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律遇到的最严峻挑战是什么?[54]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要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21世纪的时代特征。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化社会民法典的代表,今天在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民法典的代表,这样我们就必须要充分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真正体现法典与时俱进的品格。下面结合民法总则草案,从两个方面谈此问题。
一、民法总则要彰显时代精神
21世纪的时代精神是什么?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所以21世纪的时代精神应该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保护,孟德斯鸠曾经有一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民法就是人法,在21世纪民法作为人法的特征,一定要体现在对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的关爱,这应当是民法的时代精神的重要体现。
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格的尊严和人的发展。今天在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温饱解决之后,对于人的尊严保护应当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民法同样也应当把对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更高的位置。
从民法总则草案来看,在很多方面也体现了这样一个特征,例如,草案在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增加了关于人格尊严保护这样的条款,在自然人的规定里面也有很多条文都体现了对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而且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宣示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等等。我觉得这些条款都充分彰显了时代精神,体现了时代气息。但在彰显时代精神方面,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说关于人格尊严维护的规则,把它仅仅放在民事权利里面规定,从立法者意图来看,是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兜底条款加以规定的,我觉得这个规定是必要的,但还是不够。
我个人建议,是不是可以考虑,把它作为一项民法的原则加以规定。为什么这么考虑?因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仅仅只是体现在人格权利的领域,它还广泛地适用于有关物权、合同等领域,比如在合同法领域中,现在已经有大量的案例出现了,一旦合同有损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个合同可能因为损害人格尊严、有违公序良俗而被宣告无效,比如有关代孕的案件,最后法院都是以其贬损了个人的人格尊严而宣告该合同无效,此种宣告无效的依据,其实就是来源于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原则,当它和契约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优先于私法自治而适用。
所以,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仅仅放在人格权里面位阶过低了,现代社会是一个高科技互联网的时代,关于代孕、器官移植、克隆等技术的发展,对于人格主体性的地位带来越来越多的挑战,对人的尊严的保护也更应该加强。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像无锡的冷冻胚胎案等等,这些案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如何体现对于尊严的保护。在民法上的重要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民法之所以被称为私法的重要原因,现在,民法在私法自治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价值理念,这就是人文关怀,核心就是对人尊严的保护。如果说私法自治保障个人对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自我安排、自我决定,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那么,人文关怀就要使个人享受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来实现对个人的全面保护,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每个人有尊严,我们民族就更加有尊严。这两项原则,我个人认为是相辅相成的,都共同服务于对人的保护,所以它们是缺一不可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把人格尊严放在原则这个位置,更能体现21世纪的时代精神。
在分则里面我们也应该强化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对有关隐私、个人信息、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这些人格权的保护。21世纪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其实互联网对我们最大的挑战是人格权的保护。大家可以看到,网络上的侵权主要是对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侵害。21世纪是一个高科技的时代,美国一个著名的学者把21世纪所有的这些高科技的发明全部罗列起来,认为所有的高科技都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是它们都可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那就是对个人隐私的威胁。
21世纪法律遇到最严峻的挑战是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我们怎样去全面地保护个人的权利、维护个人的尊严?民法典要适应21世纪时代的特征,强化对个人隐私等个人人格权的保护,这才能真正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二、民法总则应进一步强化私权的保护
民法的人文关怀也要求强化对私权的保护,保护个人权利最终也是为了个人的全面发展。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民法总则草案系统全面地构建了各项民事权利,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整个草案对权利的保护不仅规定得比较全面,而且也保持了开放性,在多个条款里面它都对权利的规定留下了必要的空间,这些规则设定还是非常合理的。但还是有一些地方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关于民事权利列举的规定还不是很充分。该草案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这确实是疏漏。刚才谈到了21世纪是大数据时代,是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权已经成为了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我们不管将来立法是不是要专门就个人信息权做特别的规定,在民法典草案中都必须把个人信息作为基本的民事权利规定下来,这样才能为将来有关信息的特别规定确定一个基本法律依据。
二是草案关于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定得不充分。现在我们虽然规定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但是缺乏关于民事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我觉得这使得在权利和责任中间好像缺了一大块,缺了很重要的一部分,这就是权利行使的规则,它是在设立了权利之后,应当规定权利行使规则,这一块是不可缺少的。
三是我们只是重视了对权利的保护,但是缺乏对利益的保护规则。民法上的很多利益并不是权利,但是仍然需要得到保护,比如死者人格利益,这不是权利,而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民法上权利和利益往往没有绝对的界限,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仅仅只是保护权利而不保护利益,这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够的,所以在这一点上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总之,我认为,民法的最高目标就是服务于人格的尊严和人格的发展,我们的民法典要屹立于世界民法之林,就有必要强化对人的尊严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彰显时代特色,这样才能使它真正成为21世纪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