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魏晋屯田和占田制
自184年黄巾大起义爆发至316年西晋灭亡,其间先后发生黄巾大起义、军阀混战、三国割据、八王之乱、少数民族起兵反晋等多次战争,累计长达66年。战争主要在秦汉时期全国经济最发达的中原地区进行,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中原地区又恢复到自然经济时代,使用布帛计值,布帛、粟米成为主要的交换媒介。超经济剥削形态比重大为增加,农民大量沦为豪强地主的部曲、宾客,成为依附农民。土地立法也出现了变化。
曹魏屯田令
东汉末年,三国鼎立局面形成时,中原人口与汉末战前相比,“人口之损,万有一存”。曹魏建国,“虽有十二州,至于民数,不过汉时一大郡”。土地荒芜,以致“百里无鸡鸣”。各割据政权急于解决性命攸关的军食、财政问题,因而都对农民实行更加严酷的超经济强制,以国家法令强迫农民与土地结合,为封建国家提供粮食,这就是东汉末年至三国初期各割据政权实行屯田制的背景。
东汉末至三国时期的屯田以曹魏屯田令最为典型。东汉建安元年(196年),曹操率兵把四处流浪的汉献帝接到许昌,掌握了“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政治主动权,为了获得与之相应的财政上、军事上的优势,同年,曹操听从枣祗、韩浩等人的建议,利用在战争中掳获的黄巾农民军的“资业”,开始在许昌组织屯田,以后又推行至曹魏控制的中原、江淮地区。
按秦汉以来习惯,一切无主土地皆为国有,“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曹魏因而在各郡县设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管理所在地区的公田,并招募流民,编为“屯田客”,开垦荒地。当时甚至有强迫农民弃私田耕公田的现象。屯田客耕种公田无种子、耕牛者,由官府提供。屯田客按军事编制,是国家的依附农民,不得自由迁徙,军士逃亡,罪及妻子至死。在司马师当政时,还曾将屯田连同屯田客一起赏给权贵。可见屯田客实质上已成为封建国家的农奴。统治阶级对屯田客的剥削也极为沉重,凡使用官牛者,收成的60%归官府,屯田客仅得40%;使用私牛者则与官府五五分租。这样的分成租率,在当时已有人指出是“于官便,于民不便”,一般私田的田税仅四升(加以亩产一石计,仅二十五分之一)。
屯田的组织一般以五六十人为基层单位。由于实行屯田的土地只是抛荒的农田,因此官府并不强调尽力多开垦土地,而强调精耕细作,一般每个屯田客耕种五十亩左右。
屯田法施行后,曹魏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用兵连年而国不匮”,得以统一北方,屡败吴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恢复,一些豪强贵族吞并屯田占为己有,屯田制很快趋于瓦解,屯田客沦为世族地主的佃客。屯田不能再为封建国家提供好处,到了曹魏灭亡前一年,准备篡权的司马氏集团为了笼络豪强,宣布废除屯田制。
西晋占田、课田令
屯田制废除后,豪强兼并严重,而原来屯田的租率与私田的税率相差过大,需要拉平。因此在西晋灭吴后,公元280年,西晋政府颁布占田、课田令(占田制),企图限制豪强世族占有土地及田客的数量,并以一个理论上的田亩数来确定农民应缴纳的赋税。其主要内容是:
一、规定占田限额。平民男子一人最高只可占田七十亩,女子一人最高只可占三十亩。官僚各以其品级规定占田的最高限额,一品官占田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五顷,九品十顷。
二、规定课田及田税。每个正丁男子(16—60岁),在所占田中五十亩为课田,即由官府督课,必须耕种,每年向官府缴纳四斛课田租。次丁男子(13—15岁,61—65岁)占田中二十五亩课田,田租额减半。女子课田二十亩。占田制所规定的占田、课田只是土地限额,实际上是不论土地占足与否,都一律按五十亩课田定额缴租。
屯田和占田制余波
魏晋的屯田、占田制度影响很大,直至十六国及东晋南朝,仍出现了一些以屯田、占田为基调的法令,较典型的有:
345年,前燕国王慕容皝,仿照曹魏屯田法,将国家苑囿公田租给无地贫民,“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以后又改为将公田给百姓,并给耕牛,“依魏晋旧法”,即恢复到官私六四、五五分租。
东晋在336年发布“壬辰诏书”,禁止封山占水,违者以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以后刘宋在457年又发布法令,官僚贵族按品级限占山一至三顷,平民限占山一顷。“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然而并无实际效果。占山令是西晋占田令余波,说明大土地私有制从侵占公田进而扩展到了原来被视为帝王私产的山林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