零星征发。改纳本色为折色银)等。在这些改革之前,英宗正统年间,已规定南方的田赋本色米麦折为银两上缴官府,由官府输送京师。一石米折银两钱五分,称为“金花银”,部分实现了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从以上这些改革的内容可以看出,其特点都在于:
1.平均赋税负担,以一县为单位平均摊派,改革原有的里甲与里甲之间的贫富不均而差役平等的弊端,并打破官民田界限,凡土地一体平摊赋役。
2.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徭役逐渐向赋税变化。
3.官府直接出面组织、摊派赋役,打破原来由里长和甲首主持、便于“豪民”操纵的局面。
由于这些改革带有很大的地方性,因此只得到中央政权态度暧昧的默认。虽然在15世纪初已开始陆续出现种种改革,但在整整一个半世纪中,仍只局限在个别地区、个别制度上,直到16世纪下半叶,才出现了较彻底的解决办法。
明代一条鞭法
明嘉靖十年(1531年)御史博汉臣建议,由各省布政使统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每粮一石,折为银若干;每丁之各种差役,计银若干。这一建议以后在江南一些地区得到了推行,号称“一条鞭法”。鞭是编派、齐整的意思。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与当时其他改革措施相比最为彻底地将田赋与差役合并征银,手续简便。万历年间,张居正任十年首辅,推行改革,而以一条鞭法作为赋役改革的重点。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万历九年(1581年)正式将一条鞭法作为法定制度在全国推行。但仍经过了半个世纪的时间,在崇祯十年(1637年)左右才算基本上推广到了全国,成为正式的制度。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
1.将田赋的附征、杂税等各种差役一律全部征银,各种杂泛也由县府统计一年所需力役征银于民,再招募民工承担。银成为赋税征收的主要品物。
2.差役银也实行计亩征银。原来以户为单位承担的里甲之类的差役改为以田亩承担,平摊于田赋之上,原先有免役特权的乡官、吏胥、生员等,凡有田产即须出差役银。实际上,差役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部分。
3.原按人丁征发的均徭也按人丁数征银,不再区分烦琐的力差、银差种种名目。因而称为丁银,从徭役转化为人头税。
4.赋役的统计平摊都以县为单位,一县之差役银及其他杂税、杂泛由县府做出估算平摊到全县土地,一年一编审。革除了按里甲平摊和各里甲负担不均弊端。
5.在征收方法上,改里甲催征、粮长解运的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人户自行至县投柜缴纳银两,由官府改铸五十两一锭的标准银锭解送京师或存留县府。
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其意义首先在于,结束了历史上征收粟米、布帛等实物为主的国家赋役剥削方式,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从制度上而言,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的徭役制度被宣告废除,封建人身依附、强制关系得到松弛,劳动力开始从专制制度下解放出来,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生长。再次,从对人、户剥削为主的赋役制转向以对资产(土地)征税为主,对人税转为对物税,赋役负担平均有了可能。
清初赋役全书
明末虽然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但各地情况相差较大。由于一条鞭法的制定实施过程长达一个世纪,不可避免地带来各种不同理解、贯彻,所以全国并不整齐划一。尤其是明末战争频繁,财政捉襟见肘,为镇压农民大起义以及与关外后金(清)作战,崇祯朝加派辽饷、剿饷、练饷,总额达两千多万两,赋役制度大为混乱。一条鞭法本身也并不完善,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以及每年定役摊派,使纳税人无法正确估计自己的税额,却便于胥吏作弊敲诈。改征货币后,人户所缴多为碎银,官府改铸成五十两标准银锭时所发生的损耗,并无定额,因而滥征“火耗”成为官吏搜刮捷径。官收官解赋税所需种种手续费的“羡余”也成为附加的剥削,制度无明确规定,任官吏上下。凡此种种,有待于政治稳定、吏治清明时代的到来。因此,明亡之后,赋役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任务就由清朝来完成。
