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立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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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赋役制度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借以维持生活的源泉。简言之,就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借以维持生活的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中国古代强有力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政府,也正是建筑在极为繁重的赋税基础之上的。

在中国古代,赋税是封建国家对居民进行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除了这种掠夺劳动成果的方式之外,古代封建国家还直接役使人民人身,强制人民无偿提供各种劳役,即古代社会特有的徭役剥削方式。因此在中国古代,往往赋税与徭役合称为赋役,都是封建政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中国古代赋役的种类繁多。赋税,一般指对居民按土地、资产征收的带有资产税性质的田赋、户税,其中田赋最为重要,往往又称为田租、田税、地税等。此外,赋税一词还包括封建政权按居民人户和人口征收的户赋、算赋、口赋、身丁钱米、丁银之类的人头税。役,除了征发无偿劳役的徭役之外,还包括兵役、各种职役、差役等。在历史上,往往允许向官府缴纳实物、货币代替实役。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代役缴纳的货币和实物与赋税合一,又出现新种类的实役。这种役合于税、税外又生新役的现象在古代循环不断地发生着。此外各种杂税也层出不穷。

赋役虽然是向社会居民征发的,但地主阶级往往可凭借政治、社会特权身份而免除赋役。即使地主所纳赋税也是向佃农剥削来的地租的一部分,所谓“税出于租”,是农民剩余劳动的转化形式。赋役的负担主要落在农民头上。

赋役是封建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而也是封建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部分内容的经济立法很早就被正式纳入了封建法典,是正律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