清朝一入关,即宣布废除明末三饷的加派。顺治三年又下令免去前明宗室及乡宦生员的免役特权,顺治十八年(1661年)又大兴“奏销案”,严厉处罚长期抗粮不纳的江南乡绅,逮捕三百余人,并规定凡经管线粮官员,如管下拖欠赋役钱粮,不得升转官职。部分地实行了“抑豪强”。
对于赋役制度本身,清初统治者进一步完善一条鞭法。顺治年间开始在全国各地编制《赋役全书》,开列各州县明万历年间的赋役原则,并详细载明其中的除差、实征的定额、赋役的用途和钱粮的起、存、总、撒实数(起:起运外地、至何部门;存:存留本地、作何用途;总:赋役总额;撒:分散)等。各州县《赋役全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在官府,一份存于州县官学,允许士民检阅核对,防止地方官吏作弊。除了《赋役全书》外,仿照明制,编立鱼鳞图册(也称丈量册)、黄册(也称户口册)。前者重点详细记载土地的等级,分上、中、下三级。这三种图册互为表里,使赋役负担固定,防止作弊。
针对一条鞭法征收环节上的弱点,清初总结明代经验,在全国推行田赋催科四法:
1.田赋征收分限,允许分期征输。
2.建立催征制度,由官府印制滚单(也称输催),以每里中十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位,官府在滚单上填写各户田亩数、应纳银米数、应完分数和期限,发给各里甲首,挨次催征。
3.建立完纳钱粮的印票制度,印票是一种三联单,完纳钱粮后,官府、民户各持其一作为印信。
4.建立亲输制度,强调民户完纳钱粮必须亲自至县府“自封投柜”。不需中途转手,防止胥吏、里甲从中盘剥。
摊丁入亩 地丁合一
明代一条鞭法将均徭改为丁银,有些地方将丁银与田赋银合一征收,大部分地区丁银仍另行编算征收。至清代,土地人口变化极大,而一地的丁银总额只增不减,农民负担不起丁银,往往被迫逃亡,隐匿人口,不申报户籍,形成“丁额无定,丁银难征”。山西一些县的丁银高达每丁四两,甘肃巩县更高达一丁八两。革除这一人头税尾巴已势在必行。
清圣祖为了改革丁银弊端,渲染德政,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以后丁银额以康熙五十年为准,永远固定,以后申报成丁的人口不再加征丁银,号称“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年人丁两千四百六十万,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两,从此成为固定数额。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又规定当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如“其丁银随地起者,即随地征丁,傥有地卖丁留,与受同罪”。即明代已将丁银与田赋银合一的地区,丁银随地转移。
雍正年间(1722—1735年),清朝政府又一次在全国范围推行“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的赋役改革。规定以省为单位,将一省的丁银总额平摊于田赋银之上,如山东省规定每田赋银一两负担丁银一钱一分五厘之类。丁银与田赋银完全合一征收,田赋从此被称为“地丁银”。各省因具体情况不同,每两田赋银摊入的丁银数额不同,大约从一厘至二三钱不等。
地丁合一后,地方官仍以火耗、羡余之名多收贪污,以饱私囊。康熙帝曾称:“州县官若只取一分火耗,便是好官。”对此并不严究。雍正年间在推行地丁合一同时,又规定耗羡为地方官吏的“养廉银”(官吏的补充官俸及各种府衙杂用),正式定耗羡为地丁的附加税,称之为“耗羡归公”,变陋规为法规,变贪污搜刮为地方财政收入,至此,明中期以来的赋役制度变动才告一段落。
地丁合一制的意义很大。它发展了明中期以来的一条鞭法,完成了自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过程,从制度上而言,取消了人头税和徭役,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一定积极作用。然而这一改革并不彻底,实行地丁合一后,官府仍时常有“役民折钱、桥道车马、工程支应等项目不一和应办不时”的劳役征发。清中期后又常以捐为名,征收各种杂税。
附表:《历代赋役制度演变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